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7月1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秘〔2014〕92號印發《六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秘〔2014〕92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14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秘〔2014〕9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4日

辦法

六安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模範帶頭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工作及歷年來榮獲全國、省、市級勞動模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人員的待遇、管理工作。
國家級、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由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負責。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組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市勞動模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委員會、市衛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舉行或推遲舉行的,由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組委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市勞動模範的評選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和面向全社會的原則,農民勞模應占有一定的比例,對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黨政群機關領導幹部的評選表彰比例予以嚴格控制。
第五條 市勞動模範的評選標準: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民收入增長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人口計生、安全生產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保衛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利益,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和重大科研項目中,在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工作崗位上勤奮學習,愛崗敬業,努力工作,甘於奉獻,取得優異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評選市勞動模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推薦。勞動模範候選人由基層單位推薦,必須自下而上民主推選,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委員會)或居民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後沒有異議,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
(二)審查。縣、區政府(管委)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基層推薦人選進行審查,擇優推薦上報。推薦申報勞動模範為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要經直接管理的紀檢、監察、人社、工商、稅務、審計、環保、計生、安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審查蓋章;推薦申報勞動模範為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要經直接管理的紀檢、監察、審計、計生等部門審核把關。
(三)初審。市組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縣、區政府(管委)和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農民勞動模範推薦人選的初審。
(四)審定。對初審通過後的勞動模範候選人名單,經市相關部門把關後,提交市組委會審定。
(五)公示。市組委會負責將審定通過的勞動模範候選人名單,在有關媒體或網站上公示。
(六)審批。公示無異議後,由市組委會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市勞動模範的表彰命名設兩類,即: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先進人物授予“六安市先進工作者”稱號,企業、農村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先進人物授予“六安市勞動模範”稱號。榮譽稱號由市政府授予,並頒發獎章和證書。
勞動模範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以一次性獎勵為主,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八條 勞動模範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職勞動模範每年進行一次體檢,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並承擔費用;農村勞動模範、無單位、企業關閉破產後納入社區管理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以及特別困難單位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由市、縣(區)總工會安排體檢,所需費用由市、縣(區)財政承擔。
(二)各單位應積極組織開展勞動模範療休養活動,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
(三)各級組織應加強對勞動模範的教育和培養。對有學習需求的勞動模範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其參加脫產或業餘學習,對符合幹部任用條件的勞動模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提拔使用。
(四)企事業單位在深化內部改革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勞動模範就業。
(五)每年對低收入或因病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市勞動模範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或特困救助,補助費用由當地財政承擔。具體的補助、救助辦法和標準由各級總工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六)在符合城市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情況下,勞動模範可優先享受廉租房實物配租。
第九條 市總工會負責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切實做好特困勞動模範和生活確有困難的勞動模範的遺孤、遺屬的生活救助工作。
縣、區及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對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農民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地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勞動模範的宣傳、教育和管理,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問題和困難,不斷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管理水平,認真落實勞動模範的各項待遇,努力為勞動模範提供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和發展環境。
第十一條 市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榮譽稱號:
(一)偽造主要事跡或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二)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行為。
取消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按照評選程式逐級上報,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市勞動模範被取消榮譽稱號,應當收回其榮譽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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