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辦理程式規定》是2006年8月23日新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辦理程式規定
- 外文名:Xinxiang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atters procedur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 頒布時間:2006年8月23日
- 發布單位:新鄉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河南省
- 發布文號:新政[2006]27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新鄉市
【發布文號】新政[2006]27號
【發布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2006-08-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河南省
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辦理程式規定
(新政[2006]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印發《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辦理程式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辦理程式規定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市政府行政執法事項辦理程式,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以市政府名義做出的各行政執法事項的具體辦理。
第三條市政府各局(委、辦)作為市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程式規定,具體承辦市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的受理、調查、取證、聽證、報批、送達、執行工作。
第四條需由市政府依法做出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各責任單位統一受理,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完結後,擬定處理意見,由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後,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市政府擬做出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程式、事實、擬處理意見依法進行審查,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後,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第六條對需要進行聽證的事項,應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的組織工作由各責任單位負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派員作為聽證主持人參加聽證會。
第七條市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後,報各主管市長簽批,重大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市長簽批。
第八條市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的送達、執行工作由各責任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具體實施。
第九條市政府行政執法事項實施完結後,各責任單位應將有關材料整理齊全,按檔案要求歸檔。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