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

荊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5月4日印發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4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荊政發〔2021〕5號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公眾參與機制,規範立法活動,提升立法質量和效率,切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立法工作要求
(一)堅持科學立法,夯實依法治理基礎。立法要自覺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社會發展規律以及立法活動規律,堅持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關係。科學制定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依法合理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增強立法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和實效性。
(二)堅持民主立法,高度凝聚社會共識。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專家、市政府基層立法聯繫點的作用,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匯聚民意、集中民智,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以立法助推“四個荊州”建設。
(三)堅持依法立法,堅決維護法治統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規定的立法程式,從荊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依法開展政府立法工作,防止通過立法使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合法化,維護憲法權威和國家法治統一。
二、完善立法領導工作體制
(四)始終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按照“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自覺把黨的領導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應當按程式報市委批准;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涉及重大體制、政策調整等,要及時主動向市委請示報告。立法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要加強對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修改、審議等工作的領導,提高立法各環節的工作質量。
(五)主動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指導。制定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相銜接。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應當邀請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前介入、加強指導。起草政府規章草案後應當主動徵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意見。立法中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程式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六)充分發揮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對政府規章立法項目全程、全面負責,及時研究立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確保立法項目按計畫推進。對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積極協助、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做好立法調研、起草和審議工作,推動地方性法規落實落地並按要求報告實施情況。
三、健全立法運行工作機制
(七)完善立法項目論證機制。要規範政府立法的立項調研、立項申報、立項審查、立項評估等環節,建立健全政府立法立項機制。申報立法項目前,申報單位要對立法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成本效益、廉潔性、風險性等內容進行論證。要加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前瞻性研究,緊密結合荊州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聚焦大局所需、民眾所盼、問題所在,科學確定年度立法項目。對於實踐經驗不成熟、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國家對有關重大問題尚未作出決策的立法項目,不予立項。
(八)按時制定年度立法計畫。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收集的立法項目進行評估論證,結合制定立法計畫的條件成熟度,形成立法項目建議,報市政府審定。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畫前,應當按程式報請市委審定。
(九)完善立法草案起草機制。要保證立法質量,通過確定起草單位、制定起草方案、規範起草程式、統一起草要求、調研起草內容、落實起草時限等環節,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機制。地方性法規、規章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起草,也可委託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應當經起草單位集體研究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按要求報送市政府。
(十)完善立法草案審查機制。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對報送市政府的草案送審稿,認真履行審查職能。結合立法所涉及領域的發展現狀、管理實際和調研情況,重點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規範性等方面對草案送審稿全面審查。對草案送審稿不成熟、質量不高的,可退回起草責任單位修改完善。
(十一)完善立法協商協調機制。實行起草單位、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市政府三級協調機制。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要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有不同意見的要充分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上報送審稿時要說明情況及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對部門間爭議問題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建議後報市政府決定。
(十二)完善立法草案審議程式。市司法行政部門對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修改後,形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說明,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市政府。規章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府令的形式簽署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府議案的形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十三)完善政府立法評估機制。立法項目啟動後,對部門間爭議較大或者社會各方分歧意見較大的立法事項,可以引入第三方進行評估。政府規章施行後,規章起草單位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規章的社會認可度、實施效果以及是否適應改革要求、是否與新公布的上位法相牴觸等方面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形成評估意見。評估意見作為規章繼續執行、修改或者廢止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提高立法工作質效
(十四)拓寬立法項目徵集渠道。市政府辦公室每年8月底前向各地各部門書面徵集立法項目,並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立法項目建議的收集和匯總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在地方立法許可權範圍內申報立法項目,報送立法項目時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並附送評估、論證等相關材料。
(十五)實行政府開門立法。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在書面徵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同時,要通過報紙、網路等媒體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方面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要在報紙、網路全文刊登立法草案,並說明立法背景、主要問題等。
(十六)提高調查研究質量。綜合運用實地調研、隨機訪談、集中座談、問卷調查等多種調研方法,廣泛聽取、收集立法意見和建議。除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外,還要注重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服務對象和基層民眾的意見。通過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把合理可行的意見吸收到立法草案中,提高立法調研的質量,增強立法調研的實效性。
(十七)落實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對專業性強、部門之間存在分歧意見的立法事項,要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專業機構,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開展諮詢論證。立法涉及重要改革內容的,應當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就立法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操作性等問題進行評估論證。要注重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五、加強組織保障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負責對制定政府規章、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進行統一部署。各起草部門要落實牽頭起草工作責任,主要負責人要負責立法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質量。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從嚴從實做好立法草案調研論證、審查修改等工作。
(十九)強化督促落實。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單位對每一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都要確保起草班子、人員、時間、任務、經費“五落實”,高質量完成起草任務。要把政府立法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抓好落實,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
(二十)加強隊伍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推進立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加強立法人才隊伍建設,有計畫、有針對性地培養政府立法工作人才,確保立法人才與政府立法工作相適應。立法工作人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和職業自豪感,積極主動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升通過立法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2021年5月4日

政策解讀

2021年5月4日,荊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荊政發〔2021〕5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對《意見》的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式,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進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嚴格落實立法法規定,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式,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推進政府立法精細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我市自2016年取得地方立法權以來,政府立法工作面臨著健全立法體制機制、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等方面的緊迫任務,因此,制定《意見》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9年底,市司法局開始醞釀並啟動《意見》的起草工作,形成《意見》(徵求意見稿)。2020年1月2日,市司法局書面徵求了14家市直部門對《意見》(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並同步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2021年4月,市司法局就《意見》(徵求意見稿)再次徵求涉及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市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並徵求市政府基層立法聯繫點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意見》送審稿,報請市政府按程式發文。
三、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從把握立法工作要求、完善立法領導工作體制、健全立法運行工作機制、提高立法工作質效等方面,對加強政府立法工作進行規範。
(一)準確把握立法工作要求
《意見》規定,要科學制定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依法合理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增強立法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專家、市政府基層立法聯繫點的作用,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匯聚民意、集中民智,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以立法助推“四個荊州”建設。要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規定的立法程式開展立法工作。
(二)完善立法領導工作體制
《意見》明確,要始終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政府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應當按程式報市委批准。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涉及重大體制、政策調整等,應當及時主動向市委請示報告。要主動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指導。制定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相銜接。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應當邀請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前介入、加強指導。起草政府規章草案後應當主動徵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意見。要充分發揮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對政府規章立法項目全程負責、全面負責,及時研究立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確保立法項目按計畫推進。
(三)健全立法運行工作機制
《意見》從完善立法項目論證機制、按時制定年度立法計畫、完善立法草案起草機制、審查機制、協商協調機制、審議程式、立法評估機制等七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意見》規定申報立法項目前,申報單位要對立法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成本效益、廉潔性、風險性等內容進行論證;市司法行政部門要結合項目申報情況,形成立法項目建議報送市政府和市委審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計畫。
《意見》明確地方性法規、規章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委託第三方起草。對報送市政府的草案送審稿,市司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審查職能,對草案送審稿不成熟、質量不高的,可退回起草責任單位修改完善。規章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府令的形式簽署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府議案的形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提高立法工作質效
《意見》指出要通過拓寬立法項目徵集渠道、廣泛公開徵求意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強化專家諮詢論證等方式提高立法工作質效。市司法行政部門每年8月底以前向各地各部門書面徵集立法項目,並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在書面徵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同時,要通過報紙、網路等媒體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方面的意見。對專業性強、部門之間存在分歧意見的立法事項,要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專業機構,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開展諮詢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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