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

《日照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是201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現將《日照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勞動模範(含先進工作者,下同)評選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勞動模範的示範帶動作用,充分調動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適用本辦法:
(一)日照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獎勵、待遇、服務管理;
(二)全國、省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待遇落實、服務管理;
(三)按照規定享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的待遇落實、服務管理。
第三條 設立日照市勞動模範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模評審會”)負責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工作,市政府領導擔任主任,市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具體負責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服務管理等日常工作,以及市勞模評審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獎勵等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勞動模範的評選產生
第五條 日照市勞動模範每五年評選表彰一次。在市勞動模範評選間隔期間,對有特殊貢獻或特殊時期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人物,市政府適時表彰。
全國勞動模範、山東省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時間,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勞動模範的評選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民眾公認的原則;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堅持標準,嚴格程式,民主推薦,民眾監督;採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查的辦法推薦產生。
第七條 市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對象:在評選屆期內,為本市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各階層人員。屬企業職工、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授予“日照市勞動模範”稱號;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授予“日照市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八條 勞動模範推薦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優秀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立足本職,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於奉獻,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
(四)在全市各行各業處於領先地位,有廣泛民眾基礎。
勞動模範評選應當體現時代特徵,每次評選應當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並公布。
第九條 推薦評選勞動模範程式:
(一)基層單位民主推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會和村(居)委會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並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後,確定推薦人選。推薦人選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公示無異議後上報。
(二)有關單位審核。各區縣人民政府(含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日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和市直部門、單位以及大企業對基層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審核。
推薦對象為企業負責人的,應當徵求當地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監、環保、衛生計生、工商、稅務(國稅、地稅)等部門意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應當同時徵求紀檢監察、審計、國資委意見。推薦對象為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當徵求同級幹部管理、紀檢監察、衛生計生等部門意見。
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或食品安全事故,未完成節能減排任務,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費,欠繳稅款,欠繳工會經費,用工行為不規範,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單位,其負責人不得參加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
(三)市勞模評審會評審。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對推薦人選嚴格把關,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市勞模評審會評審後,在市級主流媒體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四)市政府審批。市勞動模範候選人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條 全國勞動模範和省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全國勞動模範人選一般應從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和受相應表彰獎勵的人選中推薦;省級勞動模範人選一般應從市級勞動模範、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獲得者和受相應表彰獎勵的人選中推薦。
第三章 勞動模範的待遇
第十一條 勞動模範按稱號等級享受規定待遇。獲得多個勞動模範稱號的,按照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被評為市級勞動模範的,由市政府授予“日照市勞動模範”或“日照市先進工作者”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章,並給予一次性獎勵。被評為全國、省級勞動模範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市級勞動模範離退休後享受榮譽津貼。
第十四條 對符合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勞動模範,由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政策足額繳納保險費。勞動模範個人和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按單位隸屬關係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個案救助的辦法解決。積極創造條件為城鄉居民勞動模範辦理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確有困難的農民勞動模範,按隸屬關係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參保問題。鼓勵企業按有關規定為勞動模範一次性繳納企業年金或購買其他形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確保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足額繳納保險費。勞動模範個人和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按單位隸屬關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個案救助的辦法解決。年滿60周歲確有困難的農民勞動模範,其個人繳費部分按隸屬關係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規定報銷後,對生活仍然困難的勞動模範患者,由民政部門按程式給予適當救助。
第十六條 勞動模範在工作學習生活方面享受下列待遇:
(一)勞動模範在晉級、晉職、評定技術職稱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勞動模範的學習、培訓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學習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三)勞動模範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幫助實施住房保障。
(四)勞動模範所在單位負責每年為在職勞動模範體檢一次。
(五)各級工會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勞動模範進行短期療(休)養,勞動模範療(休)養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正常發放。
第十七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收入水平低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生活困難的市級勞動模範實施生活困難補助或特殊困難幫扶。具體幫扶救助辦法由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牽頭另行制定。
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分別按國家、山東省的幫扶救助政策和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模範享受的其他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調出本市的勞動模範,自調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日照市規定的勞動模範相關待遇。
第四章 勞動模範的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負責勞動模範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會同工會組織關心勞動模範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建立與勞動模範的定期聯繫和走訪制度,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活動,及時聽取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一條 新聞、出版、文藝等單位和工會組織應當廣泛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弘揚勞動模範精神,在全社會營造關心勞模、愛護勞模、尊重勞模、學習勞模、爭當勞模的良好風尚。
第二十二條 工會組織應當建立勞動模範檔案,制定相應的服務、管理制度。
建立在職勞動模範定期考核制度,每兩年考核一次,激勵勞動模範自強自律。考核工作由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動態管理,當勞動模範出現工作調動、死亡、違法違紀等重大情況,所在單位工會應當及時逐級上報市總工會。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對歧視、打擊報復勞動模範的,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和制止,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勞動模範稱號的撤銷
第二十四條 日照市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程式撤銷其勞模稱號,並自撤銷稱號之日起停止享受勞動模範待遇:
(一)偽造先進事跡、剽竊他人成果,騙取勞模稱號的;
(二)申報勞動模範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
(三)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違反社會公德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撤銷日照市勞動模範稱號,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工會組織出具撤銷勞模稱號的書面報告並附相關資料逐級上報,提交市總工會審查,按照評選勞動模範的審批程式,報請市政府覆核批准。
第二十六條 撤銷全國勞動模範和省部級勞動模範稱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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