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帶領全國各民族穆斯林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走伊斯蘭教與
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弘揚
伊斯蘭教愛國愛教優良傳統,踐行敬主愛人,倡導兩世吉慶,秉持和平中道思想,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構建
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教務部、國際部、
朝覲工作辦公室、研究部、編輯部和辦公室等業務機構。
協會為了加強同全國各族穆斯林的聯繫,指導各地伊協的教務工作,與全國各省、市、自治區、
自治州、縣的伊斯蘭教協會建立了廣泛的聯繫。協會經常派工作人員到各地了解情況,幫助他們解決一些與穆斯林宗教生活相關的問題。據統計,全國各地伊斯蘭教協會有500多個,工作人員逾萬人,他們堅持全心全意為穆斯林服務的宗旨,積極熱情地開展工作。2006年5月,
中國伊斯蘭教第八次
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號召,全國伊斯蘭教界人士和各族穆斯林要緊密團結在以
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愛國愛教,與時俱進,共建和諧社會,謀求兩世吉慶,為我國伊斯蘭教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為“十一五”規劃的順利實施,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及各族穆斯林的團結進步而努力奮鬥。
理事成員
(78人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 剛(回族) 丁 利(回族) 丁福國(回族)
馬開賢(回族)
馬雲峰(回族)
馬長慶(東鄉族)
馬文雲(東鄉族) 馬玉婷(女、回族) 馬永強(回族) 馬有成(回族)
馬成才(回族) 馬光星(回族) 馬光勤(回族) 馬安祿(回族) 馬壽新(回族)
馬希平(回族)
馬國瑜(回族) 馬金波(回族) 馬德義(回族)
王文杰(回族)
王江(回族) 王武龍(回族)
王樹理(回族) 王銘(回族)
王德才(回族)
王德光(回族) 木哈提熱木·西日甫(維吾爾族) 孔昭剛(回族)
達慶利(回族)
達應奎(回族) 卡哈爾·司馬義(維吾爾族) 白潤生(回族) 蘭廣峰(回族)
尼亞孜·卡日阿吉(克爾克孜族) 劉開蘭(回族) 劉世英(回族) 劉克傑(回族)
劉寶琦(回族) 蘇廣林(回族) 李玉福(回族) 李鐵生(回族) 楊萬里(回族)
楊發明(回族) 楊志波(回族) 楊澤雄(回族) 楊瑞強(回族) 沙福權(回族)
克然木·阿不力孜(維吾爾族) 張光耀(回族) 張珍山(回族) 張瑞正(回族)
阿不都熱克甫·吐木尼牙孜(維吾爾族) 阿布力提甫·
阿布都熱依木大毛拉(維吾爾族)
阿地里江·阿吉
克里木(維吾爾族)
陳廣元(回族) 陳曉敏(女、回族)
金宏偉(回族)
金建華(回族) 桂希江(回族) 定紀平(回族) 居瑪大毛拉·塔依爾(維吾爾族)
趙偉聘(回族) 哈吉亞克巴爾·霍恩爾(哈薩克族)
洪長有(回族) 黃祖群(回族)
鐵雲霞(女、回族)
郭承真(回族) 黃秋潤(回族) 韓卓輝(撒拉族) 賽大富(回族)
韓德明(回族) 黑富禮(回族) 程哈路(回族) 依力哈木·熱合曼(維吾爾族)
賽達合麥提·米爾扎克帕爾(烏茲別克) 薛天利(回族) 穆可發(回族) 穆華俊(回族)
高等教育
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是協會主辦的全國最高伊斯蘭學府,創立於1955年,擔負著培養新一代伊瑪目和伊斯蘭教專門人才的重任。學院開設大學本科班、大專班和阿訇進修班。該院設有大型圖書館,是全國唯一的伊斯蘭專業圖書館,它藏有各種版本和手抄本的伊斯蘭經典及有關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書籍。
隨著形勢的發展,協會的工作有了新的拓展。1996年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伊協會長秘書長聯席會議”,突出強調了加強伊協組織自身建設,努力使伊斯蘭教與
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問題。並發起開展創建模範清真寺活動。1998年召開的六屆三次常委會議就如何辦好伊斯蘭教經學院,加緊培養跨世紀伊斯蘭教專門人才等有關伊斯蘭教育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討論,並形成了一致的意見。協會定期召開全國《
古蘭經》朗誦比賽和
臥爾茲演講比賽,屆時由全國各地清真寺推選賽手前來北京參賽。協會通過這兩項賽事推動了我國伊斯蘭教務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加強了與世界各國穆斯林的文化交流。
協會為了加強同全國各族穆斯林的聯繫,指導各地伊協的教務工作,與全國各省、市、自治區、自治州、縣的伊斯蘭教協會建立了廣泛的聯繫。協會經常派工作人員到各地了解情況,幫助他們解決一些與穆斯林宗教生活相關的問題。據統計,全國各地伊斯蘭教協會有500多個,工作人員逾萬人,他們堅持全心全意為穆斯林服務的宗旨,積極熱情地開展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簡稱中國伊協,英譯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國性愛國宗教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宣傳貫徹我國的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國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發揚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和優良傳統;獨立自主自辦教務,舉辦各項伊斯蘭事業;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
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
社會主義制度;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推動各民族穆斯林積極參加
社會主義物質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而努力;維護宗教和睦,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並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是:
(一)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伊斯蘭教務活動;
(二)對穆斯林民眾關心的宗教問題,依據經訓精神作出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解釋;
(三)舉辦伊斯蘭教教育,培養伊斯蘭教教職人才;
(四)發掘、整理伊斯蘭教的優良歷史文化遺產,開展伊斯蘭學術文化研究,編譯、出版經籍書刊;
(五)建立、健全伊斯蘭教內部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六)指導各地伊斯蘭教協會的教務工作,交流經驗;
(七)促進各地伊斯蘭教協會和清真寺興辦利國利民、服務社會的公益和自養事業;
(八)負責組織全國各民族穆斯林赴聖地
麥加履行朝覲功課;
(九)開展同各國穆斯林和伊斯蘭教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伊斯蘭教
全國代表會議。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正案;
(二)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
(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
第九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國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處理提案,推進會務,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
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和委員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國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按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
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委託主持和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決定一位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設顧問,由委員會會議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
全國代表會議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延期任職。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與地方伊斯蘭教協會的工作;
(三)協調本會與國家宗教事務局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
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五)提名各業務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六)決定各業務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教務部、國際部、朝覲工作辦公室、研究部、編輯部和辦公室等業務機構,並視會務需要增設相應機構。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二)穆斯林自願捐助;
(三)自養企事業收入;
(四)申請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分開。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會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會計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接受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程式修改
第三十二條 對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須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06年5月11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八次
全國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註銷時,按民政部關於社團登記的規定和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