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荊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9月15日印發荊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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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計畫;
(二)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意見,嚴格履行法定程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並納入法治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範圍。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八條 推行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徵集、組織研究論證,報市政府研究確定,並經市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年度決策事項目錄於每年第一季度對外公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因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緊急情況可以延遲公布,但應當在公布時作出說明。
第九條 對列入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市政府應當適時啟動決策程式。
有關方面要求或者建議新增決策事項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上級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市政府領導提出建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室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政府(含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管委會)提出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研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條 市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擬訂決策草案和履行相關決策程式等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擬訂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後評估計畫等相關內容,並附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四)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擬訂決策草案時,應當與決策事項涉及的單位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請市政府協調解決,並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不同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根據決策事項的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等因素,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行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可以通過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作出解釋說明。
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其他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或者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以下稱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的15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應當同時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
遴選聽證參加人應當公平公開進行,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的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並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七條 聽證會應當依法公開舉行,並由聽證會組織單位根據聽證會情況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在充分考慮、採納聽證參加人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製作。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與聽證參加人及時溝通,並在聽證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民生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專業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了解決策草案的社會認同度和接受度。民意調查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和代表性。
民意調查結束後應當製作民意調查報告,載明調查事項、調查範圍、調查方式、調查收集的各類意見和意見分析數據等內容。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對於公眾提出的意見採納情況,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反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對未採納的公眾意見說明理由。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徵詢專家意見、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專家論證會的,一般應當邀請5人以上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代表參與論證;決策事項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特別複雜的,應當邀請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代表一般不少於7人。
第二十三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並對提出的論證意見負責。專家和專業機構論證後,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出具傾向性意見。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以下稱風險評估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風險評估。
法律、法規、規章對開展專項風險評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五條 風險評估單位應當就決策事項的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過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財政承受能力、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社會安全的風險。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對決策事項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科學預測、綜合研判決策實施的風險,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高、中、低風險等級,並提出預防、控制風險的具體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市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二十八條 決策事項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果,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後,按程式報送市政府。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報請市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交由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在調研起草、徵求意見、組織論證、風險評估過程中轉交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草案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四)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論證(諮詢)意見等有關材料,以及應當提交的風險評估報告和聽證報告;
(五)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及法律顧問的初審意見;
(六)其他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材料完備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轉送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提交材料不完備的,應當退回補充完善後再轉送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及時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式等書面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三條 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討論,應當包含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相關材料,或者未履行相關程式的說明;
(三)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有關意見收集、採納情況等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政府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市政府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市政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並修改完善、暫予擱置、不予通過的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決策草案需要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相關部門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市政府公報、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並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七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有關單位應當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對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及時進行研究,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應當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不得委託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開展。
第四十一條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決策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四十條的情形,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市政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協作機制。決策承辦單位、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重大行政決策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第四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荊政發〔2013〕32號)同時廢止。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5日印發

解讀

2019年5月8日,國務院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並宣布《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一部行政法規,《條例》的出台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有助於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有助於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及中央依法治國辦修訂的《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2021年版),也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
我市於2013年12月16日制定了《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荊政發〔2013〕32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7年多來,對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提高政府公信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仍然存在源頭管理措施不細、公眾參與率不高、風險防控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從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暫行條例》、高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有效破解重大行政決策現實問題等多角度考慮,非常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用法治和制度為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市司法局經過認真調研、召開座談會、充分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形成了《規定》送審稿,於2021年9月7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共六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和調整、責任追究、附則。在原《規定》的基礎上,主要補充、完善了如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堅持黨的領導。《規定》把堅持黨的領導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根本性要求,要求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提出年度決策事項目錄須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二是建立了決策目錄製度。《規定》明確了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的徵集主體及公布要求。年度決策事項目錄於每年第一季度對外公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通過制定目錄,強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源頭管理。
三是完善了決策程式要求。《規定》對照國務院《暫行條例》規定,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完善,重點明確了徵求公眾意見形式、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特殊領域民意調查、公平競爭審查、“雙重”合法性審查、專家獨立論證、風險評估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從制度上進一步規範決策程式。
四是壓實了決策相關責任。《規定》明確了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審查單位、決策執行單位等多個主體的責任,形成責任閉環,強化決策前論證到位、決策中規範到位、決策後跟蹤到位的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管理。
五是健全了決策糾錯機制。《規定》明確,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同時,考慮到決策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不確定因素,明確了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決策執行,緊急情況下中止執行,以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等三種情形的處理要求。
六是強化了決策責任追究。《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既明確了責任追究情形、提出建立責任追究協作機制,對違法決策絕不手軟,形成責任倒逼的高壓態勢。同時,建立了免責機制和改革創新容錯機制,對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的實行包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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