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基層法治建設的意見

為更好適應新形勢下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市的新任務新要求,有效提升基層依法治理水平,使法治更好地成為上海城市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誌、城市治理現代化的閃亮名片,現就全面加強和改進基層法治建設提出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基層法治建設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0日
  • 區域:上海市
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政治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打造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建設法治環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充分發揮街鎮黨(工)委在基層法治建設中領導推動、根本保證的作用,確保基層法治建設正確方向。
  ——堅持統籌推進。堅持法治與自治、共治、德治有機融合,針對基層治理頑症及時完善制度規範,提供有效法治保證;完善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提升基層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水平;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基層民眾自覺遵守法律,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問題,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堅持聚焦重點。聚焦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基層法治建設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聚焦基層法治建設中的體制機制性問題,聚焦基層行政執法瓶頸和短板,聚焦居村依法治理痛點難點,堅持將人民民眾最不滿意的地方作為基層依法治理的聚焦點和發力點,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切實增強基層法治建設的針對性、實效性。
  ——堅持立足實際。統籌考慮各區、各街鎮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注重實效,保證各項制度和方案行得通、真管用。鼓勵各區、各街鎮結合實際、大膽創新,探索出一條符合上海超大城市基層依法治理的新路子。
主要目標
通過3到5年的持續推進,黨對基層法治建設的領導進一步加強,基層法治建設體制機制更加健全,相關黨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更加完備,基層依法治理成效明顯提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人民民眾更加自覺維護執法司法權威,權力運行受到更加有效監督制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更加有效保障,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進一步形成,法治作為上海城市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誌得到普遍認可。
建立健全基層法治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各街鎮法治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各街鎮黨(工)委要建立健全法治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負責人以及日常辦事機構,統籌各方力量推進基層法治建設。黨(工)委書記要切實履行推進基層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將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要履行好推進基層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帶頭抓好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日常辦事機構一般由黨(工)委分管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日常事務一般由司法所承擔,主要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推動各項基層法治建設任務落實。
健全基層法治建設制度體系
各街鎮黨(工)委或其法治建設領導機構每年要專題研究部署本區域法治建設工作,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法治建設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日常辦事機構要做好督促檢查工作,並向街鎮黨(工)委或其法治建設領導機構報告工作情況。進一步細化明確區域內相關單位推進法治建設職責,建立任務分派、督察、考核、培訓等制度機制。市、區依法治市(區)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基層法治建設的指導和支持,不斷夯實全面依法治市(區)工作的基礎。
切實提升基層行政執法效能
不斷深化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街鎮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深化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依託城市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推動條塊聯動、條條協作。強化街鎮在城市綜合管理中的統籌協調作用,進一步完善聯動工作機制,增強對城市管理頑症的快速發現和處置能力,提升執法效能。
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
規範街鎮執法檢查、受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式和行為,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做到依據公開、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結果公開、過程公開;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確保每一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有效。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懲治行政執法領域的腐敗行為,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市、區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本條線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和管理,提升基層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
加大基層行政執法制度供給力度
積極開展與基層行政執法相關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釋工作,為基層行政執法提供及時、有效的制度供給。進一步擴大基層立法聯繫點覆蓋面,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立法聯繫點反映社會各方意願和意見的作用,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進立法精細化、民主化。針對城市管理頑症,進一步修訂完善現行法規規章或制定相應實施細則,提升基層行政執法制度規範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以及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組織開展立法工作,制定相應制度規範,為基層行政執法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據。
深入推進全民守法普法
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
深入推進街鎮“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重點宣傳內容,建立信息聯絡、工作報告等制度,全面推進轄區內普法工作進程。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要求,結合街鎮工作實際,開展相關條線專項宣傳活動。街鎮各執法部門要把普法與部門工作有機結合,在執法時加強普法教育和說理執法,並有計畫地開展普法宣傳,提高民眾對法律法規的了解和認識,形成自覺守法的良好習慣。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中加大法治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民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執行應急措施,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加大街鎮和居村委會工作人員的學法普法力度
將法治教育培訓納入街鎮和居村委會工作人員培訓內容,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日常學法普法,不斷提升街鎮和居村委會工作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難題、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水平。依託居村公共活動場所,為居村委會工作人員和民眾搭建學法平台。
廣泛推動人民民眾參與社會治理
堅持法治與自治、共治、德治有機融合,全面開展居村自治規範修訂工作。充分調動居村法律顧問、社會組織、社區志願者等力量,對居村自治章程、鄉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大會及業委會章程等自治規範進行修訂,確保自治規範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完善居村委會、居村民小組民主協商議事制度,依法組織居村民就轄區內公共事務、重大民生問題開展民主協商,依法組織居村民積極參與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等社區治理公共事務,真正實現“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
加大基層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力度
深化街鎮、居村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標準化、效能化建設,打造“一門式、一口式、一站式”服務平台,努力滿足居村民各類法律服務需求,讓基層民眾更加便捷地獲得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完善普法講師團及普法志願者、法律服務團等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法律進社區”“法律進鄉村”活動,為基層民眾提供一對一、面對面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居村法律顧問作用,將法律顧問工作與居村普法教育、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結合起來,及時解決城鄉建設、基層治理過程中遇到的涉法問題,引導居村民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和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推動退休法律從業人員、調處類社會組織參與相關糾紛調解工作,依法穩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大力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
加強基層一線執法人員培訓
把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作為執法人員培訓的一項長期任務。根據基層行政執法隊伍實際,採取崗前教育、集中培訓、日常學習等多種方式,全面開展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和遵紀守法教育,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水平,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堅持依法辦事、秉公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促進基層一線執法隊伍提升法治素養和執法能力。
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
根據司法所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動態調整全市各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並在3到5年內,將司法所核定政法專項編制人員配備到位。完善司法所人員職業發展保障措施,營造良好的履職和發展環境,吸引更多的優秀法律專業人員加入司法所工作隊伍。逐步建立司法所工作人員準入標準,不斷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中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比重。綜合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等要素,制定司法所人民調解員、社工、文員等輔助人員配備標準,提升司法所綜合服務能力。建立司法所所長列席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辦公會議制度。
加強街鎮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健全街鎮公職律師制度和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規範和配套保障措施,充分發揮街鎮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作用,著力防範化解法律風險。建立健全以司法所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律師和法學專家參加的街鎮法律顧問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在進行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居村法律顧問工作機制,推動居村法律顧問深入參與基層自治和依法治理。
實施“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
研究制訂“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實施方案,培育一批以居村委會幹部、人民調解員、居民區樓組長、村民小組長等基層民眾自治力量為重點的“法治帶頭人”。堅持示範引領,規範遴選程式,突出能力素質,加大培訓力度,紮實推進實施“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
加強基層法治建設保障
壓實街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推進基層法治建設
認真落實《上海市推行黨政主要負責人法治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抓住“關鍵少數”,全面組織開展街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基層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述職工作,並將履職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在全市範圍開展街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法治輪訓,推動街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帶頭抓好基層法治建設。健全基層法治建設督察考核機制,規範督導檢查程式,將基層法治建設納入區委、區政府對街鎮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充分發揮考核激勵指揮棒的作用,紮實推進基層法治建設。
加大對基層法治建設的支撐力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基層法治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及時協調解決基層法治建設中的突出問題。加強財政保障,進一步完善基層法治建設經費保障機制。大力推進基層法治信息化建設,重視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推動基層法治建設。
加強基層法治建設的示範創建和宣傳引領
組織開展基層法治建設示範創建活動,大力培育基層法治建設先進典型。加強輿論引導,大力宣傳報導基層法治建設中的先進人物、典型事跡、創新經驗,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和民眾參與基層法治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提高民眾對法治建設的感受度、認同度、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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