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政務公開辦法

邯鄲市政務公開辦法

邯鄲市政務公開辦法,2007年1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2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政務公開辦法
  • 通過時間:2007年12月11日
  • 公布時間:2007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邯鄲市政務公開辦法
(2007年1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2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深化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其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是政務公開義務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政務公開、提供政務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政務公開權利人,依照本辦法規定享有要求政務公開、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政務公開應當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縣、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務公開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以下簡稱監察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重大決策、工作目標及實施情況;
(二)所執行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規定;
(三)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組織的機構設定、調整及行政職責許可權、行政權力運行目錄、內容、依據、程式、時限、承諾、繪製的行政權力流程圖等事項;
(四)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取消的依據以及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程式和結果;
(五)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和幅度;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七)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八)依法應當公開的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
(九)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鄉鎮籌資籌勞情況;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徵集使用;
(十三)國有企業的設立、重組、改制、產權交易;
(十四)教育資源的分配、使用情況及依據;
(十五)城鄉規劃、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業投資、建設及使用;
(十七)社會捐贈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務員的招錄、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十九)對違法或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行政救濟的途徑,以及處理辦法;
(二十)重大決策或重大管理事項失誤及責任追究情況;
(二十一)行政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的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繫方式;
(二十二)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所列內容外,各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拓展政務公開內容,以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政務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政務事項,屬政務公開義務人職責範圍的,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公開並為其提供便利。
第十條 政務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
政務公開權利人對政務公開內容有異議,要求政務公開義務人解釋、更正的,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予以解釋或者更正。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和公開政務公開目錄,政務公開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
政務公開目錄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監察機關備案;由人民政府編制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公開政務:
(一)政府公報;
(二)政務公開欄;
(三)政務公開網站;
(四)電子觸控螢幕、顯示屏;
(五)政務公開熱線電話;
(六)政務聽證會、諮詢會、評議會;
(七)新聞發布會;
(八)新聞傳媒;
(九)宣傳資料;
(十)各級國家檔案館查閱室的政務檔案;
(十一)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公開形式。
法律、法規對政務公開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政務公開事項屬日常性工作的,應當定期公開;屬階段性工作的,應當逐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應當隨時公開。
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及公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中動態公開和決策實施結果公開。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政務公開工作信息報送制度。上報內容應包括:
(一)貫徹落實政務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二)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
(三)政務公開制度建設、落實、考核和監督情況;
(四)政務公開載體建設、電子政務工作進度情況;
(五)其他需要上報的信息。
上報方式與時間由各級政府具體確定。
第十五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務需要的經費,財政應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市政府擬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擬定的政府規章草案,需要公開徵求意見的,經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後,邯鄲日報應在5日內予以刊登。
政府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後,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各新聞單位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發布;需要刊登答記者問的,經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後,邯鄲日報應在5日內予以刊登。
第十七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公開義務的,政務公開權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政務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務事項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務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或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答覆。如需要延期答覆的,需經政務公開義務人的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公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向政務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務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有關部門代為郵寄有關政府信息和檔案的,有關政務公開人應當代為郵寄。申請郵寄人應當按相關標準支付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 政務公開權利人認為政務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務公開義務人的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組織對政務公開進行評議考核。
第二十三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督促糾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政務公開義務人隱匿或者提供虛假的政務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縣級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以及企業、村鎮的辦事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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