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辦法》是為了做好勞動模範暨五一勞動獎章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模範工作暫行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
寶政發 〔201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與市總工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勞動模範和五一勞動獎章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模範,是指榮獲市級、省(部)級、國家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或者五一勞動獎章,並保持榮譽的勞動者。
第四條 評選勞動模範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和各行各業的原則。
勞動模範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五條 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與市總工會共同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市財政、民政、住建、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勞動模範的基本條件是: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
(二)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在全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
(四)有較為廣泛的民眾基礎。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為評選勞動模範的候選人:
(一)在推進企業科學發展和制度創新,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城建、交通、金融、通信、就業、社保、體育、計生、新聞等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增進民族團結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科學研究、合理化建議、技術改進、技術革新、節能減排等活動中,有較大成績或發明,或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引進技術吸收和創新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苦、髒、累、險等平凡而艱苦的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防止重大事故,搶險救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文明經商,優質、誠信服務中成績優異的;
(九)在反腐倡廉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在其他方面為黨、國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評選勞動模範原則上五年進行一次,其間每年評選寶雞市五一勞動獎章。評選推薦市級勞動模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基層單位推薦。被推薦的候選人是職工的,應經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審議通過;被推薦的候選人是村民的,應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在推薦的基礎上,由縣區黨委、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申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聯評審核。
(三)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提請市委、市政府審定、表彰。
第九條 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評選,經過前條規定程式後,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報上級審批。
第十條 職工勞動模範可按下列規定享受榮譽津貼。獲得多種榮譽稱號的,只按最高榮譽稱號,享受一種榮譽津貼。
(一)國家級、省(部)級勞動模範離退休後仍保持榮譽的,每人每月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榮譽津貼。
(二)國家級、省(部)級勞動模範退休,在發放榮譽津貼的同時,按照陝勞社發〔2006〕89號檔案規定,退休金(養老金)提高5—10%。
(三)市級勞動模範,離退休後仍保持榮譽的,每人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第十一條 市級勞動模範的榮譽津貼,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國家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由勞模所在單位按本人工資發放渠道負責發放;企業和農民勞模由市財政按規定標準撥給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發放。
第十二條 符合《陝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勞動模範,可優先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三條 市總工會每兩年組織市級退休勞動模範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按人均500元標準預算撥付。
第十四條 企業在進行改制、重組、破產時應對勞動模範進行妥善安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勞動模範上崗或再就業。
第十五條 市、縣、區及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注意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使用。各單位應優先選送在職勞動模範到專業院校進修培訓,期間工資、學費由選送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 勞動模範應當持有關證件方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勞動模範調離本市或因故被取消勞模稱號和死亡的,不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七條 市、縣、區和勞動模範所在單位要密切與勞動模範的聯繫,聽取勞動模範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落實勞動模範的待遇。
第十八條 勞動模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三)偽造先進事跡,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四)非法離境或自行定居國外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勞動模範稱號的。
第十九條 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應當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按評選審批程式逐級上報,經原命名機關覆核批准。
對被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命名機關收回榮譽證書、獎章。自取消榮譽稱號之日起,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 勞動模範的管理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
(二)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模範檔案,按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
(三)各級工會應加強對勞動模範的考核,定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工會匯報勞動模範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及時報告勞動模範提升、調動、退休、處分和死亡等變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底廢止。2003年12月19日市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寶政發〔2003〕5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