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

《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是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3年6月,《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19日。

檔案全文

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市、區縣人民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機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根據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按照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本級政府或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名義作出等具體標準擬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六條 每年第四季度啟動下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編制工作,決策機關所屬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對照年度政府工
作報告任務清單和常務會議議題清單,進一步最佳化決策事項建議。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研判、篩選決策事項,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完成後,報決策機關研究確定,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規定調入目錄,經決策機關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
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在立項審批、預算審核等工作中發現符合決策事項標準的項目,應當提示相關單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本級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起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起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並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依法規範管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及時完整匯總。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或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組織決策後評估工作: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託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後評估,但不得委託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於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託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後評估。
第十六條 決策後評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規定開展,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關於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向同級決策機關報告等法定程式。
重大行政決策中止執行或者作出重大調整的,決策機關及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作為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式事項的,相關程式應當按照規定一併履行。程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複履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關於《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自2022年以來,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市司法局積極推動《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制定工作,經廣泛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認真修改完善,目前已形成《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省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部署的需要。行政決策是政府行為的起點,規範政府決策行為特別是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也是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充分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需要。2019年,國務院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對“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進行了專門規定。2021年1月1日,《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336號)正式施行。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結合我市的工作實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方面的政府規章。
二是規範重大決策行為的需要。近年來,各級行政機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不斷完善,各級領導幹部決策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行政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民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時而發生;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民眾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發群體性事件,而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馬。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營商環境,阻礙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相應政府規章。
三是總結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實踐經驗的需要。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建設和決策相關實踐,如出台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工作指引,起草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配套制度等;同時,我市從2020年以來,在全市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考評指標中設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指標,總結過去幾年實踐經驗和工作措施,緊密結合市(區縣)政府與市直各部門工作實際需求,積累了不少實踐經驗。隨著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不斷健全、實踐不斷豐富,有必要將相關制度成果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提升,制定我市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的地方立法。
二、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
1.《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
2.《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3.《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因國家、省關於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規定較為詳細具體,《規定》對有關條款不再重複。結合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實際,堅持問題導向,《規定》針對常見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全文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關於決策主體範圍。《規定》明確了決策主體是市、區縣人民政府,並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參照執行。《規定》綜合考慮我市實際情況,將市、區縣人民政府作為需要加強規範的重點對象,列為直接適用主體,將其他單位作為參照適用主體。
二是關於決策啟動。決策啟動是源頭,把編制決策目錄環節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助於遏制草率啟動決策、上馬項目,減少行政和財政資源浪費。為此,《規定》通過部門主動申報和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有關部門確定等方式,明確目錄編制部門的職責、目錄編制方式、並對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起草決策草案提出具體要求。
三是關於決策法定程式。決策法定程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五個環節。《規定》重點提到合法性審查程式,合法性審查是依法決策的重要保障。《規定》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四是關於決策執行與實施後評估。為了保證決策執行、及時發現決策偏差、提高決策糾錯效果,《規定》明確了對決策執行單位的要求,對決策實施後評估制度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評估對象、評估主體、評估程式及內容、評估結果運用等內容。
五是關於決策動態調整。決策一旦作出,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可以按照有關程式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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