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科技孵化育成載體扶持辦法

為促進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載體的發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業,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肇慶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動方案》(肇辦字〔2018〕2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科技孵化育成載體扶持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孵化育成載體(以下簡稱孵化載體)是指重點圍繞先進裝備製造、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醫藥和現代服務等主導產業,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培育技術企業為宗旨,通過提供辦公空間和孵化服務,降低創業者的風險和成本,培養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的各類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第三條 支持我市大中型企業、科研機構、高校和行業組織等運用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孵化載體,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四條 本辦法扶持的孵化載體需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育成服務平台登記備案並按省、市科技管理部門要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
  (一)孵化器是指以初創期科技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企業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提供辦公空間和孵化服務,降低創業者的風險和成本,提升創業企業的成功率的各類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二)眾創空間是指以科技型創業項目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團隊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提供聯合辦公和“預孵化”服務,引導和幫助創業團隊將科技創業點子轉化為實業創業的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場所。
  (三)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產業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創新服務模式滿足高成長科技企業個性化需求,快速實現企業做強做大,形成創新性產業集群的空間載體和服務網路。
  第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我市孵化載體發展情況和當年財力資金安排情況,確定每年財政扶持資金的補助範圍、額度。扶持資金採取後補助的方式,分為補貼類資金、認定獎補類資金和風險補償類資金。
  第六條 補貼類資金扶持範圍包括:新建的孵化器面積和新增的孵化器面積補助、眾創空間建設補貼、公共技術平台建設補貼、創業導師工作補貼、大學生創業補貼、購買孵化和技術服務補貼等。
  根據當年安排補貼類資金的額度,由市科技局以發布申報指南的形式對年度扶持對象範圍條件、補貼標準和申報辦理程式等事項予以明確後執行。
  第七條 認定獎補類資金用於對孵化載體運營良好,認定為各級孵化載體的,給予一次性補助獎勵:
  (一)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國家級培育單位)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補助。
  (二)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國家級培育單位)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補助。
  (三)在孵企業被認定為國家技術企業的,按照每家10萬元的標準對所在孵化器給予一次性獎勵。
  上述補貼資金由市、縣共同分擔,其中平台或所孵化國家技術企業落戶在東南板塊的,由當地政府(管委會)與市政府按50%和50%比例承擔;平台或所孵化國家技術企業落戶在西北板塊的,由當地政府(管委會)與市政府按40%和60%比例承擔。
  (四)對通過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由市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0萬元補助。
  第八條 風險補償類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的有關實施細則和工作指引,結合我市實際另文制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科技孵化育成載體扶持辦法》已經2018年11月15日十三屆5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6年10月18日,我市印發實施了《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科技孵化育成載體扶持試行辦法的通知》(肇府函〔2016〕529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支持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孵化育成載體建設。《試行辦法》出台後,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取得顯著成效,有力地推動了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育成載體的建設。目前《試行辦法》已過了2年有效期,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的科技孵化育成載體發展工作,在充分吸收《肇慶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動方案》(肇辦字〔2018〕2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行動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粵科函高字〔2018〕1226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後補助的試行辦法(修訂)》(粵科規範字〔2018〕1號)等檔案精神的基礎上,市科技局牽頭對《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市政府同意,修訂後的《肇慶市科技孵化育成載體扶持辦法》於2018年11月23日正式印發實施。
  二、修訂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扶持對象。登記備案及按要求上報數據是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育成載體認定的前提條件,修訂後的《辦法》明確扶持的孵化載體必須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育成服務平台登記備案並按省、市科技管理部門要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有利於孵化育成載體的規範管理和數據統計工作。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扶持內容。由於《肇慶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動方案》(肇辦字〔2018〕21號)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育成載體的扶持資金額度和資金來源均有明確的規定,對原有《試行辦法》給予修訂,有利於提高政策的統一性。
  三、獎補標準
  扶持資金採取後補助的方式,分為補貼類資金、認定獎補類資金和風險補償類資金。
  (一)補貼類資金:根據當年安排補貼類資金的額度,由市科技局以發布申報指南的形式對年度扶持對象範圍條件、補貼標準和申報辦理程式等事項予以明確後執行。
  (二)認定獎補類資金:對孵化載體運營良好,認定為各級孵化載體的,給予一次性補助獎勵。
  1.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國家級培育單位)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補助。
  2.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國家級培育單位)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補助。
  3.在孵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每家10萬元的標準對所在孵化器給予一次性獎勵。
  上述補貼資金由市、縣共同分擔,其中平台或所孵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落戶在東南板塊的,由當地政府(管委會)與市政府按50%和50%比例承擔;平台或所孵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落戶在西北板塊的,由當地政府(管委會)與市政府按40%和60%比例承擔。
  4.對通過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由市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0萬元補助。
  (三)風險補償類資金: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的有關實施細則和工作指引,結合我市實際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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