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的通知》是2013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的通知
  • 印發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博物館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博物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管理辦法》及《關於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博物館,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為了教育、研究、欣賞的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依法在本市設立並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資格,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博物館的扶持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優先發展和扶持填補本市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地方文化特點,以及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進程密切相關的專題性民辦博物館。
鼓勵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古村落區域內設立民辦博物館。
鼓勵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和控制保護建築設立民辦博物館。
鼓勵民辦博物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展示。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博物館實施監督和管理,依法對民辦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發改、財政、民政、規劃、國土、住建、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博物館扶持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加入博物館協會,接受國有博物館的業務指導,提高開放服務質量。
博物館協會應當在場館設立、藏品保管、陳列展覽、文物修復、業務培訓等方面加強對民辦博物館的指導,促進民辦博物館健康發展。
鼓勵民辦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開展文化交流。國有博物館應當對民辦博物館的藏品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等業務活動實施幫扶。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民辦博物館扶持的財政投入,設立博物館專項經費。
第八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加大對民辦博物館的宣傳推介,擴大民辦博物館的社會影響。根據公平、擇優原則,積極支持民辦博物館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和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九條 民辦博物館在接受捐贈、門票收入、非營利性收入等方面,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中合理安排博物館建設用地,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民辦博物館提供建館用地。
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民辦博物館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改變博物館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民辦博物館因故終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民辦博物館向規劃、國土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申報和審核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民辦博物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頒布的博物館建築設計有關標準和規範。博物館建築應當劃分為陳列展覽區、藏品庫房區、文物保護技術區、公眾服務區和辦公區等。
新建、改建、擴建民辦博物館建築面積7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認定,按照700~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同一民辦博物館或利用同一地塊新建、改建、擴建民辦博物館館舍的,只能享受一次補助。
第十二條 利用租賃或自有物業作為民辦博物館,其建築面積7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築作為民辦博物館,其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認定,按照民辦博物館所處地區同類物業平均年租金的20~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
第十三條 民辦博物館更新陳列展覽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認定,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次。
第十四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實行免費開放。對免費開放的民辦博物館,根據免費開放天數、參觀人數、展覽情況等,經評審認定,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年。
第十五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開展對外交流活動。民辦博物館組織本館展品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區)博物館展出的,根據展覽時間、展品數量等,經評審認定,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次。
第十六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民辦博物館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學術專著的,經評審認定,按出版費用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次。民辦博物館負責承擔市級以上科研課題的,經評審認定,按課題經費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十七條民辦博物館申請補助或者獎勵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於每年4月底前向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博物館資格證明、財務收支報告,以及與申請補助或者獎勵事項相應的有關材料。
民辦博物館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採取專家評審等方法,組織對民辦博物館申請補助或獎勵事項進行評審認定,發放補助或獎勵資金。
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進行評審認定。
第十九條 享受博物館專項經費補助或獎勵的項目,不再重複享受同類專項資金補助或獎勵。
第二十條 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辦博物館,在五年內不得申請補助或獎勵,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市區(吳江區除外)民辦博物館資金扶持實施細則。
縣級市、吳江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民辦博物館資金扶持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或自負盈虧的經營性事業單位設立的博物館以及具有博物館性質的紀念館、陳列館的扶持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
民辦美術館的扶持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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