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扶持辦法

《文昌市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扶持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扶持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2〕4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文昌市融資租賃業發展,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服務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7〕184號)、《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髮〔2021〕84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證監會海南監管局 外匯局海南省分局〈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函〔2021〕3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文昌市行政區域內省級重點園區(以下簡稱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及文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包括直接租賃、售後回租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備案)允許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工商註冊和稅務征管關係在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且實繳資本(僅限於貨幣出資)不低於1.7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企業,包括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法人機構。
第二章 扶持激勵措施
第三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的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的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註冊資本2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上、不滿20億元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萬元。存量融資租賃企業增資擴股符合相應扶持條件的,可參照上述標準並按不重複獎勵原則予以扶持。
對於新設立或新遷入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且註冊資本20億元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可採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專題研究,由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審定後予以扶持。
上述融資租賃企業註冊資本到位方可申請扶持資金。
第四條 對融資租賃企業給予購租房補貼。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契約的4%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00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給予補貼,累計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享受上述購租房補助的辦公用房在享受補助期間不得轉售或轉租。
第五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的融資租賃企業的正式職工,符合文昌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對象標準的,按照文昌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和購房補貼標準進行購租房補貼。
第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購入註冊在文昌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的設備產品作為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年度累計購買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按照設備購買契約金額1%給予扶持,每年度每家融資租賃企業的扶持金額上限為300萬元。
第七條 對為文昌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區域內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每年度每家融資租賃企業的扶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申請補貼的融資租賃企業當年累計為區域內企業提供融資總額應不少於5000萬元。
如同時滿足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可重複申請,扶持金額上限按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對融資租賃企業新購入船舶和飛機,給予登記費100%補貼,單船或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對文昌市行政區域內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引進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的,按照一年期融資租賃費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技改補貼。
第三章 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十條 為提升融資租賃企業風險管理的水平,由中國人民銀行文昌市支行牽頭,推動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十一條 為保障融資租賃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相關司法機關加強對融資租賃案件審理的指導,加強對融資租賃資產的保護,加快推進糾紛訴訟程式和案件執行進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或新設立”,是指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後新設立及新遷入。
第十三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自享受年度起,應在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持續經營五年以上。期間不得將註冊地址遷出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否則須退還扶持資金(含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的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相關規定劃分。
第十五條 同一融資租賃公司、同一項目按“就高不重複”原則享受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相關扶持政策。原則上單個企業享受的扶持金額總數不超過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的地方財政貢獻。
第十六條 享受本若干措施獎勵或補貼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扶持獎勵政策的,按有關規定收回已享受的獎勵或補貼,並取消享受本辦法的獎勵或補貼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述的“以上”“以下”“以內”“不少於”“不低於”包括本數,“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融資租賃企業向文昌市省級重點園區申請扶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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