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

《增城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業經增城區政府同意,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規範本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本區重大行政決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具體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等重要規劃;
  (三)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要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保護土地、濕地、礦產、生物、水等重要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名園、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對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有重大影響的公共建設項目;
  (六)批准大型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企業以及垃圾填埋場、焚燒廠、資源熱力電廠等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項目的專項規劃選址;
  (七)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供水、燃氣、教育、基本醫療、交通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水平或者定價機制;
  (八)制定或者調整重大社會保障收費標準和待遇標準;
  (九)決定對生態環境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檔案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本辦法。
  區政府、管委會各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內部法制機構審核並由本單位黨組(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本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依法履行法定程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統籌協調,公布、印發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區司法局負責本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以及本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決策草案調研、起草,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工作,以及決策執行、決策後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六條 區政府、管委會各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和重點工作,對屬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範圍的事項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區政府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區政府、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第七條 向區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 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五) 其他相關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第八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由區政府辦公室報請區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區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後,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九條 區政府應當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於每年第一季度經區委同意後,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名稱、承辦單位、計畫完成時間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規定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區政府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屬於決策事項,區政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列入目錄並報送備案。
  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在立項審批、預算審核等工作中發現符合決策事項標準的項目,應當提示相關單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和區司法局。
  有關單位之間對是否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分歧,無法協商一致的,應當提請區政府決定。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起草過程中,遇到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上級有關規定正在調整等情形,不能在決策計畫時間內完成的,經區分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決策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決策承辦單位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的,應在延長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區政府提出再次延長期限的申請,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後,可再次延長期限。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起草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修訂、不可抗力、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嚴重影響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實現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評估調研。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暫緩或終止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請區政府進行審議,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後,重大行政決策暫緩或終止起草。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按照如下步驟:
  (一)調查研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提交區政府作為決策依據,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本區區情和現實需求。
  (二)起草草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三)風險評估。根據本章第四節進行。
  (四)專家論證。根據本章第三節進行。
  (五)徵求意見。決策事項涉及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並製作意見匯總表。對擬不採納的意見應進行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請區政府協調解決,並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六)公眾參與。根據本章第二節進行。
  (七)集體討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意見、其他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公眾意見以及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形成決策送審稿,並經本單位集體討論通過。
  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擬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在提請區政府集體討論前送請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複審。公平競爭審查、複審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複審或者經複審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提請區政府集體討論時附上相關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除涉及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同時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社會調查、網路平台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方式聽取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事項聽取意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網際網路政務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下列事項:
  (一)決策草案全文或者公眾獲得草案全文的途徑;
  (二)關於決策草案的說明;
  (三)決策草案涉及的主要問題;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途徑、起止時間;
  (五)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經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在公開徵求意見時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實際需要,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或者社會組織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七條 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聽證:
  (一)制定或者調整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社會保障收費標準以及其他廣泛且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
  (二)社會高度關注且爭議較大的事項;
  (三)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需要進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區政府應當編制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聽證程式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採用座談會、社會調查、網路平台互動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後,決定是否採納,採納情況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路平台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論證。
  參與論證的專家人選由決策承辦單位從專家庫中選定,也可以通過個別邀請,有關單位、研究機構推薦等方式選定。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曾參與前期研究工作或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並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第二十一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專家、專業機構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第二十二條 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採取召開論證會、書面諮詢意見、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參加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且不少於5名;決策事項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大或者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參加的專家應當不少於9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專家、專業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學性;
  (二)決策的出台時機;
  (三)決策實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專家、專業機構的諮詢意見不應僅局限於純理論性的闡述,還應當注重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的實證分析。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諮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區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對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委託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採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單位重點就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國家安全、政治安全風險,包括可能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破壞國家統一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的情形。
  (四)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的情形。
  (五)經濟發展風險,包括可能造成財政資金流失、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的情形。
  (六)輿情風險,包括可能產生大範圍嚴重負面輿情評價的情形。
  (七)資源保護風險,包括可能造成破壞性開發、超負荷利用或者其他不利於資源保護的情形。
  (八)城市綠化保護風險,包括毀壞古樹名木或者其他影響城市綠化質量的情形。
  (九)歷史文化保護風險,包括破壞歷史文化遺存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或者其他破壞性開發情形。
  (十)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二十八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並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且採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整至可控的,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應當將決策草案提交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第三十條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的決策事項,在提請區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送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
  送請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請合法性審查的公函;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四)徵求意見匯總材料(包括區政府部門、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意見、公眾意見、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及採納情況)、調研報告、聽證材料、不一致意見的專門說明等其他材料;
  (五)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有關材料;
  (六)風險評估報告;
  (七)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和複審有關材料;
  (八)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的材料;
  (十)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司法局應當明確告知其補充;未按時補充的,可以退回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區司法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諮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三十二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第三十三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諮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三十四條 區司法局按照下列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許可權、程式合法、內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區政府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一致的,由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後提交區政府討論;
  (三)已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但存在瑕疵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完善相關程式後提交區政府討論;
  (四)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不提交區政府討論。
  對國家和省、市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區政府討論。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並將採納情況向區政府書面報告;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區政府審議決策草案的請示,應附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十)項的材料,以及區司法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辦公室認為決策草案可以提交區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區長決定提交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經分管負責人、區長同意後,可以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區政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區司法局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區長同意,列席人員也可以發表意見。區長最後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作出決定。區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經過區政府集體討論通過後,在出台前應當由區政府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根據事項的具體情形,向區委請示報告。
  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應當在向區委請示報告前報請上級機關批准。
  第四十條 根據《廣州市增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穗增常〔2022〕30號)的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屬於應當報送增城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或者備案的,決策經過區政府集體討論通過後,在出台前,由決策承辦單位按照穗增常〔2022〕30號的有關規定實施後續程式。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區政府應當自決策出台後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上級出台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匯總、歸檔。歸檔後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決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據其載體屬性進行存儲和保管,採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確保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決策後評估
  第一節 決策執行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並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反饋,並提出改進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區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五條報告,區政府認為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區政府集體討論、向區委報告等法定程式;情況緊急的,區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經區委審定後執行的,還應當按照程式將有關情況報告區委。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作出重大調整或者中止執行的,區政府及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二節 決策後評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區政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託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後評估,但不得委託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於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託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後評估。
  第四十八條 決策後評估依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有關規定開展,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重要依據,區政府根據決策後評估報告的建議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經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關於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五章決策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條 決策事項納入政府督查範圍。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督查機構應當及時將督查結論反饋督查對象,或者採用適當形式予以通報。 對於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督查對象應當按要求整改。督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區政府或者區長批准後組織實施。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建議,經區政府或者區長批准後,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作為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管委會各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定程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
  上述單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並在出台前向本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
  第五十四條 決策事項同時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式事項的,相關程式應當按照規定一併履行。程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複履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2019年4月,國務院發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2021年10月,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2022年8月,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有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要求和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規範我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我區重大行政決策水平,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我局根據上級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增城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制定依據
  1.《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於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3.《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4.《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增城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對我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予以規定,全文分六章,共55條。
  第一章為總則,確定了我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明確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以及重大行政決策的分工。
  第二章為決策草案的形成,共四節,分別是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第一節決策啟動,規定決策建議程式、編制年度決策事項目錄,決策起草的延期、暫緩、終止,以及起草步驟;第二節公眾參與,規定原則上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豐富公眾參與的方式;第三節專家論證,規定專家的組成、人數、論證內容;第四節風險評估,規定風險評估程式以及重點評估風險。
  第三章為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共兩節。第一節合法性審查,依次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機構及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進一步確保依法決策;第二節集體討論決定,明確規定承辦單位需向區府辦報送的材料,同時規定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程式,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四章為決策執行與決策後評估,共兩節。第一節決策執行,主要規定決策執行單位需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明確決策調整或者停止執行需履行區政府集體討論、向同級黨委報告等程式;第二節決策後評估,規定由區政府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評估程式,以及評估報告結果應作為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為決策監督和法律責任,規定重大行政決策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上級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監督,重大行政決策納入政府督查,並規定了原則性的法律責任條款。
  第六章為附則,規定職能部門、鎮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參照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與其他特定程式的銜接,並規定檔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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