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

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

《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是國家宗教事務局、外交部、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於令第14號公布了《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正式發布,內容解讀,辦法全文,

正式發布

2020年10月12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外交部、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4號公布了《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的公布實施,對於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規範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保持朝覲活動正常秩序,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內容解讀

《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有組織、有計畫的朝覲政策,堅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朝覲人員合法權益與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和諧相統一,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堅持國際通行做法與我國特色管理相統一,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自律有序、監管到位的原則。《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規定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的朝覲活動,應當有組織、有計畫、有秩序和依法進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朝覲活動;公民申請朝覲應當具備基本條件並報名排隊;朝覲費用收取與使用應當遵循據實核算、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原則;朝覲人員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以及有關國家法律,遵守朝覲工作管理規章制度,反對宗教極端思想,展現良好形象;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朝覲事務管理工作,依法制止非法朝覲活動。

辦法全文

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規範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維護朝覲活動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沙烏地阿拉伯麥加朝覲,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負責組織。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朝覲活動。
第三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歸口管理全國伊斯蘭教朝覲事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本地伊斯蘭教朝覲事務。
第四條 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移民管理、衛生健康、文化旅遊、海關、市場監管、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的朝覲活動,應當有組織、有計畫、有秩序和依法進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牽頭協調開展非法朝覲活動綜合治理工作,做好政策法規宣傳和教育引導,依法制止非法朝覲活動。
人民政府公安、文化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對有關中介機構、旅行社及相關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制止利用商務、旅遊、探親等進行的非法朝覲活動,依法查處非法朝覲活動組織者。
第二章 朝覲人員確定
第七條 中國公民每年朝覲數額,根據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
第八條 朝覲名額分配和朝覲人員確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國家工作人員和伊斯蘭教協會人員等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涉朝覲報名排隊和朝覲人員確定。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伊斯蘭教協會組織能力、民眾生活條件及朝覲需求等因素,每年向國家宗教事務局申報擬參加朝覲名額。
第十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徵求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意見後,確定年度全國朝覲總名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朝覲名額。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本地全部朝覲名額逐級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朝覲,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愛國守法,品行端正;
(二)未參加過朝覲;
(三)身體健康,心智健全,無不適宜乘坐飛機、汽車長途旅行的病症,能夠獨立完成朝覲期間各項宗教活動;
(四)有能力支付朝覲相關費用,並保證不因朝覲費用支出而影響家庭正常生產生活;
(五)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出境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公民申請朝覲,在戶籍所在地的朝覲報名網站上報名;戶籍所在地尚未建立朝覲報名網站的,到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名。
報名人員符合朝覲條件的,按照報名時間先後順序排隊。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分配的名額和報名人員排隊順序,確定擬朝覲人員初選名單,並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每年朝覲人數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報名人員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後,確定擬朝覲人員初選名單。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確定擬朝覲人員初選名單後,應當將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被發現不符合參加朝覲條件的,不能取得朝覲名額。
第十五條 取得朝覲名額的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書面保證書,聲明朝覲期間如因自身原因導致不良後果,本人自願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其中,年齡超過70周歲的人員,該保證書同時需要其直系親屬簽字。
第十六條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伊斯蘭教協會應當提示取得朝覲名額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伊斯蘭教協會和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應當向信仰伊斯蘭教的公民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正確的朝覲知識,引導其理性對待朝覲,不參加非法朝覲,不攀比朝覲、負債朝覲、重病朝覲。
第三章 朝覲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 取得朝覲名額的人員應當交納朝覲費用。朝覲費用包括為境內外組織服務機構收取的代收代繳性費用和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綜合服務性費用。
第十九條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根據與境內外組織服務機構簽署的契約等,確定該會年度代收代繳性費用項目和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根據朝覲人員境內城際交通、食宿、置裝等需要,確定本地其他代收代繳性費用項目和標準。綜合服務性費用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按照非營利原則統一確定數額。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借朝覲名義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朝覲費用由取得朝覲名額人員所在地縣(市、區、旗)伊斯蘭教協會收取,並逐級上交至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縣(市、區、旗)未設立伊斯蘭教協會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代為收取。
每年朝覲人數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收取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代為收取。
第二十一條 代收代繳性費用應當根據契約等收取,按實際發生情況,多退少補。綜合服務性費用為一次性收取,透支不補。
第二十二條 朝覲費用收取與使用應當遵循據實核算、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原則。
伊斯蘭教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定並落實朝覲經費管理制度,按年度單獨核算收支。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年度朝覲費用收支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審計。
第四章 境內組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取得朝覲名額人員應當在所在地海關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並自行交納。
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工作應當嚴格執行標準,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體檢不合格的,不得參加朝覲。負責收取朝覲費用的伊斯蘭教協會或者代為收取朝覲費用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朝覲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組織對朝覲人員開展政策法規、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外事紀律、安全防範、衛生防疫、道德禮儀、海關及出入境規定、領事保護和協助常識、歸國後注意事項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對朝覲人員開展宗教知識、中國伊斯蘭教傳統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成立中國朝覲工作總團(以下簡稱總團)。
每年朝覲人數超過100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組織成立地方朝覲工作省區團(以下簡稱省區團)。省區團可以根據需要下設分團。
每年朝覲人數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成立地方朝覲工作綜合團(以下簡稱綜合團)。
第二十六條 省區團、綜合團應當配備帶隊人員,帶隊人員與朝覲人員的比例一般為1:45。帶隊人員從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伊斯蘭教協會以及伊斯蘭教經學院等選派。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帶隊人員情況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區團、綜合團應當配備教務人員,教務人員與朝覲人員的比例不高於1:200。教務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從本地伊斯蘭教教職人員中推薦。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教務人員情況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區團、綜合團應當配備醫務人員,醫務人員與朝覲人員的比例一般為1:200。醫務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從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選派。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選派醫務人員情況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帶隊人員、教務人員、醫務人員等朝覲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國家宗教事務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教務人員還應當參加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的培訓,醫務人員還應當參加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培訓。
第三十條 朝覲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應工作,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建立並完善朝覲人員和朝覲工作人員資料庫。
總團、省區團、綜合團應當對朝覲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鑑定。
第三十一條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負責辦理朝覲人員的朝覲簽證,統籌協調朝覲飛機航班。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負責組織本地朝覲人員集體乘坐交通工具,配合邊檢、海關、機場、航空公司做好出入境監管和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在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公安部門等指導下,負責組織在境內統一接送朝覲人員,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第五章 境外組織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朝覲境外組織工作實行總團統一領導下的省區團、綜合團和分團分級負責制,團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 總團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境外朝覲組織工作制度;
(二)組織開展對朝覲人員的愛國主義和安全教育,加強對朝覲人員的管理,抵禦宗教極端思想滲透,防範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主動排查安全隱患,落實安全責任,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三)組織安排朝覲人員境外餐飲、住宿、交通、參觀、教務等活動;
(四)組織開展對朝覲人員的衛生健康教育,改善醫療服務條件,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診療救治工作;
(五)及時將朝覲人員和朝覲地突發的傳染病疫情通報中國海關;
(六)統一負責對外聯絡、宣傳,開展對外交往;
(七)做好其他需要辦理或者協調的事項。
總團應當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使領館的指導監督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區團、綜合團和分團應當按照總團的安排和部署,做好本團朝覲組織工作,並加強互助合作。
第三十七條 朝覲人員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以及有關國家法律,遵守朝覲工作管理規章制度,反對宗教極端思想,展現良好形象。
第三十八條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應當制定並落實朝覲人員境外住房租賃及分配辦法,確保程式合規、工作透明、價格合理、分配公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伊斯蘭教協會人員等在朝覲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朝覲或者為非法朝覲活動提供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和《宗教事務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以及地方伊斯蘭教協會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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