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

新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行政決策程式,時間20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
  • 類別:規定
  • 性質:行政決策程式
  • 施行時間:2015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民主、合法,提高決策質量,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
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制定內部事務管理措施、規範性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突發事件的應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涉密事項決策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巨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保護環境等職責過程中,對關係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和修改各類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年度計畫;
(二)制定涉及民生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服務、物價、文化教育、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運輸、社會救助、住房保障、舊城改造等重大政策措施;
(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確定、重大國有資產(產權)的處置、重要公共資源的配置;
(四)政府大額財政性資金或社會公共資金使用、與社會資本合作及制度安排;
(五)可能對生態環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其他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或者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項目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制度。
第四條(決策原則)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審議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政府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實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監察。
市發展改革、財政、法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的審查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決策起草
第六條(決策事項啟動)通過下列途逕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一)市長直接決定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分管副市長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報經市長同意後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二)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為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決策建議,經分管市長審核報經市長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由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進行研究,認為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決策建議,經分管市長審核報經市長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進行研究,認為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決策建議,經分管市長審核報經市長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第七條(確定承辦部門)決定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市長或者分管市長確定具體工作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承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調研、前期論證及起草等工作。
第八條(決策草稿擬定)承辦部門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
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附有決策起草說明。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二節公眾參與
第九條(徵求意見)決策草稿經市長或分管市長同意後,承辦部門應當形成決策徵求意見稿,聽取有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的意見,並廣泛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聽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民意調查、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公示與聽證會)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和部門網站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具體程式依照《新鄉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示辦法》(新政〔2011〕15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匯總公示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超過15日。
以聽證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新鄉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新政〔2011〕13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形成聽證報告。聽證會時間不超過45日。
第十一條(座談與協商會)承辦單位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通過召開座談會、協商會等形式,直接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同時邀請決策所涉及的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參加,接受社會公眾的意見和質詢。決策徵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應當至少提前5日送達與會代表。
第十二條(民意調查)重大行政決策需要考慮社會認同度或者承受度的,承辦部門可以委託專門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專門調查機構應當出具書面調查報告。
第三節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部門專家論證)承辦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專業力量,就決策草稿徵求本級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
對擬不採納的其他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反饋意見,決策起草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作出專門說明,闡明不予採納的政策、法律和事實理由。
第十四條(社會專家論證)對於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技術性較強的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應當按照《新鄉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暫行辦法》(新政〔2011〕14號)的規定,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形成專家諮詢論證意見。專家諮詢論證時間不超過45日。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評估內容)對可能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財政、廉政建設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決策風險評估。風險評估遵循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機制,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決策評估時間不超過45日。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風險評估由承辦單位組織進行或由承辦單位委託專門機構進行,必要時承辦單位可以請示市政府指定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相關部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生態環境風險以及財政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判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環境風險評估)環境生態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十九條(財政風險評估)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廉政風險評估)廉政風險評估應當對可能產生廉政風險的環節及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防範廉政風險的對應措施,形成廉政風險評估報告。廉政風險評估按照市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法律風險評估)法律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評估,提出法律風險點和對策建議。
第二十二條(決策草案完善)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公眾意見、論證結論及風險評估報告對決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經本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核,並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決策草案起草說明應當對公眾意見、專家論證結論、風險評估報告建議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決策草案含有兩個以上備選方案的,承辦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的意見。
第五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草案報送)承辦部門應當將修改完善的決策草案及下列相關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經市政府辦公室確認材料齊全後,交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提請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徵求意見匯總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意見、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部門應當在報送材料中作出特別說明,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對重大行政決策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經承辦部門組織協商仍無法解決的;
(二)經專家論證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在技術上存在一定問題的;
(三)經風險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存在較大風險且較難控制的。
第二十五條(審查內容)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於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
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起草部門補充相關材料。合法性審查應當在7個工作日完成,決策起草部門補充材料或需要進行部門協調和集體會審的時間除外。
第二十六條(集體會審)政府法制機構在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和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組織發改、財政、承辦部門及所涉及的其他部門對決策草案進行會審。
合法性論證或部門會審以集中審查為主,書面審查為輔,並形成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審查結論)政府法制機構對決策草案修改完善或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後,轉交市政府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會議審議)市政府辦公室將轉交的決策草案後提交秘書長會議審議。秘書長會議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議建議:
(一)提交政府審議;
(二)修改完善後提交政府審議;
(三)暫不提交政府審議,報市長或分管市長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補充論證。
第六節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集體研究)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審議決定)市政府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以下決定:
(一)通過或原則通過;(二)開展試行試點;(三)修改完善後再次討論;(四)不予通過。
第三十一條(報批)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請市委、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通過後,應當按照規定報請市委、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決策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市政府辦公室應當依法及時通過政府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三十三條(歸檔)承辦單位應當依照《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章執行與評估
第三十四條(決策執行)重大行政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執行方案,明確執行目標和執行措施,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市政府決策。
第三十五條(配套政策)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制定配套實施性政策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的時間制定出台。
第三十六條(決策後評估)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或試行一定時間後,由市政府指定承辦單位、執行單位或者其他部門組織開展決策後評估,對決策事項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決策後評估可採取專家評審、社會評議等方式進行,並應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作為市人民政府繼續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及懲戒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市政府辦公室、監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向市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八條(責任追究)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式,尚未造成決策過錯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造成決策過錯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紀律或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不正確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包括提供決策事實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遵守時限要求造成工作貽誤,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提高決策效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應當嚴格按時限要求完成相應工作,並儘可能合併或同時進行,以提高行政決策效率。
第四十條(簡化程式)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長同意,可以簡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期限,直至直接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一)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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