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規定

哈爾濱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規定》在2009.04.1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9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和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黑龍江省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評選和管理。
第三條 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由市勞動模範大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委員會由同級工會、人事、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組織和部門組成,在市政府組織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表彰大會的總體工作方案;
(二)審核勞動模範推薦人選;
(三)確定勞動模範的獎勵標準;
(四)審議勞動模範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確的重大事項。
籌備委員會下設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的具體組織工作;
(二)指導、協調和處理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
(三)檢查有關勞動模範政策的落實情況,提出調整勞動模範政策的建議方案;
(四)籌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條 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推薦評選為勞動模範:
(一)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苦、髒、累、險等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節約能源和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深化改革、對外開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其他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第五條 評選勞動模範,應當面向基層,發揚民主,堅持重業績、重貢獻、重先進性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職工勞動模範,由所在單位民主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核,經市勞動模範大會籌備委員會複審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二)農民勞動模範,由村民委員會民主推薦,上報鄉(鎮)、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核,經市勞動模範大會籌備委員會複審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三)個體勞動者勞動模範,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民主推薦,經市勞動模範大會籌備委員會複審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進城務工人員在企業就業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程式執行;從事個體勞動的,按本條(三)項規定的程式執行。
被推薦人選是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還應當經工商、審計、稅務、安全生產監督、環保、監察等有關部門同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評選為勞動模範: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二年內或者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三年內的直接責任者和企業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或者未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
(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未改正的;
(五)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
(六)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八)受到刑事處罰的;
(九)不依法成立工會組織,侵害職工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的;
(十)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行為的。
第八條 市勞動模範表彰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命名表彰勞動模範。市勞動模範大會閉會期間,對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勞動模範稱號,並予以表彰。
第九條 對被授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命名機關頒發勞動模範榮譽證書和獎章,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條 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命名機關可以撤銷其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一條 撤銷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按照勞動模範評選程式申報,經命名機關批准撤銷。同時收回獎章、證書,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十二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勞動模範的工資按月足額發放,並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瀕臨破產企業、停產整頓企業停發職工工資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按不低於勞動模範所在單位上年度人均工資60%為勞動模範墊付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為勞動模範發放榮譽津貼。
1997年1月1日之前離退休的市勞動模範,按月發放勞動模範榮譽津貼。其標準為:獲1屆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每月50元;獲2屆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每月60元;獲3屆和3屆以上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每月70元;獲市特等勞動模範稱號的,每月80元。
1997年1月1日之後,本《規定》施行之前表彰的市勞動模範,並保持榮譽,勞動模範待遇未落實的,榮譽津貼以為其辦理一次性補充養老保險的形式發放。標準為:獲1屆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按6000元繳納;獲2屆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按7200元繳納;獲3屆和3屆以上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按8400元繳納;獲市特等勞動模範稱號的,按9600元繳納。
按月繳納不足10年的,所在單位應當一次補齊不足年限應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
本《規定》施行後命名的市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在屆內一次性發放榮譽津貼8000元。
本屆內獲得同層次榮譽稱號的,不重複享受在職榮譽津貼;獲得多種層次榮譽稱號的,按照最高層次榮譽稱號津貼標準享受在職榮譽津貼。
第十五條 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費用,企業在工資總額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十六條 獲得市模範單位和模範集體稱號的,可以給予該單位或集體全體職工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和形式由所在單位自行確定,經費在本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勞模所在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勞動模範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所在單位應按哈爾濱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的基礎上,市勞動模範提高20%,市特等勞動模範提高30%。提高后的醫療費報銷標準,每次不得超過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支出的100%。
第十八條 勞模所在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勞動模範住院就醫時,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一)獲1屆市勞動模範稱號的,補助25%;
(二)獲2屆市勞動模範稱號的,補助50%;
(三)獲3屆和3屆以上市勞動模範稱號的,補助75%;
(四)獲市特等勞動模範稱號的,補助100%。
補助費用在勞模所在單位為市以上勞動模範提取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中列支。
勞模所在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時,應當為勞動模範繳足至70歲的補充醫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定期組織勞模療休養,所需經費由勞模所在單位支付,療休養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不變。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定期組織勞動模範進行身體檢查。勞動模範年齡在40周歲以上的,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年齡在30周歲以上39周歲以下的,每2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年齡在29周歲以下的,每3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勞動模範進行身體檢查,所需費用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確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對生活困難的勞動模範及時給予幫扶和救助。
第二十二條 市屬大專院校舉辦的專修班、進修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勞動模範學習深造。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模範入學深造的學費,並在學習時間上給予保證。
勞動模範在入校學習期間的工資(含各種補貼),由所在單位照發。
第二十三條 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當地平均住房面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優先購買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以獎勵的方式為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範解決住房。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總工會、市行業主管部門、中直省屬在哈單位的工會組織,應當設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勞動模範離退休、去世,所在單位應當逐級上報市總工會備案。市特等勞動模範去世後,《哈爾濱日報》憑市總工會出具的證明發布訃告。
第二十六條 新聞、文化等單位應當經常宣傳勞動模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市人民政府在舉行節日慶典或其他重大活動時,邀請一定數量的勞動模範代表參加。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和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對評選推薦勞動模範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關心其工作、學習和生活,定期召開勞動模範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九條 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辦公室應當做好接待和辦理勞動模範來信來訪工作,檢查督促勞動模範各項待遇的落實,依法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同等級別城市的市級勞動模範調入我市工作的,由調出地勞動模範管理部門出具“勞動模範證明”,在我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辦公室備案後,可享受我市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三十一條 勞動模範補充養老保險,由所在單位逐級上報審核,經市總工會複審同意後,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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