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示辦法

新鄉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示辦法是建立健全政府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機制,增強政府重大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示辦法
  • 施行地區:新鄉市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機制,增強政府重大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方案在提請市政府辦公會議、常務會議審議前,除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三條
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市政府決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重大決策公示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全面的原則。公示的信息,應當充分和完整。
第五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市政府辦公室提出的,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簽發;有關部門提出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六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可以在有關媒體和市政府或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公示,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的主要內容;
(二)制定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的具體說明,包括制定的背景、理由、主要依據等;
(三)個人或者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方式、起止時間及收集渠道;
(四)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和建議的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均可以通過公示規定的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公示的市政府重大決策建議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承辦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意見和建議,並認真研究,對於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應連同公示情況及對公示中收集的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說明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在擬定重大決策草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公示情況反映的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有關政府部門對擬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方案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實行公示的或者未能認真聽取和全面、準確、及時匯總報告各方面意見而導致決策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頒布實施的《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新鄉市重大決策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2003〕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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