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憲法修正案
- 外文名: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性質:憲法
- 國家:美國
表決流程,修正匯總,已通過,未通過,
表決流程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憲法第五條會議)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份或其會議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會議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修正匯總
已通過
順序 | 修正案 | 提出日期 | 生效日期 |
---|---|---|---|
第一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二修正案 | 保護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三修正案 | 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紮;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允許如此。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四修正案 |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並載明須有基於相當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尋票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五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六修正案 | 保護接受迅速、公平、公開及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與原告對質、取得證人與聘請律師的權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七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八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
第九修正案 | 保護在憲法中未列舉的權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修正案 | 將憲法未授予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利保留給各州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十一修正案 | 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內的外國人起訴,奠定主權豁免的基礎 | 1794年3月4日 | 1795年2月7日 |
第十二修正案 | 修改總統選舉的程式 | 1803年12月9日 | 1804年6月15日 |
第十三修正案 | 廢除奴隸制和強迫勞役,除非是作為犯罪的懲罰 | 1865年1月31日 | 1865年12月6日 |
第十四修正案 | 1866年6月13日 | 1868年7月9日 | |
第十五修正案 | 選舉權不能由於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服勞役而遭受剝奪,此時尚不包括性別 | 1869年2月26日 | 1870年2月3日 |
第十六修正案 | 允許聯邦政府徵收所得稅 | 1909年7月12日 | 1913年2月3日 |
第十七修正案 | 確立代表各州的美國參議員必須由民眾直接選舉 | 1912年5月13日 | 1913年4月8日 |
第十八修正案 | 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國國內製造、運輸酒類(後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廢止) | 1917年12月18日 | 1919年1月16日 |
第十九修正案 | 公民的選舉權不因性別而受限,即確立女性的選舉權 | 1919年6月4日 | 1920年8月18日 |
第二十修正案 | 修正國會與總統的上任日期與任期(前者在1月3日,後者在1月20日),被稱作“跛腳鴨修正案” | 1932年3月2日 | 1933年1月23日 |
第二十一修正案 | 廢除第十八修正案,並禁止違反關於酒精的州法律 | 1933年2月20日 | 1933年12月5日 |
第二十二修正案 | 限制一個人可以被選為總統的次數:一人不能被選為總統超過兩次,以及在他人當選任期中擔任了兩年以上者,不能當選超過一次 | 1947年3月24日 | 1951年2月27日 |
第二十三修正案 | 1960年6月16日 | 1961年3月29日 | |
第二十四修正案 | 禁止因為沒有支付人頭稅而撤銷投票權 | 1962年9月14日 | 1964年1月23日 |
第二十五修正案 | 將泰勒先例編纂成為法例,定義總統繼任的程式 | 1965年7月6日 | 1967年2月10日 |
第二十六修正案 | 確立年齡18歲以上之人的投票權 | 1971年3月23日 | 1971年7月1日 |
第二十七修正案 | 防止影響國會薪資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選出 | 1789年9月25日 | 1992年5月7日 |
未通過
有六個修正案已通過國會,但之後卻沒有得到適當數量的州議會所批准。其中四項修正案在技術上還有待州議員的決定,其中一項已經過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提出該修正案的決議案的期限(雖然這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