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4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印發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具體內容

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獎勵和管理工作,保障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適用本辦法:
(一)蘇州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獎勵、待遇、服務管理;
(二)全國、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推薦、待遇落實、服務管理;
(三)按照規定享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的待遇落實、服務管理。
第三條 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模評審會)負責勞動模範的評選工作。市勞模評審會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主任,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市勞模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等具體工作,以及市勞模評審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獎勵等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評選和表彰
第五條 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每三年進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遲。
在市勞動模範評選間隔期間,對有特殊貢獻或者在特殊時期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人物,市人民政府可以適時表彰。
第六條 勞動模範的評選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民眾公認的原則;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堅持標準,嚴格程式,民主推薦,民眾監督;採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查的辦法推薦產生。
第七條 市勞動模範的評選對象:在評選屆期內,為本市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人、農民、科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各階層人員。外籍人員、港澳台同胞也可以參與評選。
第八條 市勞動模範評選的基本條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優秀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立足崗位,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於奉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中處於領先地位,在民眾中享有良好聲譽。
勞動模範評選應當體現時代特徵,每次評選應當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並公布。
第九條 推薦評選勞動模範的程式:
(一)基層單位民主推薦。被推薦人選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行政、工會組織集體研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在本單位張榜公布;
(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基層推薦人選進行審查,擇優上報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
(三)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對各地、各單位報送人選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審,上報市勞模評審會;
(四)市勞模評審會討論確定市勞動模範候選人名單後,在《蘇州日報》等媒體上公示。候選人是企業負責人的,須經當地公安、人社、衛生和計生、環保、安監、國稅、地稅、工商、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簽署意見。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須通過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的審核。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公務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須經幹部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等審核同意;
(五)經公示和審核後,如無異議,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蘇州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蘇州市人民政府授予。
蘇州市人民政府向市勞動模範頒發直徑四厘米、以天安門圖案為標誌的勞動模範獎章及勞動模範榮譽證書。
第三章 獎勵和待遇
第十一條 勞動模範享受下列獎勵和待遇:
(一)一次性獎勵:被評為市勞動模範的,由蘇州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對獲得全國和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的,在表彰機構已予獎勵的基礎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和省獎勵金額的50%再次獎勵;
(二)春節慰問金:每年春節對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發放慰問金。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慰問金的標準由上級人民政府制定,市勞動模範慰問金的標準由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工資待遇: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按月足額發放工資和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按照市人民政府相關檔案,實施地方人民政府對低收入勞動模範的補助(補差)工作。以勞模所在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全國勞模補差金為差額的1.5倍,省級勞動模範為差額的1.4倍,市級勞動模範為差額的1.3倍,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勞動模範所在地市、縣級市(區)財政分級承擔;
(四)退休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範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其退休費可在原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其中:獲全國勞動模範稱號的可提高15%;獲省級勞動模範稱號的可提高10%;獲市級勞動模範稱號的可提高5%。企業退休勞動模範和農民勞動模範按市人民政府相關檔案享受榮譽津貼;
(五)特殊困難幫扶: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市級勞動模範因遭遇天災人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生活有特殊困難時的補助;
(六)健康檢查:在職勞動模範身體檢查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工作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組織並承擔費用;
(七)療(休)養待遇:各級工會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勞動模範進行短期療(休)養,療(休)養費用在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
(八)醫療優待: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每年按照相應標準增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勞動模範憑證在市屬綜合性醫院指定視窗優先掛號、就診、繳費;
(九)免費乘車:勞動模範免費乘坐軌道交通、公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十)入園優待:勞動模範憑證免費進入市屬收費園林;
(十一)勞動模範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幫助辦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事宜;
(十二)對於外來務工者勞動模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符合相關政策的情況下優先落戶;
(十三)撫恤待遇:勞動模範去世後,其所在單位或管理機構可以發放一次性慰問金;
(十四)勞動模範的學習、培訓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學習費用由所在單位支持。勞動模範經單位領導同意外出參加會議或社會活動,工資、獎金、福利等不受影響。獲得市級、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並符合相關條件可以分別破格申報技師、高級技師。
第十二條 調出本市行政區域工作的勞動模範,從調出次月起不再享受蘇州市制定的勞動模範相關待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勞動模範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在職勞動模範日常管理以所在單位工會為主;退休後進入社會化管理的勞動模範由所在鎮(街道)勞動模範服務組織或者工會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藝等單位和其他民眾團體,應當加強對勞動模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的宣傳工作,形成關心勞模、愛護勞模、尊重勞模、學習勞模、爭當勞模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系統、各單位日常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與勞動模範定期聯繫和走訪制度,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活動,及時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二)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為勞動模範創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有計畫地提高青年勞動模範的文化、技術和管理水平;
(三)注重從勞動模範中發展黨員和選拔各類幹部,並積極向各級組織推薦;
(四)勞動模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模範定期考核的制度,激勵勞動模範自強自律;
(五)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動態管理,當勞動模範出現工作變動、職務升降、違紀處分、突發困難、遭遇災禍、住院治療、去世等情況,所在單位工會應當及時逐級上報,直至市總工會。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勞動模範的各項待遇。
第五章 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剽竊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的;
(二)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違反社會公俗良序的;
(五)非法離境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八條 撤銷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勞動模範管理機構出具撤銷榮譽稱號的書面報告並附相關資料逐級上報,按照評選勞動模範的審批程式,報請授予機關覆核批准。批准撤銷榮譽稱號後,終止其享受所有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範圍:
(一)1994年底以前,國務院部一級表彰的勞動模範(不包括單項勞動模範);1994年以後由人事部會同國務院部一級聯合表彰並明確可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
(二)歷年黨中央和省、市委,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發文明確可以比照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
(三)經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其他享受勞模待遇的人員;
(四)榮獲英模稱號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相應勞動模範待遇。
第二十條 縣級市(區)勞動模範管理辦法由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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