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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2022年8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號發布 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和決策行為,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升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重要的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六)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編制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擬定有關要求,在廣泛徵求各部門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經過研究論證,擬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以及調查問卷等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式,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決策事項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決策事項進行監督。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決策事項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所涉及的決策事項,交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論證;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研究論證;
(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辦理單位研究論證;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研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一條 納入市人民政府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決策事項的決策承辦單位:
(一)上級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所涉及的決策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二)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的,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提出的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提出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
(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提案的牽頭承辦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
(六)提出的決策事項因情況複雜無法確定承辦單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後,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相關信息,緊密結合實際,充分協商協調,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保證決策草案合法、合規,並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附決策草案研究起草說明。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草案,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等單位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必要時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單位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意見、理由和依據,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複雜程度和影響範圍,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協商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向社會徵求意見公布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草案以及其說明等材料;
(二)社會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三)聯繫單位和聯繫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導。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以及其說明等材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四)聽證會參加人員名額和產生辦法;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平公開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會材料應當於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有關負責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式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意見分歧較大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與聽證參加人進行質證、辯論;
(四)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記錄製作聽證報告,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參加人的意見、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意見採納情況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反饋給提出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於較為集中的意見,可以採取在政府網站統一公開的方式反饋。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完善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服務機制,充分發揮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作用。
統籌推進全市範圍內政府決策研究和決策諮詢工作的開展,加強決策研究和決策諮詢隊伍建設,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決策諮詢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充分論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城鄉建設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組織相應領域的有關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專家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決策事項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事項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財政經濟、法律糾紛和專業技術等方面的風險或者問題;
(四)決策事項實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並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適時對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成員進行調整,不斷完善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專家遴選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機制。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決策諮詢專家論證,可以使用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有條件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沒有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一級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時限和複雜程度等情況,明確專家、專業機構合理的研究時限,提供專家論證所需的相關資料,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九條 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審查、調查研究、現場考察、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開展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以下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屬於市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草案形成過程符合規定程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後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建議補充履行相關程式後重新提交合法性審查;
(四)決策事項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草案內容或者形成程式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的,建議不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第四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合法性審查結論;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並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按照相關議事規定進行集體討論、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實施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公布實施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收集整理,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送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收集整理,並在決策完成後30日內完成統一入卷歸檔,同時將入卷歸檔材料複印件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將決策執行情況納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範圍,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實施效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決策執行單位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實施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政務新媒體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處理,可以以適當方式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具體評估工作的單位:
(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以及相關特定群體參與評估。
第五十條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圍繞下列內容: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所要達到的目標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率、進展狀態、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中的社會公眾評價;
(四)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五)決策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七)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應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
(八)決策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以及修改決策的意見或者建議;
(九)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承擔決策後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決策後評估報告。
決策後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過程、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基本情況;
(三)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繼續實施的潛在風險,提出的改進建議;
(四)社會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滿意度;
(五)是否達到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和預期效果;
(六)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七)市人民政府或者評估單位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避免或者減少不利影響。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和錯誤,在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和錯誤,或者為推動發展出現無意過失,但依照本規定進行決策,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堅持“三個區分開來”,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