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全面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職能,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程式,第五章 依法行政要求,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實,第八章 會議制度,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國土資源部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國土資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國土資源部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
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能,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和指示,保證政令暢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行政監督,做負責任的政府部門。
三、國土資源部工作人員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勤於實踐,大膽創新;用心做事,講求實效;顧全大局,服從命令;忠於職守,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實際工作中,努力提高參與巨觀調控的能力、協調辦事的能力、自我約束的能力。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推進電子政務,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能。
四、各司局?廳,下同 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各負其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各司局之間要密切配合,協商辦事,切實貫徹落實部的各項工作部署。
五、國土資源部及部管的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通知》精神,處理好部與國家局的關係。
第二章 職責分工
六、國土資源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部的全面工作。
七、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代表國土資源部進行外事活動。
八、部長出訪、出差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或由部長指定的一位副部長代行部長職責,主持工作。副部長出訪、出差期間,由部長或部長指定的其他副部長代行其職責。
九、辦公廳主任協助部領導處理部機關日常工作。各司局長負責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職責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三章 全面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職能
十、根據既定職能,積極做好國土資源調查、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國務院要求,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國土資源管理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一、研究制定國土資源管理髮展戰略、發展規劃,積極參與巨觀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促進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
十二、加強對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的監管,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規範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土地和礦業權市場體系。
十三、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能,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國土資源行業組織,充分發揮其作用,促進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的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認真落實《國土資源管理系統行政為民措施》,健全國土資源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加強糾紛調處,推進優質便民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行政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程式
十五、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提高決策透明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六、部代國務院起草的法規草案和由部制定、頒布的部門規章;部年度計畫、五年計畫、長遠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部門預算、重大項目立項;參與巨觀調控的建議和準備採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項,必須由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提請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上述重大事項,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必須嚴格把關、嚴格審核、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式,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的,應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
有關涉及事項要充分聽取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國家級礦產督查員的意見和建議。
十七、各司局要根據部確定的調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調研工作要求真務實,注重實效,為部決策或解決突出問題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
十八、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及時、準確向部報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進展、成果、經驗、工作措施、建議以及社會反應等政務信息,為部了解情況和決策服務。
十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及專項規劃審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審查、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土地資產處置、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等重大事項實行會審制度。上述事項未經會審通過,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二十、各司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部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推進依法行政。各司局要嚴格按照合法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不斷完善國土資源管理法律體系。適時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有關部門規章,並就部門規章的套用性問題適時作出解釋。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建議。
二十三、制定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規定行政處罰等事項的,應當制定部門規章。制定部門規章應當嚴格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規定的程式起草、審查、審議和公布。
為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的規範性檔案,以部名義發布,在發布前由政策法規司進行法律性審核。規範性檔案發布後,主辦司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規範性檔案一式三份報政策法規司備案。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局提出建議,經部務會議審議後以部的名義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或命令,或者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合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
政策法規司應當自國土資源部令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部門規章報國務院備案。
二十四、政策法規司在承辦部門規章解釋工作中,應充分聽取有關司局的意見,取得一致並報分管副部長或部長審定後生效。在協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政策法規司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部領導協調或裁定。
二十五、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部作為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司局要作為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提出行政複議答覆或者行政訴訟答辯及其有關證據材料。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並引起行政賠償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六、堅持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科學配置國土資源部的執法職責,將行政執法的責任落實到崗位,明確責任人,制定並實施考核、監督、獎懲辦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七、自覺接受國務院的行政監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動廉政建設。
二十八、認真對待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研究提出答覆意見,及時反饋給代表、委員。虛心接受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徵詢並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部領導、各司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有關司局要積極配合辦公廳做好民眾來信來訪的辦理接待工作。
三十二、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和更新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實
三十三、部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提請國務院討論審議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需國務院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報送國務院,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國務院報告執行情況。
三十四、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認真落實部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部報告執行情況。辦公廳適時通報。
三十五、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堅決執行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認真落實部工作部署和部領導的批示、指示。執行情況應及時向部報告;落實情況要按部領導要求限時向部報告;完成情況要在事畢後三個工作日內向部報告。辦公廳要切實抓好督促檢查工作。
三十六、部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大緊急情況要限時向國務院值班室報告。部內重要情況要適時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部實行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專題會議制度。堅持每周一召開部領導工作碰頭會制度。
三十八、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和司長?主任、局長 組成,由部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部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 (一) 傳達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檔案和重要會議精神;
? (二) 審議通過部代國務院起草的法規草案和由部制定、頒布的部門規章;
(三) 審議通過部年度計畫、五年計畫、長遠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項目立項等重大事項;
? (四) 審議參與巨觀調控擬採取的重大措施;
(五) 討論決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機關的重要工作;
? (六) 通報部內外重要情況。
部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三十九、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召集和主持,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參加。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 (一) 研究落實部黨組會議和部務會議的決定、決議;
? (二) 討論修改上報下發的重要檔案,部重要會議的主要檔案;討論參與巨觀調控的意見和建議;審議財務預算;
? (三) 討論研究並決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重點調研工作、重要出國組團、會議安排、培訓等計畫方案;
? (四) 協調有關司局之間的重要工作,研究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設定、調整及重要的職責配置、調整方案;
? (五) 聽取部領導調研工作及重要出國團組情況匯報;
? (六) 審議部發布的規章廢止事項。
部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四十、部專題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長委託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提交議題的司局要提出出席會議的建議名單,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部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四十一、提交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部長確定。經部長確定提交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涉及幾個司局分管的,主辦司局應主動與有關司局進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部領導組織協調後再提交會議審議。部專題會議召集人確定提交部專題會議研究的事項,主辦司局應主動與有關司局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協商一致的需簡要說明分歧點,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後提交會議研究。
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有關檔案材料應於會前一天送達與會同志。參加會議人員會前應認真閱讀會議檔案,研究準備意見,並準時參加會議。副部長、部黨組成員不能出席部務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向部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二、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由指定人員負責記錄,部專題會議由部領導秘書負責記錄,會後按照會議要求及時編寫會議紀要,經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後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辦公廳主任審定或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審定。
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對於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傳達。
四十三、嚴格會議審批制度。部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由辦公廳於本年度12月10日前將會議內容?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 報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並於本年度12月中旬前報國務院辦公廳審批。需要臨時召開的全國性會議,應當提前30天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批。
各司局一般兩年召開一次全國性專業會議,會議計畫經分管部領導審核後報部,由辦公廳匯總後提請部長辦公會議審定。遇有特殊情況須臨時召開全國性專業會議時,應另行報批。
召開全國性會議必須提前做好籌備工作。以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籌備工作由辦公廳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各司局召開的全國性專業會議,籌備工作由各主辦司局負責,可請有關司局參加。
四十四、部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如確需邀請,須報國務院批准。
四十五、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縮短會期,精減會議人員,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在京召開的會議要在國管局限定的地點範圍內安排。在保密許可的情況下,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六、部公文處理要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執行。
四十七、部收到的國務院檔案,由辦公廳報送部長閱批。
部收到的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檔案,由辦公廳按各司局的職責分送有關司局提出意見後,報送分管部領導閱批,重大問題報送部長閱批。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請示、報告,由辦公廳按照部領導職責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部長審批。
除部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部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報送國土資源部和經部轉呈國務院的檔案,由辦公廳報送部長審批。
四十八、以部名義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命令、決定、部門規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檔案,由分管副部長或協助分管的副部長審核,部長簽署。
四十九、以部名義發文,經分管的副部長、黨組成員審核後,由部長或受部長委託的副部長簽發。
以部辦公廳名義發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部領導簽發。
各司局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五十、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聯合發文,主辦司局要認真協商,主動配合,積極合作。
五十一、各司局辦理公文要主動協商。涉及其他司局職責和業務範圍的,必須會簽。出現分歧,經主辦司局和協辦司局的主要負責人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部領導協調或裁定。
五十二、各司局在辦理公文過程中,內容必須與部確定的原則相一致,涉及到的業務數據必須與部確認的數據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報送請示、報告由主要負責人簽署。
五十三、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四、國土資源部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工作人員禁令》,嚴守紀律,勤政廉潔。
五十五、領導幹部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的新情況、新趨勢,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通過不定期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六、部領導下基層調研,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五十七、部領導不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會議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八、部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外事活動需要新聞報導的,要從嚴掌握,報導內容需經部領導審定。
五十九、部長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由部值班室事先向國務院值班室報告;副部長、部黨組成員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應事先向部長報告。部領導秘書負責將離京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及檔案報送方式等告辦公廳辦公室和部值班室,由辦公廳報告其他部領導。
六十、各司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須事先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並確定一位副司長(副局長)主持工作。離京前由所在司局告部值班室。辦公廳要隨時掌握各司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的情況,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六十一、部務會議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國務院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二、部務會議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認真落實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確定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在部內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部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部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需經部同意。
六十三、部務會議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外事紀律,根據工作需要,本著務實、精幹、節約的原則安排出訪。部領導出訪由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局提出方案,經部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於一次,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安排順訪。司局級領導幹部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於一次。
機關公務員出國以業務培訓、合作研究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
六十四、部務會議組成人員要帶頭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帶領所屬公務員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