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

《連雲港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是連雲港市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連雲港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宗教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全面落實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宗教事務管理原則。
第三條 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宗教工作的科學有效管理,積極引導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宗教界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共產黨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四條 縣(區)政府應當準確把握宗教工作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履行好宗教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把宗教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考核體系,把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納入黨校教學內容。
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屬地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
公安、國安、民政、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住建、文廣旅、消防等各有關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依法做好宗教工作。
第五條 縣(區)政府應當把宗教事務納入基層格線化管理,建立健全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網路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完善主體在縣(區)、延伸到鄉(鎮、街道)、落實到村(社區)、規範到點的基層宗教事務管理網路。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第六條 申請成立縣(區)宗教團體應當經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申請成立市宗教團體應當經市民宗局審查同意。審查同意後,向所在地同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未依法登記成立的宗教團體不得以宗教團體名義開展活動。
宗教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登記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審查,自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宗教團體修改章程,應當報原登記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審查,自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原登記民政部門核准。
宗教團體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所在地同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查檔案和清算報告書。所在地同級民政部門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檔案,收繳該宗教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七條 宗教團體應當向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宣傳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增強國家意識、法治意識、公民意識。
宗教團體應當聯繫、服務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見和合理訴求,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義務。
第八條 宗教團體應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
第九條 宗教團體應當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風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
宗教團體應當制定年度宗教教職人員培訓計畫,建立健全後備人才庫。宗教團體應當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教務指導,加強教風建設,組織開展教風檢查。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安全、防疫等工作。
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制度,支持幫助宗教教職人員辦理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健全獎懲機制和準入、退出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團體規章制度的宗教教職人員,依規予以懲處。
第十條 宗教團體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根據業務範圍和實際工作需要,合理設定辦事機構和議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務、財務、檔案、安全、防疫、人員、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應當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務管理水平。應當規範用工行為,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勞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宗教團體應當健全宗教教職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宗教教職人員信息變更情況報送原登記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本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宗教團體和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第十一條 市宗教團體應當指導有條件的縣(區)宗教團體推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報審代管機制,實現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民宗局。
市民宗局應當自收到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市民宗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民宗委審批。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合理布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建設工程設計應當與周邊城鄉環境相協調,體現中國元素和地方特色。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註銷登記,由所在地宗教團體向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宗教團體的申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收回《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指導宗教活動場所成立清算組織,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工作完成後,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註銷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按照規定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對依法應當註銷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未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可以在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後,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文化建設,開展“國旗、憲法和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宗教活動場所活動。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治安、消防、防疫、文物保護等安全防範制度,明確人員及其職責,配備必要的物防、技防設施,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正常宗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免收門票。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根據業務範圍和實際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勞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擔任或離任,經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協商,報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程式後,正式賦予或解除職責。
第二十條 跨市、縣(區)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報告。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舉辦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信教公民的培訓,舉辦、聯合舉辦或者與其他組織合作舉辦具有一定規模或者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研討會、講壇、論壇等活動,應當在擬舉辦日的10日前報告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報告事項包括活動名稱、主題內容、授課人(報告人)、規模、參加範圍、時間、地點、經費來源等。主辦方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制定安全工作預案,明確責任人,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從事網際網路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備案等相關手續。
提供網際網路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應當核驗並留存用戶真實身份信息,加強對信息服務內容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採取停止傳輸、消除該信息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財產管理,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落實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指導符合法人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和使用好依法占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管理和使用好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自有的合法財產。
第二十五條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居民,以及外國人在本市進行宗教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開發區、徐圩新區、雲台山景區的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本區域內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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