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管理辦法》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宗教團體的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團體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
- 發文字號:局令第13號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1日
- 公文種類:命令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宗教團體的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宗教團體的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修訂信息根據《社會團...
第十二條 宗教團體認定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不得擅自認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換宗教教職人員。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條 宗教院校由自治區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申請設立、變更和終止宗教院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是指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進行社會登記設立的呼和浩特市佛教協會、佛教教國管理委員會,呼和浩特市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教務管理委員會,呼和浩特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呼和浩特市基督教愛國會、基督教教務管理委員會以及經旗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地區性的教務管理組織。
第一條 為保障宗教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實施,依據《社會團 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本國境內組織的各宗教縣級範圍(含縣級)以上區域性和全國性的宗教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第三條 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應經國務院...
宗教團體應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實施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應實行民主辦教,建立和完善人事、財務、教務等管理制度,按本團體章程開展活動。第十一條 宗教團體可進行宗教文化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出...
《西寧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經2014年1月1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2月1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8章54條,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號 《西寧市宗教...
1992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制定《黑龍江省宗教事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宗教事務作為社會事務的...
宗教團體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省佛教協會、省道教協會、省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江西教區、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省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省基督教協會、省伊斯蘭教協會以及在設區市、縣(市、區)依法成立的宗教團體。第九條 宗教團體須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當地...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文物、規劃、公安、園林部門的監督指導,保護該場所內的文物、建築、設施、園林等,並做好治安防火工作。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必須依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徵用部門應當與使用該土地的管理組織和...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八條 宗教團體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開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
《連雲港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是連雲港市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連雲港市實際,制定的辦法。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本條例所稱宗教事務,是指宗教與國家、社會、公民之間存在的社會公共事務。第三條 宗教團體...
本省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主管全省的宗教事務。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指定的管理宗教事務的部門(以下簡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順,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
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變更宗教活動地點、內容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取消舉辦宗教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收回批准文書。第十一條 主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對活動的安全負責,主辦的宗教團體主要負責人和寺觀教堂民主管理組織負責人為...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四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允許的...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全省性和市、縣(市、區、自治縣)的區域性組織,包括佛教協會,道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天主教教區,基督教三自愛國會,基督教協會(基督教教務委員會)。第十條 宗教團體屬於社會團體,必須依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大型宗教活動管理,切實維護正常宗教秩序,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宗教活動,是指在傳統宗教活動地點信教民眾自發形成或由合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舉辦的,符合國家...
《重慶市宗教事務管理條例》是1995年9月21日重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一個條例。自1996年1月26日開始公布,1996年5月1日正式生效。其包括總則,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宗教出版物,宗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包括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佛教協會、道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天主教廣西教區、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基督教協會等宗教社會組織。第六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第七條宗教團體...
民眾按習慣進行的朝拜麻扎活動,應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管理。第九條 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布道、傳教、宣傳有神論;不得在任何地方散發宗教傳單和其他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的宗教書刊及音像製品。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架設高音喇叭。第十條 取締看相算命、驅病趕鬼、請神降仙、消災祈雨、抽籤...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四條 宗教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五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
成立宗教團體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備案。第八條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宗教團體的章程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起草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第三條 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宗教團體和教徒在對外交往中,應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國家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並對宗教活動及其活動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政府不...
財產清算時,應當在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負債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第八章 服務與監督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內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宗教工作具備相應的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