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一種權利體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宗教儀式自由構成,在有些國家還包括傳教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義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同時,憲法的平等原則也要求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信仰自由
  • 外文名: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 發展歐洲盛行
  • 本質: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
發展,我國規定,

發展

在中世紀,歐洲盛行政教合一制度,國家政權與宗教合而為一,宗教成為國教,教規就是國法,公民必須信奉和遵守,公民沒有信仰宗教與否的自由。
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台後,提出了政教分離的口號,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也隨之產生。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1791年生效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排除了國家利用政權確立國教並強制公民信仰的可能。後來,政教分離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得到了多數國家的普遍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憲法都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公民從事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或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中國基督徒在進行宗教活動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與外國的宗教組織和團體發生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在今天,我們尊重每個人的不同傳統和文化背景;充分肯定人的自由選擇意志。但是宗教不應該稱為政府以及任何政黨利用的武器,宗教涉及到人類靈魂更深層次的探索,它是超越科學與哲學的領域而且,並不是非理性的;而是超越理性而又反過來引導理性的人的更高層次的追求;許多偉大的科學家與哲學家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因為人類對於永恆的探索和追求是一樣的,這些領域是科學和哲學所不能達到的;因為科學與哲學是在理性範圍內的。
不同的宗教有著不同的教義與觀點,各宗教有不同的儀式與習慣,但是真理只能有一個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一加一不可能同時等於二又等於三。正是因為每個宗教都各自認為自己的教義才是對的,宗教之間的衝突正是因為觀點與意見的不同;在這種狀況下宗教信仰不是真正的自由,相反,帶來的是野蠻與殺戮。
其實各個宗教之間應該尊重與包容,只有認識真理才能在真理裡邊得到真正的自由;因為人的選擇帶有主觀性,我們憑己意選擇的不一定是那永恆的真理;真理本身又是超越一切宗教的,讓我們抱著這個態度在真理的層面來對話與討論,或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
但是真理又不在我們裡邊,我們所知道的一切都是通過外界的輸入。我們所認為的真理僅僅是我們主觀認為的,因為我們不是真理,我們頭腦中的東西往往和事實相悖;真理何處去尋?各種宗教其實內涵與理論有層次之分,世界三大宗教之所以偉大,是因為其理論體系涵蓋超過其他宗教。
佛教認為真理需要人對自然啟示的頓悟,信仰的核心是人本身,佛教是無神論的宗教,小乘佛教還遵守早期釋迦牟尼的教誨,修行但是不崇拜,中國大部分是普及性很廣的大乘佛教,有崇拜也有修煉;伊斯蘭教的觀點是順從和信仰創造宇宙的獨一無二的主宰安拉及其意志,以求得兩世的和平與安寧;但是伊斯蘭教和猶太教只相信聖經舊約,卻不承認基督是道成肉身
基督教相信新約聖經和舊約聖經的前後一致,上帝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並且真理的本體,生命的源頭,上帝的第二位格在人類歷史上道成肉身,成為人的樣式的耶穌基督,以無罪之身擔當一切人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三日後復活,40天向門徒顯現後又回到天父那裡去;基督的愛因此向我們顯明,並且人死後有審判,信耶穌是基督的人有永生。這是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所不同的地方,即有救贖,有審判,有復活,有永生,不信的人有第二次死亡。
從以上可知,宗教之間有統一也有超越,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一顆包容的心,在不了解別人的信仰之前,不可以妄加評論;宗教信仰雖然是超越科學、哲學、與政治的,但是作為人的本分不可以越界、甚至藐視以上三大領域,這是信仰不端正的表現。我們靈魂在其之上,但是肉身在其之下。中國自古以來相信天賜人權,我們無權干涉,只有努力爭取。
以真理為最終目的,互相包容;在政治條件下,促進和諧,不以主觀意志和血氣為信仰的出發點,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
在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歷來是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權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應遵循三原則,即合法性原則、宗教與國家教育制度的分離原則、獨立辦教原則。

我國規定

我國現行憲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條款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規定。
第36條第2款中又進一步具體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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