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關於加強宗教工作法治建設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完善宗教事務管理制度體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宣傳教育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加強宗教工作法治建設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5月21日
- 印發機關:國家宗教事務局
- 文號:2015年5月21日
2015年5月2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關於加強宗教工作法治建設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完善宗教事務管理制度體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宣傳教育3部分。
2015年5月2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關於加強宗教工作法治建設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完善宗教事務管理制度體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宣傳教育3部分。簡述2015年5月2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關於加強宗教...
該《工作規則》分總則、領導職責、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工作安排布局、會議制度、公文處理、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12章66條。檔案內容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印發《國家宗教事務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
(3) 全面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4)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5)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6)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7) 加強愛國宗教力量的建設。(8) 加強農村宗教工作。(9) 做好少數民族中的...
第四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應當根據宗教法制建設情況和宗教工作實踐需要,擬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如無特殊情況,未列入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得進入制定程式。 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五年規劃和年度...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宗教事務條例》制定的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於2023年3月24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
第十五條 宗教團體應當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風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第三章 宗教團體職能 第十六條 宗教團體應當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職能。第十七條 宗教...
海南省宗教事務管理若干規定 (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國務院《...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和管理境內外國人的宗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2014年5月5日,民政部和國家宗教事務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繼2013年5月民政部七部委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83號)之後的又一個規範收留孤兒、...
為制止和糾正上述現象,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管理寺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要認真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堅決制止亂建寺觀和各種借教斂財行為。寺觀應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下,由佛...
10.依法依規處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工商、旅遊、文物、網信等部門要加強各自領域的監管和治理力度。對存在商業化問題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和...
(四)從事宗教文化和典籍研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和諧、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符合中華優秀文化的闡釋;(五)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政治、法治、...
(7)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8)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9)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於1993年下發《關於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批准許可權的通知》規定:“各級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一次接受捐贈的數額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問題或有重大影響的,須經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轉報國務院審批。”“對要求在我國境內建...
三是,修訂《條例》是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建設的必然要求。近十年來,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國家陸續制定和修改了許多法律法規,尤其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意見前,應當徵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徵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環保、文物、旅遊等部門的意見。第十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家宗教事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 監管工作的通知 中...
各人民團體應當共同依法做好宗教工作。第八條 省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外事、稅務等有關部門共享相關管理信息。第九條 宗教團體的...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宗教領域信用建設,引導宗教團體、...
朝覲費用收取與使用應當遵循據實核算、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原則;朝覲人員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以及有關國家法律,遵守朝覲工作管理規章制度,反對宗教極端思想,展現良好形象;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朝覲事務管理工作,依法制止非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實施本條例負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的職責。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全省性...
意見》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科學分析了宗教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全面闡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強調新形勢下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特別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規範...
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屬地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公安、國安、民政、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住建、文廣旅、消防等各有關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依法做好宗教工作。第五條 縣(區)政府應當把宗教事務納入基層...
1、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開辦,學制3年以上並已正式開辦4年以上;2、有負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規章制度;4、能夠為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並具備相應的外事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