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12.02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02
- 實施時間:1992.12.0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獎勵試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
第三條 勞動模範分為:
(一)省勞動模範;
(二)市(地)勞動模範;
(三)縣(市)勞動模範。
第四條 勞動模範稱號的獲得者必須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堅持改革,勇於創新,艱苦奮鬥,勤儉創業,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為發展生產做出突出貢獻者;
(二)在發明創造、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搶險救災,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財產,計畫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五)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六)在國際和全國性重大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者;
(七)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第五條 評選命名勞動模範,一般情況下,省每五年一次,市(地)每四年一次,縣(市)每三年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後。對個別事跡特別突出的,可隨時命名。
第六條 勞動模範的產生,必須由基層民眾評議,所在單位推薦,經評審委員會審核,按照審批許可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命名,或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上級人民政府命名。
特殊情況下,可由所在單位提名,徵求民眾意見後,經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人民政府命名。
第七條 省勞動模範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市(地)勞動模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命名;縣(市)勞動模範由縣(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八條 定期評選、命名勞動模範時,縣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人事、農經委(農委、農辦)、計經委、勞動、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組成。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地區經濟建設的情況,提出評選勞動模範的比例、數額等具體方案,報請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勞動模範稱號獲得者的資格審查,報請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三)組織籌備表彰大會。
第九條 對被命名為勞動模範的人員,由人民政府發布嘉獎令或獎勵決定,召開會議予以表彰,同時頒發獎章、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物質鼓勵。
第十條 勞動模範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一條 勞動模範應珍惜榮譽,保持先進性。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撤銷其勞動模範稱號,收回獎章、證書,取消相應的待遇。
(一)主要模範事跡嚴重失實的;
(二)受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三)受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
取消勞動模範稱號,按命名勞動模範的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對勞動模範的評選、管理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一)省、市、縣總工會負責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命名的國家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中的勞動模範;
(二)省、市、縣農經委(農委、農辦)負責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命名的農民勞動模範。
第十三條 勞動模範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參與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等工作;
(二)總結、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和先進經驗;
(三)建立並管理勞動模範的檔案。檔案包括:登記表、先進事跡、情況變化(如工作性質變化、退休、死亡、取消榮譽稱號、檔案傳遞等);
(四)協助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對勞動模範的待遇;了解勞動模範的學習、生活和工作情況,聽取勞動模範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為勞動模範創造學習條件,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和科學文化水平;
(五)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協同有關部門對歧視、壓制、打擊或誣告勞動模範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對外地區調入本地區的勞動模範,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愛護勞動模範,加強宣傳工作,提高勞動模範的社會地位,減輕他們的社會負擔,發揮他們的模範作用。
第十六條 勞動模範的獎章、證書,由省人事廳統一設計、監製。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