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辦法

《國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辦法》在1989.07.19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7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7月1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條 為使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式科學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規質量,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法規,包括下列各項:
(一)由我局起草,報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法規;
(二)由我局起草,報國務院批准,國家土管理局發布的法規;
(三)由我局起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章;
(四)由有關司(室)起草,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規章。
第三條 制定行政法規,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符合憲法、法律、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
(四)貫徹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司根據國務院法制局立法要求,結合我局工作需要,編制行政法規立法規劃和計畫,由各司(室)提出建議,政策法規司通盤研究、綜合協調,擬訂草案,報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列入規劃和年度計畫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由各司(室)分別負責起草。綜合性的行政法規,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有關業務司配合;專業性行政法規,由有關業務司(室)起草。
第七條 起草行政法規應徵求局內有關司(室)的意見。經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時專門提出並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八條 起草行政法規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行政法規草案需要以局名義徵求局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意見的,由政策法規司提出意見,負責擬文,報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簽發;需要以司名義徵求局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意見的,由起草行政法規的司與政策法規司會簽後發文。
第九條 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注意聽取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論證。
第十條 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由負責起草的司(室)將行政法規草案及其說明等有關材料,交政策法規司,由政策法規司負責向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法規草案,經國務院法制局審查後需要修改的,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室)協助國務院法制局修改;報局審定發布的行政法規,經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後需要修改的,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室)修改。
第十三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法規,經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簽發上報;由局審定發布的規章,經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局長簽發局令發布。政策法規司負責具體辦理有關上報和發布等事宜。
第十四條 行政法規發布後,對制定行政法規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檔案、材料等,按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分工,由負責行政法規起草的司(室)及時歸檔。
第十五條 起草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黨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的程式和修改行政法規的程式,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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