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濟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在2004.06.24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4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實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行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強政府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是指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過程中,與民眾利益關係密切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 舉行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適用本辦法。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價格等已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聽證事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行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透明、規範、高效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舉行聽證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不得是擬定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方案的機關或機構。
第六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主要包括:
(一)聽證主持人和聽證書記員;
(二)聽證會代表,包括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邀請的有關專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
(三)擬定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方案的機關或機構。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書記員由組織聽證的機關確定。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書記員不得是擬定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方案的機關或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的職責:
(一)主持制定聽證工作方案,聽證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聽證公告、聽證會時間、地點、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和人數等;
(二)簽發聽證公告;
(三)主持聽證會,維持聽證會秩序;
(四)決定是否中止、終結或者延期聽證;
(五)主持起草聽證報告;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九條 聽證會代表的產生,採取自願報名和特別邀請的方式。自願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應當於舉行聽證會10日前向組織聽證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組織聽證的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特別邀請有關專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參加聽證會。
第十條 聽證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參加聽證會並獲取擬決策方案的相關材料;
(二)對聽證事項提出意見、建議,進行詢問和辯論。
聽證會代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會紀律,認真、負責地行使權利。
聽證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於舉行聽證會3日前告知組織聽證的機關。
第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會20日前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項;
(二)聽證會代表的報名條件;
(三)聽證會代表的選取標準;
(四)聽證會時間、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聽證會代表一般為40人。其中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有關專家20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20人。
實際出席聽證會的代表未達到應當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聽證會的基本程式:
(一)聽證書記員確認參加聽證會的有關人員,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書記員名單;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聽證事項、聽證會紀律及聽證會代表的權利義務;
(三)擬定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方案的機關或機構介紹擬決策方案的內容、可行性報告、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等情況;
(四)聽證會代表陳述意見、建議,對有關問題進行詢問和辯論;
(五)擬定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方案的機關或機構回答聽證會代表的詢問;
(六)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並宣布聽證會結束。舉行聽證會,應當由聽證書記員製作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於10日內主持起草聽證報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聽證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聽證會的內容,並附有聽證筆錄。
第十五條 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時間、地點、聽證會代表等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代表的主要意見、建議;
(三)對聽證會有關意見建議的分析和相關建議;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聽證報告應當作為市人民政府進行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多數聽證會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決策時未採納的,應當予以說明並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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