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3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日政辦發〔2014〕31號印發《“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選拔範圍和條件、選拔方法和程式、待遇、管理、附則6章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日政辦發〔2014〕3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失效時間:2019年12月30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政辦發〔2014〕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人才觀,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推進我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社會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創造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發揮其在社會管理與創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為建設和諧日照、加快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齊魯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13〕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日照和諧使者”,是指為日照市社會工作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具備專業社會工作知識和能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豐富實踐經驗,在基層直接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活動,起到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並得到社會認可的優秀社會工作人才。
第三條 “日照和諧使者”的選拔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重點從基層一線的城鄉社區、社會服務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選拔產生。
第四條 “日照和諧使者”每2年選拔1次,每次不超過20人,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殘聯等部門、單位組成“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市民政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日照和諧使者”從以下在社會工作一線崗位、直接從事社會專業服務工作的人員中選拔:
在我市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堅持“助人自助”宗旨,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提供專業社會服務,協調社會關係,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推動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優秀社會工作人才。
第七條 “日照和諧使者”的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熱衷服務社會,民眾公認度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管理規定,具備豐富的社會工作專業經驗。
(三)能夠綜合運用各種社會工作方法,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服務,處理各類複雜問題,為所在單位和社會作出重要貢獻。
(四)在社會工作領域享有較高聲譽,社會關注度高,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具有示範帶動作用。
(五)從事社會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員,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以上職業水平證書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 各區縣要建立優秀社會工作者選拔管理制度。“日照和諧使者”人選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選優、逐級推薦”的原則,由區縣和市民政、司法等行業主管部門從本區縣、本行業所屬單位優秀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經公示後上報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
第九條 推薦申報“日照和諧使者”需呈報以下材料:
(一)《“日照和諧使者”申報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三)申報人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成果(案例)、獲獎情況等證明材料。
(四)區縣或者市行業主管部門的推薦報告。
第十條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報送的人選進行初步審核,組織有關專家對人選進行綜合評審、考察、公示後,提出人選名單,提交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日照和諧使者”名單,經公示後報市政府命名,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條 “日照和諧使者”在管理期間,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貼800元,每年發放一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與“齊魯和諧使者”津貼待遇不重複享受。
第十三條 “日照和諧使者”名單納入日照市高層次人才庫,市里每年組織部分“日照和諧使者”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考察、諮詢等活動。
第十四條 推薦優秀人選參加“齊魯和諧使者”的選拔,優先推薦為勞動模範人選等。市里每年組織對高層次人才進行健康查體時,安排“日照和諧使者”參加。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日照和諧使者”的示範帶動作用。“日照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日照和諧使者”檔案,實行目標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標,定期對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工作業績和落實待遇的重要依據。管理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與選拔。
第十六條 在不同行業(領域)建立“日照和諧使者”工作站,組織“日照和諧使者”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培訓,承擔社會服務任務,開展業務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動。
第十七條 “日照和諧使者”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內不再從事社會工作的,或調往市外的,可繼續保留“日照和諧使者”稱號,不再享受相關待遇。在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民眾造成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日照和諧使者”的,經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取消其稱號,停止相應待遇。
第十八條 加強對“日照和諧使者”的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社會工作者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作出的積極貢獻,營造“日照和諧使者”發揮作用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