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是邯鄲市人民政府2015年公布、2022年修訂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日期:2015年10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2月01日
  • 發布機構邯鄲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規章全文,

發布信息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5年10月1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26日

規章全文

邯鄲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2015年10月2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根據2022年7月2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三章 決策程式
第四章 決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19〕第1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適用本規定。
市、縣(市、區)政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程式。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和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風險評估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備案。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考核的範圍。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公共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轄區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六)涉及較大範圍的征地拆遷、農業農民負擔、大中型國有企業改制等事項;
(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得作為行政決策事項:
(一)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基層民眾組織能夠自治管理的。
第九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政府規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定;
(二)人事任免;
(三)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五)法律、行政法規已對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每年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本級黨委批准後公布實施。目錄包括項目名稱、承辦單位等內容。目錄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布。
納入目錄管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章 決策程式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啟動並確定承辦單位;
(二)調查研究;
(三)起草決策草稿;
(四)組織風險評估、專家論證;
(五)公布決策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六)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七)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應當提交決策建議的理由和依據、擬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方案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四條 根據前條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上級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決策事項,政府應當指定承辦單位,按程式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者決策更加有效的,應當自行決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權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稿,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並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按照一般程式組織風險評估:
(一)涉及民生的教育、住房、醫療、就業、養老、食品安全、服務收費等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調整;
(二)涉及人員安置和重大利益調整的事業單位改革、國有企業改制等重大舉措出台;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資源開發、垃圾處理等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建設;
(四)涉及對民眾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經貿、文化、體育、民族、宗教類重大活動安排;
(五)其他事關民眾利益且可能對我市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內容包括公共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法律糾紛等方面的事項,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風險等級高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或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風險等級中、低的,承辦單位應當制定詳細應對預案,提出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由政府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決策程式。
第十八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通過公開邀請或隨機抽取的方式遴選相關領域3名以上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或委託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進行論證。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加論證的專家和代表有權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獨立開展論證,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署名負責,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承辦單位應當保障專家和代表獨立開展論證。
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論證後,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涉及民生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參與論證或者評估。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可以建立由不同領域、不同地域專家學者組成的決策論證諮詢專家庫,規範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也可以直接從上級專家庫中選擇專家。
第二十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草稿徵求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承辦單位未採納其他部門或下級政府意見的,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充分協商。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以及其他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對決策草稿進行修改形成決策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二條 經本級政府同意後,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刊、網際網路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進行,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眾可就決策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提出其他決策方案。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除依照前條規定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外,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四條 以下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舉行聽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公眾關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體利益,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
(五)決策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
第二十五條 以聽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
(一)至少提前15日公布聽證事項、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的報名條件,接受公眾報名;
(二)通過自願報名、定向選擇等方式遴選聽證參加人,保證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代表性,並事先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現職公務員原則上不得被選為聽證參加人;
(三)聽證會主持人由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監察機構人員擔任,聽證陳述人由起草人員擔任,在聽證會上對決策事項作出說明,並接受聽證參加人質詢;
(四)聽證會舉行7日前,將決策徵求意見稿、決策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送達聽證參加人;
(五)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公開舉行:
(一)聽證陳述人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由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筆錄並簽字。
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製作聽證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
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委託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並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
決策徵求意見稿應當經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審核。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從決策主體許可權、程式、內容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形成審查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決策草案起草說明應當對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草案提請本級政府審議,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徵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意見、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審議。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於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
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相關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二)建議提交政府審議,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內容;
(三)決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許可權、內容或者起草程式存在重大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暫不提交政府審議。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三十五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六條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擱置的決定。
決策草案擱置期間,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經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提請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政府主要領導決定。
被擱置超過1年的決策草案,不再審議;確需審議的,重新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發布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決策草案需要報上級政府或相關部門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一併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機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等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檔案管理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管理
第四十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組織採取臨時補救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決策執行部門實施決策後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後評估工作計畫。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行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組織決策後評估:
(一)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的,該機構應當為沒有參與決策起草階段的相關論證、評估工作的機構;
(二)評估應當徵詢公眾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公眾可以對決策執行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
(三)製作決策後評估報告,對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並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行建議。
第四十三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經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後,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執行。
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政府、承辦單位、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執行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按照規定應當追究終身責任的,不因工作崗位、職務變動或者退休而免予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聽證等決策過程中,專家、代表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和本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主要領導、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二)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八條 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和本規定,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決策程式的;
(二)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的;
(三)履行決策程式時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和本規定,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不執行的;
(二)推諉執行的;
(三)拖延執行的;
(四)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第五十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本規定,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承擔風險評估的單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社會穩定風險,造成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承擔風險評估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
(一)對決策事項持不贊同或者保留意見的;
(二)決策出現失誤或者造成一定損失,但出於推動改革發展需要,且在決策中執行民主集中制規定,未牟取私利的;
(三)因國家政策調整、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人為因素導致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後果發生的;
(四)上級機關改變或者撤銷本級行政機關的決策事項導致決策錯誤的;
(五)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擴大或者挽回影響的;
(六)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根據其行為性質、過錯程度、危害後果等因素確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公開道歉(檢討)、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責任追究決定應當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按照本規定執行。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製定完善決策工作程式。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財政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其他方式保障參加論證的專家和代表的誤工費和論證費用,保障參加聽證會人員的交通費和誤工費用。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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