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瀋陽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瀋陽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是瀋陽市人民政府1988年公布的規章。

瀋陽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1988年11月7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106檔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模範管理,充分發揮勞動模範作用,推動我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均可參加評選市勞動模範。
第三條 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分為“瀋陽市特等勞動模範”和“瀋陽市勞動模範”。市每兩年召開一屆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對有特殊貢獻者,可隨時授予勞動模範稱號。
第四條 評選市級勞動模範的基本條件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改革和建設進行了創造性的勞動,對促進我市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
(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在民眾中享有較高的威信。
第五條 凡被推薦參加勞動模範評選的,必須經過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討論通過,市總工會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六條 對市級勞動模範分別授予榮譽稱號,頒發勞動模範獎章、榮譽證書,並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七條 凡被評為市級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在工資晉級時,應優先考慮。
第八條 勞動模範每年享有十五天的療(休)養假待遇。
第九條 在職的勞動模範夫婦兩地生活,如其配偶是在職職工,或是非農業人口並兩地分居五年以上的,允許遷入市內落戶;其配偶是農業人口符合“農轉非”、“鄉進城”條件的,可優先辦理。
第十條 有建房和購房條件的單位,在分配住房或出售住房時應優先分配或出售給勞動模範。
第十一條 在退休時保持勞動模範榮譽者,以本人退休時的標準工資為基礎,加發退休費,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每年要對勞動模範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市每三年對勞動模範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勞動模範保健檔案。勞動模範可持優診證到醫院優先就診。
第十三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有條件的,應選送勞動模範到有關學校、培訓班學習深造,有關教育部門和學校應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勞動模範逝世,由所在單位組織悼念活動,有關部門可送花圈,其骨灰可安放在回龍崗革命公墓幹部骨灰室。
第十五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勞動模範由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市總工會負責勞動模範的檔案建立和日常考核,並負責對勞動模範進行統一指導和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和新聞單位應做好勞動模範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廣泛開展學先進、趕先進、創先進活動。
第十七條 對歧視、壓制、打擊勞動模範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單位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公安法務部門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話、走訪等制度,聽取勞動模範的意見,幫助勞動模範解決困難。
第十九條 勞動模範脫離工作崗位參加社會活動時間,每年不應超過一個月(不包括參加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的時間)。安排先進模範人物外出活動,須經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或市總工會同意。
第二十條 勞動模範調離工作、離(退)休或逝世,所在單位工會應上報市總工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模範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主要事跡是偽造的;
(二)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留用察看處分的。
第二十二條 勞動模範被撤銷稱號後,其原享受的勞動模範的待遇相應取消,並降工資一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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