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邯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2009年1月21日邯鄲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2月16日邯鄲市政府令第129號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2009年1月2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2月1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外文名: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Handan C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 地點:邯鄲市
  • 時間:2009年1月21日
  • 屬性:人民政府令
修訂決定,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制定,第三章 公布,第四章 備案,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則,修正案,
(2009年1月21日邯鄲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2月16日邯鄲市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17年11月2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修正)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河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第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清理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第九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規則、意見等。”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但在上位法規定的種類、範圍、幅度內予以細化和補充的除外。”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起草說明和規範性檔案文本,時間一般不少於15日。”
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徵集的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認真研究採納,不宜採納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提議人。”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可能存在風險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稿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法律糾紛等方面的事項,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並提出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評估風險等級及時提出繼續制定、暫緩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建議。對於存在風險並建議繼續制定的,應當提出詳細應對預案,及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檔案名稱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八、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統一由政府辦公廳(室)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審簽給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政府法制機構將合法性審查意見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後按程式制發檔案。”
九、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報請市、縣級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提供制定說明。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採取補充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十、第二十二條作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前置審查”,改為“合法性審查”。
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可以委託本機關的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相關領域的專家執行合法性審查任務,但需以法制機構的名義出具審查意見。”
第三款修改為:“受委託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對審查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十一、第二十三條作為第二十條,第(三)項中“行政強制措施”,改為“行政強制”。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是否有妨礙統一市場形成的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的內容。”
十二、刪除第十八條。
十三、第十九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發布機關的法制機構均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十四、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
“(一)規範性檔案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規範性檔案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後報送審查的意見。
“提請集體討論或簽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向法制機構發函徵求意見,或者邀請法制機構參加座談,法制機構的函復意見、會簽或者在非正式活動上表達的意見,不屬於合法性審查意見。”
十六、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十八、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授益性的規範性檔案除外。”
十九、刪除第三十條。
二十、第三十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其入口網站、辦公場所或市、縣級政府指定的集中查閱場所提供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供公眾免費查閱。”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中刪除“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報送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印發後5日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制定說明,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備案。”
二十三、第四十四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並在30日內答覆建議人;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制定機關的答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答覆30日內提出覆核建議。政府規範性檔案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部門規範性檔案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接到覆核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進行覆核,並以適當方式反饋覆核意見。”
二十四、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名稱為“清理”。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各級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政府規範性檔案全面清理;因法律法規或政策重大調整的,應當適時組織專項清理。
“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結果,一般採取公布保留規範性檔案目錄的方式,也可以將廢止目錄、宣布失效目錄、修改目錄一併公布。列入修改目錄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修改完成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修改工作的,視為廢止。”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規範性檔案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適時對執行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清理意見。清理結果和清理意見徑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制定機關應當組織清理評估。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評估,由實施部門組織,並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實施的意見,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範性檔案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
二十五、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規範性檔案報告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檔案等方式,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查、備案情況,徑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二十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公布規範性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覆書面審查建議的。”
二十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範性檔案進行糾正的。”
二十八、刪除第四十八條。
二十九、第四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督措施。”
三十、《辦法》中的“審核”均改為“審查”。
此外,對相關條款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根據本修正案,《邯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具有規範性檔案制定權的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覆適用的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層級監督工作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管理年度統計報告、監督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條件成熟的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也應當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六條 具有規範性檔案制定權的單位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工作程式和制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

第二章 制定

第七條 下列單位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權的組織;
(四)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臨時設定的機構不得單獨制發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責。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通知”等。
規範性檔案不得稱“條例”。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具體、明確、規範、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事項,一般不作重複規定。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應當全過程公開,充分調研論證,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管理相對人、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徵集的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提議人。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市、縣、鄉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市、縣、鄉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通告類文體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第十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未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領導人簽署或集體研究。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提出審核意見,也可以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前置審查後發布。
第十五條 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同時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供起草說明。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市、縣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經主管副市、縣(市、區)長審閱後,統一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審簽給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報主管副市、縣(市、區)長審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簽閱,由市、縣(市、區)長或其委託的其他副職簽發。
重要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
第十七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經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後,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同意。
第十八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在發布前5個工作日,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前置審查。未經前置審查的,不得發布。擅自發布未經前置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前置審查。
國稅、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前置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部門代管的二級機構發布規範性檔案的,由代管機構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前置審查。
第二十條 報送前置審查時,應當提交前置審查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草案)、相關依據和制定說明,並按照規定格式一式兩份裝訂成冊。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必要性;
(二)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依據;
(三)主要爭議問題的協調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採取直接審查、委託審查等方式,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審查。
委託審查單位的名單由政府法制機構從法律或專業技術力量強的律師事務所或高等院校中選定。
受委託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對審查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對規範性檔案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相牴觸;
(三)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依據是否合法、適當;
(四)制定程式是否合法、規範;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前置審查完畢並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專業性強、情況特殊或者需要調研、協調或採取委託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對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作出如下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合法、適當的,決定準予發布,發給準予發布通知書;
(二)規範性檔案內容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設定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依據不充分或不當的,向制定機關發出《審查意見函》,提出改正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規範或者存在技術性問題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糾正。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意見函》10個工作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制定機關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

第三章 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部門規範性檔案不得採取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眾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執行。
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同級政府公報或入口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在報紙、公示欄等載體上公布。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政府公報上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是標準文本。
第三十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需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的,需持準予發布通知書辦理。
第三十一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其辦公場所或市、縣級政府指定的集中查閱場所提供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備案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按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部門規範性檔案於發布後15日內向同級政府報送備案。
(二)鄉(鎮)以上政府規範性檔案於發布後15日內向上一級政府報送備案。
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徑送相關政府法制機構,由政府法制機構行使備案登記、審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
國稅、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部門代管的二級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代管機構報送備案審查。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檔案文本、相關依據和制定說明,並按照規定格式一式兩份裝訂成冊,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制定說明的要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一式2份報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三十四條規定的,受理登記;不符合規定的,通知補充材料或者退回。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補正備案材料的,視為沒有報送備案,不予登記。
第三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直接審查、委託審查等方式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直接審查、委託審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或者徵求有關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自受理登記後30日內完成。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5日。
第四十條 備案審查中,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後10個工作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回復辦理結果。逾期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責令撤銷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對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申請的,或者行政複議機關在複議審查時認為有關規範性檔案不合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四條 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政府法制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有關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的,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報告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查、備案情況,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發布上年度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的通報。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予以警告;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有權機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範性檔案報告制度,經兩次催告仍不報告的;
(二)違反規範性檔案內部法制機構審查規定,當年內出現兩次以上的;
(三)違反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規定,當年內出現兩次以上的;
(四)違反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當年內出現兩次以上的;
(五)未經公布或公布方式不當,將規範性檔案做為執行依據的;
(六)規範性檔案存在重大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違反規範性檔案管理情形,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或部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前置審查、備案的;
(二)在審核、前置審查、備案中發現問題而不予糾正的;
(三)經審核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後被發現存在重大違法問題的;
(四)其他重大違反規範性檔案管理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新聞媒體擅自發布未經前置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督措施。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4日公布的《邯鄲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若干規定》(邯政〔2001〕17號)、2003年6月13日公布的《邯鄲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01號令)、2006年4月12日公布的《邯鄲市規範性檔案時效評估制度規定》(〔2006〕22號)同時廢止。

修正案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河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第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清理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第九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規則、意見等。”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但在上位法規定的種類、範圍、幅度內予以細化和補充的除外。”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起草說明和規範性檔案文本,時間一般不少於15日。”
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徵集的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認真研究採納,不宜採納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提議人。”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可能存在風險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稿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法律糾紛等方面的事項,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並提出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評估風險等級及時提出繼續制定、暫緩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建議。對於存在風險並建議繼續制定的,應當提出詳細應對預案,及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檔案名稱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八、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統一由政府辦公廳(室)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審簽給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政府法制機構將合法性審查意見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後按程式制發檔案。”
九、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報請市、縣級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提供制定說明。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採取補充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十、第二十二條作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前置審查”,改為“合法性審查”。
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可以委託本機關的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相關領域的專家執行合法性審查任務,但需以法制機構的名義出具審查意見。”
第三款修改為:“受委託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對審查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十一、第二十三條作為第二十條,第(三)項中“行政強制措施”,改為“行政強制”。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是否有妨礙統一市場形成的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的內容。”
十二、刪除第十八條。
十三、第十九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發布機關的法制機構均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十四、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
“(一)規範性檔案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規範性檔案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後報送審查的意見。
“提請集體討論或簽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向法制機構發函徵求意見,或者邀請法制機構參加座談,法制機構的函復意見、會簽或者在非正式活動上表達的意見,不屬於合法性審查意見。”
十六、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十八、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授益性的規範性檔案除外。”
十九、刪除第三十條。
二十、第三十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其入口網站、辦公場所或市、縣級政府指定的集中查閱場所提供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供公眾免費查閱。”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中刪除“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報送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印發後5日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制定說明,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備案。”
二十三、第四十四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並在30日內答覆建議人;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制定機關的答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答覆30日內提出覆核建議。政府規範性檔案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部門規範性檔案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接到覆核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進行覆核,並以適當方式反饋覆核意見。”
二十四、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名稱為“清理”。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各級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政府規範性檔案全面清理;因法律法規或政策重大調整的,應當適時組織專項清理。
“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結果,一般採取公布保留規範性檔案目錄的方式,也可以將廢止目錄、宣布失效目錄、修改目錄一併公布。列入修改目錄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修改完成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修改工作的,視為廢止。”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規範性檔案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適時對執行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清理意見。清理結果和清理意見徑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制定機關應當組織清理評估。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評估,由實施部門組織,並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實施的意見,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範性檔案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
二十五、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規範性檔案報告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檔案等方式,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查、備案情況,徑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二十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公布規範性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覆書面審查建議的。”
二十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範性檔案進行糾正的。”
二十八、刪除第四十八條。
二十九、第四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督措施。”
三十、《辦法》中的“審核”均改為“審查”。
此外,對相關條款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根據本修正案,《邯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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