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管理辦法
- 發行時間: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 施行時間: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 發布單位:人事部鐵道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鐵道部所屬各單位: 現將《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事部鐵道部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全國鐵路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先進模範人物的帶頭作用,進一步規範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道部機關和部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所屬職工。“全國鐵路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企業職工,“全國鐵路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 第三條 評選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面向基層,面向生產一線;堅持標準,嚴格程式,保證質量;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必須是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立足崗位,勇於奉獻,取得顯著成績,在民眾中享有較高威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深化鐵路改革中,在積極推進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推動鐵路科技進步中,在科研攻關、革新創造,積極推行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技能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完成運輸生產任務中,在立足崗位,鑽研技術,奮發進取,甘於奉獻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加強經營管理中,在積極開拓市場,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創崗位,維護穩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維護運輸安全中,在落實責任,嚴格管理,認真執行規章,實現運輸安全有序可控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處理重大災害和事故中,在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有效處置事故,確保鐵路暢通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促進企業文化建設中,在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客愛貨,自覺維護企業形象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發揮領導幹部作用中,在廉潔勤政、以身作則,依靠職工、聯繫民眾,銳意改革、創新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一般五年評選一次。成立由人事部、鐵道部負責人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領導小組(簡稱評選表彰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鐵路總工會,負責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數量為職工人數的萬分之一。其中企業生產一線工人和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70%,各類管理人員不超過20%,鐵道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超過10%;在評選數量中鐵路局和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不超過2%,鐵道部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的司局級領導幹部一般不參加評選,少數民族、女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 評選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基層單位根據評選條件進行民主推薦產生人選,在本單位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逐級上報審批; (二)評選表彰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上報的人選進行初審,報評選表彰領導小組審核,並在《人民鐵道報》等媒體公示; (三)人事部、鐵道部審批。 推薦人選是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並徵求紀檢、監察、安全生產等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獲得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稱號的人員,由人事部、鐵道部發布表彰決定,頒發獎章、證書,鐵道部頒發獎金。 第九條 定期組織鐵路系統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進行療(休)養,按時進行身體檢查。療(休)養和身體檢查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療(休)養和身體檢查所需的費用由各單位承擔。 第十條 積極為鐵路系統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創造教育培訓機會,通過多種形式,提高他們的政治、技術業務素質。 第十一條 鐵路系統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已出台勞動模範離退休榮譽津貼政策的,各鐵路單位應按養老保險屬地管理的原則,執行相應的政策規定;未出台相應政策的,以及鐵路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可繼續執行鐵道部有關規定;離退休榮譽津貼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費用由所在單位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 (二)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個人因違法違紀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榮譽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撤銷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由所在單位向鐵道部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管理部門呈報,經人事部、鐵道部批准後,撤銷其榮譽稱號並收繳其獎章、證書,取消各種待遇。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鐵路系統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等情況要及時記入本人檔案。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對調離原單位、入學深造、長期出國、離退休、死亡的鐵路系統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各單位應報鐵道部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全國鐵路系統的職工,獲得以下榮譽稱號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一)國務院授予的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授予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三)納入政府獎勵的其他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 (四)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軍人待遇問題,按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頒發的《鐵道部部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 件: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 工作者審批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填 表 說 明 一、用鋼筆或微機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 二、姓名必須準確,工作單位填寫全稱,不要簡化,數字統一用阿拉伯數字,籍貫填寫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 三、職務、職稱和技術等級要按鐵道部有關規定詳細填寫; 四、簡歷從學徒或國中畢業填起; 五、主要事跡力求簡明,重點突出; 六、此表上報一式四份。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照 片 籍 貫 民 族 政治面貌 學 歷 何時參加工作 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碼 職 務 職 稱 技術等級 何時何地受過何種獎勵個人簡歷 主 要 事 跡 所 在 基 層 單 位 意 見 (蓋章) 年 月 鐵道部機關 部屬企業 意 見 企業單位 (蓋章) 年 月 鐵道部 意 見 人事部 (蓋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