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在我國,佛教、道教歷史悠久,信教民眾較多,影響廣泛。
在我國,佛教、道教歷史悠久,信教民眾較多,影響廣泛。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04年國務院頒布《宗教事務條例》以來,通過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等工作,絕大多數佛教、道教寺廟宮觀(以下簡稱“寺觀”)管理規範,教風端正,莊嚴清靜。但是,一些地方受經濟利益驅動,搞“宗教搭台、經濟唱戲”,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以弘揚傳統文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藉口,投資新建或承包寺觀,借教斂財;有的非宗教活動場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從事宗教活動,違規設定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獻,甚至威逼利誘信眾和遊客,騙取錢財,以教牟利;一些經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或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為企業資產上市,或存在強拉或誘導遊客和信教民眾花高價燒高香、從事抽籤卜卦等現象。這些現象嚴重違反黨的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擾亂正常宗教活動秩序,損害宗教界的權益與形象,傷害信教民眾的感情,損害遊客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強烈關注。為制止和糾正上述現象,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管理寺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要認真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堅決制止亂建寺觀和各種借教斂財行為。寺觀應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其內部宗教事務。嚴禁黨政部門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寺觀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對參與、支持此類活動的黨政幹部要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2.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對依法登記的寺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寺觀“被承包”現象,並限期整改,將依法應由寺觀管理的事務交由寺觀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宗教活動場所登記,不得從事宗教活動。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上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進行排查,發現存在此類問題的,應限期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3.除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外,其他場所一律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獻。對非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獻、開展宗教活動等借教斂財行為,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工商、旅遊、文物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決予以查處,並視情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國家宗教事務局將對依法登記的寺觀予以公告,幫助信眾辨別宗教活動場所和非宗教活動場所,引導信眾到依法登記的寺觀參加宗教活動。已依法闢為宗教活動場所的不可移動文物,其管理使用人要依法履行保護、修繕和安全等職責。未經依法審批,不得將不可移動文物闢為宗教活動場所。
4.宗教教職人員必須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引導教職人員正信正行。宗教教職人員要引導信教民眾文明進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騙取香客、遊客錢財;要依照教規如法如儀開展宗教活動,不得到非宗教活動場所從事宗教活動,屢教不改的,建議相關宗教團體撤銷其宗教教職人員資格,收回教職人員證書,並報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5.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宗教事務局將在完成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工作基礎上,建立宗教教職人員基本信息網路查詢系統,以利於辨認和打擊假冒教職人員。
6. 宗教、旅遊、文物等部門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國宗教旅遊場所燃香活動的意見》(旅發〔2009〕30號)和《關於貫徹實施〈燃香類產品安全通用技術條件〉等3項國家標準的通知》(國標委服務聯〔2011〕58號),整治強拉或誘導遊客和信教民眾花高價燒高香的行為,倡導文明敬香,最佳化寺觀環境。嚴禁旅遊企業、導遊人員以任何名義和藉口誘導遊客和信教民眾燒高香、抽籤卜卦。
7. 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依法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履行管理職能。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改建等都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宗教事務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管理,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會同宗教、園林、文物等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國家宗教事務局 中共中央統戰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 化 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旅遊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