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事業機構。負責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王兆社同志任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 定義:市政府直屬事業機構
- 隸屬:邯鄲市政府
- 職責: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
- 內設機構:房產交易市場監管處等
- 參考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工作動態,現任領導,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產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邯鄲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二)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編制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畫,負責住房保資金管理工作,並協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住宅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市主城區房屋登記工作。建立完善房屋登記、房產測繪、房產檔案管理制度,依法開展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等,組織開展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
(四)負責全市房產交易市場管理。建立完善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依法核發主城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房地產業交易行為、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負責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諮詢相關的行業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查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
(六)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租賃、經營、修繕、服務、庭院管理工作。
(八)負責主城區房產行政執法工作。加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依法對住房保障、房產交易、物業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房屋安全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指導監督縣(市)區房產行政執法工作。
(九)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
(十)參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關資金的管理;參與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十一)負責有關房產確權方面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的受理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十二)負責房地產業協會、物業協會的監督指導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全局日常黨政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各種公文的審核、會簽;負責上級交辦事項的承辦督查和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上級和本局檔案材料的收發、登記和處理;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會務組織、印鑑管理、報刊征訂及文印、接待、信訪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綜合調研工作。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處。
負責研究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政策、配套辦法並貫徹實施;負責制定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條件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承辦國家、省和市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相關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信息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相關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駐邯的部屬、省屬、鐵路、軍隊等系統的房改工作;負責房改售房、集資建房管理工作;對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改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三)房產交易市場監管處。
負責擬訂全市培育、調控、規範房產交易市場的有關政策措施;負責房產交易市場信息的動態監測、研究;指導和監督房屋登記、房產轉讓、租賃、抵押管理工作;負責主城區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房地產業交易行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負責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諮詢相關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基礎信息、經營管理信息的採集和分析工作;對縣(市)區房產交易、房屋登記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四)物業管理處(住宅維修資金管理處)。
負責研究擬訂全市物業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查發證工作;指導全市住宅區業主大會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方案備案工作;負責主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有房產的管理,辦理、保存直管公房產權證件;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經營管理信息的採集和分析工作;對縣(市)區物業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五)法規處(體改處)。
負責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組織擬訂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房地產政策調研、諮詢工作;負責房產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責任追究及執法人員的培訓、執法證件的管理;負責房產涉法案件的處理和行政裁決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經濟契約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對縣(市)區房地產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
(六)計畫與工程管理處。
負責研究擬訂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局系統工程項目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負責局系統房屋維修工程管理以及工程契約、工程預決算管理工作;負責局自身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和對外開放工作;負責局安全生產工作;對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七)財務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財務和審計的政策、規定;編制全局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負責全局固定資產清產核資、年檢驗證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全局財務會計管理、資金管理和審計工作;對基層單位經濟指標的核定及經濟效益審計;負責監督檢查局屬單位財經紀律執行情況;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工作;負責局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業務指導。
(八)組織人事處。
負責全局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和局屬幹部的選拔、考察、調配工作;負責全局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負責全局機構編制工作;負責人力資源的調配、錄用、考核、辭(退)職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幹部和技術工人的培訓、晉升及政工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工資管理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統戰工作。
(九)宣傳教育處。
負責全局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全局通訊報導工作,組織協調局重大宣傳活動;負責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幹部職工的日常教育、學習和培訓;負責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局信息化建設。
(十)武裝保衛處。
負責全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內部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負責民兵隊伍建設和預備役工作;負責全局的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團委)。
負責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單位經濟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企業、事業和機關的民主管理;負責局系統共青團和婦女工作;組織開展全局各種文體活動;負責全局計畫生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工作動態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二、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預售商品房的,受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受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預售條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房地產廣告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的廣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樓盤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廣告。
(二)應當執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預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應當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契約網上備案。
(四)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本項目的工程建設,不得挪用。
四、關於對違規預售商品房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外宣傳和銷售不能確定具體位置的房屋,依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在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08〕272號)精神,屬非法集資和契約詐欺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二)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尚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外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進行銷售的,屬違規預售行為,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二) 未按規定實行商品住房明碼標價、哄抬房價或價格欺詐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規發布房地產預售廣告,或者房地產預售廣告未載明預售許可證書號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代理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五、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在依法查處的同時,由新聞媒體曝光,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直至清出房地產市場;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要依法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不得違規預售商品房;購房者應理性選房,購買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以防利益受損;各職能部門要依法加強商品房市場的監管,規範商品房預(銷)售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六、本通告有效期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現任領導
局長:王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