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優秀民眾文化項目扶持辦法(試行)》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意見》等“1 3”檔案要求,激發基層文化活力,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優秀民眾文化項目扶持辦法(試行)
- 項目負責:北京市文化局
- 評審人員: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專家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意見》等“1 3”檔案要求,激發基層文化活力,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推動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秀民眾文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經市文化局評審認定,對在基層民眾文化藝術創作與文化活動開展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原創作品、文化團隊、品牌活動、民眾文化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
第三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扶優扶強、注重實效的原則,用以獎代補方式對項目給予扶持,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發揮好政府在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引導作用。
第二章 項目的設定和條件
第四條 項目內容包括:優秀原創作品、優秀文化團隊、優秀品牌文化活動、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個人(民眾文化類)、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民眾文化類)等,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曲藝、書法、繪畫、攝影、文學等文化藝術門類。
第五條 對優秀原創作品、優秀文化團隊、優秀品牌文化活動每年評選一次,對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個人(民眾文化類)、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民眾文化類)每3年評選1次。
第六條 評選項目的數量和扶持標準,由市文化局根據財政資金情況,按年度予以下達。
第七條 參評基本條件:
(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引領社會風尚;
(二)具有較強的時代精神和濃郁的北京特色;
(三)有較強的原創性、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和參與性,社會效益明顯;
(四)積極參加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深受民眾喜愛和認可,在豐富活躍基層民眾精神文化生活、積極推動落實公共文化工作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五)有績效目標且已全部實施完成;
(六)榮獲國家級文化類表彰的,優先給予扶持。
第八條 優秀原創作品評選。
(一)參評專項條件:
1.3年內新創作品;
2.創作者為非專業藝術院團、藝術院校人員;
3.參評作品無法律糾紛,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4.反映革命歷史題材、現實生活題材的作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扶持。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每年評選不超過30個作品,每個作品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優秀文化團隊評選。
(一)參評專項條件:
1.成立時間1年以上;
2.有牽頭負責人;
3.有穩定的基本隊伍;
4.有固定的活動場所;
5.保留節目(活動)具有較高的藝術水準且長期排練、演出或展示;
6.在基層民眾中有較高的影響力,受到民眾歡迎和認可;
7.在吸引、組織、動員民眾參與本區域文化活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每年評選不超過100個團隊,每個團隊獎勵不超過2萬元。
第十條 優秀品牌文化活動評選。
(一)參評專項條件:
1.品牌活動持續開展3年以上;
2.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深受民眾歡迎和認可,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3.特色突出,形式新穎,民眾參與性強。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每年評選不超過50個品牌文化活動。設一等獎10個,每個獎勵不超過50萬元;設二等獎20個,每個獎勵不超過30萬元;設三等獎20個,每個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民眾文化類)。
(一)參評專項條件:
1.深入基層街鄉、社區村,潛心為基層民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2.在組織民眾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方面,發揮文化組織者的重要作用,為基層文化工作的常態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做出重要貢獻;
3.深受民眾歡迎和認可;
4.先進事跡典型突出。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每3年評選1次,授予“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個人(民眾文化類)”榮譽稱號,每次獎勵不超過100人,每人獎勵1000元。
第十二條 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集體評選(民眾文化類)。
(一)參評專項條件:
1.積極推進、組織、實施公共文化建設,服務效能高,成績突出;
2.為基層提供豐富多彩的免費或低成本服務,深受民眾歡迎和認可;
3.為民眾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提供有效的設施、經費、人才、管理等保障;
4.先進事跡典型突出。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每3年評選1次,授予“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民眾文化類)”榮譽稱號,每次獎勵不超過10個。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十三條 參評對象:
(一)本市有關係統及各區從事民眾文化創作和活動的機構、文藝團隊和個人;
(二)本市各級公共文化管理幹部、基層民眾文化骨幹、基層民眾文化組織員、文化志願者、民眾文化團隊。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
(一)個人類,申報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個人(民眾文化類):
1.市級相關部門或區文化委員會推薦書;
2.《北京市優秀民眾文化項目申報書》;
3.個人先進事跡材料(1000字以內)。
(二)集體類,申報優秀原創作品、優秀文化團隊、優秀品牌文化活動和北京市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民眾文化類):
1.市級相關部門或區文化委員會推薦書;
2.《北京市優秀民眾文化項目申報書》;
3.申報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沒有此類資質的,由初審單位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每年市文化局印發通知,啟動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按照所屬行業和屬地管理原則,申報單位或個人應向市級相關部門或所在區文化委員會提出申請,市級相關部門和區文化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業、本區域初評和報審工作。市文化局負責終評、公示和發布。
第十七條 市級相關部門和區文化委員會應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本系統、本區初評細則,根據年度扶持獎勵名額,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在規定期限內,將初評結果報市文化局。
第十八條 市文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考察,重點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民眾滿意度和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進行再評審,確定終評名單。
第十九條 實行迴避制度。與項目本身有利益關係的專家和相關人員不得參加項目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公示公告。按照相關程式,在北京文化熱線網站上公示終評名單,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發布評審結果。
第二十一條 表彰方式。市文化局將獲獎證書和獎金髮放給初審單位,初審單位根據規定,負責撥付和發放。
第四章 資金管理、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扶持獎勵資金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公益性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文藝創作(含加工提高)、文化培訓、文化輔導、文化志願服務等方面,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局要加強評審、審計、績效評估等相關工作,並委託相關機構對項目扶持資金執行和績效情況進行檢查,為評選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受扶持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回其所得資金,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