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

《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是永平縣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
  • 類別:辦法
《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已於2010年12月23日縣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永平縣行政程式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法定程式和本辦法實施行政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歧視。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採取的措施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所採取的行政措施,應當選擇最大程度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將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除外。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採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法定時限,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章 行政主體和行政關係
第一節 行政程式中的主體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程式中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
第十條 行政機關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
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
當事人是指與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以自己名義參與行政程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行政行為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參與行政程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委託機關應當對受委託組織是否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委託行政機關與受委託的組織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委託協定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託的組織和委託事項報縣法制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受委託的組織應當自行完成受委託的事項,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在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由此所產生的後果由委託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對外行使行政職權時,應當以其隸屬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由此所產生的後果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沒有委託共同代理人的,應當推選代表人參與行政程式。代表人代表全體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參與行政程式。
代表人的選定、增減、更換,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行政程式參與人在行政程式中,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節 行政管轄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規定所屬工作部門的許可權和職責,確定所屬工作部門之間的職權和管轄劃分。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地域管轄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務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後居住地行政機關管轄;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事務的,由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三)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四)不屬於本款第(一)至第(三)項所列行政事務的,由行政事務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職權或者管轄權爭議的,由爭議各方依法協商解決,30日之內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及職權劃分的,由縣編辦提出協調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二)涉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爭議的,由縣法制局協調處理;對需要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重大問題,由法制局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三)鄉鎮因管轄區域發生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四)因涉法規定或者職權劃分導致執法缺位的,由縣法制局提請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三節 行政合作和行政協助
第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之間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跨行政區域的合作。
區域合作可以採取簽訂合作協定、建立鄉鎮長聯席會議制度、成立專項工作小組、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等方式進行。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之間區域合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主體可以請求相關行政主體協助:
(一)獨自行使職權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調查執行公務需要的證據材料的;
(三)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機關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
(四)其他必須請求行政協助的情形。
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及擅自轉移協助。不能提供行政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
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的,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
協助機關根據請求機關提出的協助事項實施行政協助的,由請求機關承擔責任;協助機關超出協助範圍或者提供協助的行為違法的,由協助機關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涉及多個政府工作部門的,應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牽頭部門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應當明確牽頭部門、參加部門、工作職責、工作規則等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協商不成的事項,由牽頭部門將有關部門的意見、理由和依據列明並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行政決策程式
第一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研究的主要議題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縣委的重大決策;
(二)總結、安排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應由全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主要議題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縣委有關檔案、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和工作部署;
(二)傳達和貫徹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以及需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本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和通報縣人民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項。
常務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程式按照《永平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民主的議事決策制度,決定本轄區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鄉鎮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鄉鎮長決定是否提交鄉鎮政府領導班子會議討論。
鄉鎮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草案說明;
(二)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三)決策事項的分管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鄉鎮長最後總結,作出決策性意見。
鄉鎮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鄉鎮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決策程式。
鄉鎮長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鄉鎮長班子會決定轄區內的重大決策時,應當請鄉鎮黨委、人大主席團、武裝部的領導參加。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科學、民主的議事決策制度,研究決定職能範圍內的重大事項。需提交縣人民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部門班子集體研究後上報。
第二十八條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縣長、鄉鎮長或者政府分管副職按職權臨機決定,並及時報告和在相應範圍內通報。
第二十九條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政府副職協助行政首長決策,經行政首長授權,副職可臨時代行決策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決策建議。
第三十條行政首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啟動決策程式,交由承辦單位承辦。
政府副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建議,由行政首長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式。
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建議,由縣長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應由主管部門先行審查,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相關部門研究是否提交。
第三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對擬決策事項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並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形成決策方案草案。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合法性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二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公示的事項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決策承辦單位公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三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報請省、州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鄉鎮、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二)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制定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變更或者修改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及其相關的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以及生態環境保護、道路交通規劃等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制定或者調整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五)可能對生態環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或者投資項目;
(六)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擬定或者修改拆遷安置政策,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八)土地礦產管理、城市建設改造、環境資源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制定或者修改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制定與公共安全直接有關,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涉密的除外;
(十)城鎮交通主幹道需要採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個月以上的;
(十一)其他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的決策事項;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民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決策事項;
(十四)行政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行政決策聽證程式按照《永平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依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大主席團)審議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程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大主席團)審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通報結果。
第三十六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跟蹤調查、抽樣檢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監督機關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監督。
決策執行機關、監督機關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執行有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決策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決策機關應當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組織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節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八條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在一定範圍、時期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包括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和授權組織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九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程式按照《雲南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涉及兩個以上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由縣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者由縣級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縣法制局登記備案。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四十一條對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法制局實行統一登記。
未召開聽證會的一律不予以登記。
第四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制定機關應當在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重新公布;需要修訂的,按制定程式辦理。
第四十三條縣法制局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資料庫,及時公布經登記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和已經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下載。
第四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可以向縣法制局提出審查申請。
縣法制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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