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是2015年湖北省政府頒布的立法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黃石市、十堰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荊門市、鄂州市孝感市黃岡市、鹹寧市、隨州市、恩施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上述12個市、自治州政府可同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武漢市依法已享有地方立法權。為貫徹落實《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切實做好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意義
依法賦予設區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權,是貫徹落實《立法法》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省委十屆五次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法治湖北建設的重要途徑,也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提高法治政府建設能力的重要抓手。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要充分認識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把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內容,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逐步完善運用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的法規制度,科學把握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科學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按照《立法法》要求,設區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要科學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加強統籌,合理安排,確保規章制定工作有序開展。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及時納入立法範圍,鞏固改革成果;要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同步推進立法與改革工作,在編制涉及改革的重要規劃、方案和措施時,要統籌考慮涉及的立法問題,突出重點、分清主次和輕重緩急,保障立法質量和進度。要與本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相銜接,積極配合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編制好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紮實做好地方性法規的起草調研、協調審修、報送議案等相關工作。
三、切實保證政府立法質量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要按照《立法法》要求,建立健全規章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機制。起草規章草案,要主動徵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廣泛聽取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開展立法協商,注重改進地方政府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方式,不斷提高徵求意見的實際效果。探索建立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與反饋機制,保護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積極性。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要及時進行論證諮詢,認真分析、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訴求,科學設計制度和措施,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提高違法成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要做好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凡未經制度廉潔性評估的立法項目草案,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常務會議不予審議。
四、加強政府立法工作隊伍建設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要高度重視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地方政府規章制定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忠誠可靠、忠於法律、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立法工作隊伍。要提高立法理論研究水平,以科學的理論指導立法工作,建立立法信息採集、共享、利用機制,發揮立法信息對立法決策的支撐作用。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業務指導,通過集中培訓、工作交流、跟班學習等多種形式,加強立法幹部隊伍培訓,加大立法人才合作交流力度,為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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