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對勞動模範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先進、模範人物的作用,推動全市“兩個文明”建設,根據《黑龍江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的實際,特制定的關於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6]73號
  • 發布日期:1986-12-23
  • 生效日期:1986-12-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12月23日齊政發〔1986〕73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勞動模範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先進、模範人物的作用,推動全市“兩個文明”建設,根據《黑龍江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分為:市、縣、區特等勞動模範;市、縣、區勞動模範;市直屬局(總公司)和企事業單位先進生產(工作)者標兵、先進生產(工作)者。
第三條市特等勞動模範稱號,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市勞動模範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縣、區特等勞動模範稱號,分別由縣、區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縣、區勞動模範稱號,分別由縣、區人民政府授予。
市直屬局(總公司)和企事業單位的先進生產(工作)者標兵、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由市直屬局(總公司)和企事業單位授予。
第四條對各級先進模範人物,實行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除授予榮譽稱號外,給予一次性的物質獎勵。獎勵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物質獎勵原則上不重複發放。連續三屆被評為市特等勞動模範,可晉升一級工資(從第十七屆市勞模大會開始計算)。本人屬於企業的,占企業獎勵工資指標;本人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占年終獎勵工資指標。
市級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每二年召開一屆,對有突出貢獻的,可隨時命名表彰。縣、區級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市直屬局(總公司)和企事業單位表彰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第五條勞動模範評選的基本標準是,本人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有顯著貢獻。被評選者必須是在四化建設中進行創造性的勞動和改革創新、對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先進人物;是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模範;是具備高尚的精神面貌、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的模範;是勤奮學習政治理論、科學文化、業務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努力掌握現代化建設本領的模範;是堅持實事求是,聯繫民眾,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同各種不良傾向作鬥爭的模範。
第六條勞動模範的評選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的方法,充分發揚民主,層層選撥推薦。不得由領導者自行圈定。推薦企業領導幹部,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民眾討論。
第七條凡被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稱號的,在晉級、住房分配和享受集體福利待遇等方面,應優先照顧。
市特等勞動模範、勞動模範的待遇:(1)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日常醫療和到外地就診及療養所需費用按省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負責報銷。對市特等勞動模範,發給優診證。(2)市特等勞動模範住房按照本企業(單位)領導分房標準分配,本人一般不少於十五平方米,同居家屬每人五平方米。對市勞動模範的住房,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住房條件優先給予解決。(3)本人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的,單位應優先選送深造。對文化水平較低的,要創造條件給予補習,在報考各類院校時,可按規定享受勞動模範分數段。(4)市特等勞動模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地屬城鎮戶口的,可優先調入本市。(5)對不實行休假制度的市特等勞動模範,可在當屆內每年享受十五天的休假待遇,其工資照發。(6)凡連續當選三屆市特等勞動模範的,退休後可增加特殊貢獻工資百分之五,但增加工資後本人退休費不得超過退休前原工資標準。(7)市特等勞動模範逝世後,其骨灰安放在當地革命公墓。
第八條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對勞動模範實行分級管理。市特等勞動模範、勞動模範由市總工會負責;縣、區特等勞動模範、勞動模範由縣總工會和區工會辦事處負責;市直屬局(總公司)和企事業單位的先進生產(工作)者標兵、先進生產(工作)者,由市直屬局(總公司)工會和本單位工會負責。
第九條要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骨幹、橋樑和帶頭作用,支持他們的工作。對歧視、壓制和打擊勞動模範的,要認真查處。
第十條凡是偽造勞動模範榮譽稱號、事跡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分及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者,撤銷其榮譽稱號。其程式按審批勞動模範的許可權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總工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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