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省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政府關於省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省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89-12-22
  • 生效日期:1989-12-22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9]5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9]51號
【發布日期】1989-12-22
【生效日期】1989-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12月22日閩政〔1989〕51號)
為加強對省級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培養等項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勞動模範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帶頭、骨幹和橋樑作用,推動學趕先進、雙增雙節活動廣泛、深入、持久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在福建省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農村。
第二條省級勞動模範是指省政府命名的省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和國務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國系統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按照省級勞動模範管理。
由省直各系統命名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省五一獎章獲得者,按地市級勞動模範管理。
第三條省級勞動模範必須是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積極勞動,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優秀職工和農民。
(一)在發展生產,深化改革,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二)在發明創造、技術改造、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技術扶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三)在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降低消耗以及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五)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六)忠於職守,不畏艱難,踏踏實實工作,在平凡崗位上做出不平凡業績者;
(七)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八)在勤勞致富,脫貧致富或傳幫帶他人致富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九)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省勞動模範管理部門應根據上述基本條件提出本屆次具體條件和辦法,由省政府發出通知進行評選。
第四條評選省級勞動模範,須由其所在基層單位工會組織或農村基層黨支部、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在民主推薦基礎上審定,並經同級行政機構簽署意見,按程式逐級報省。
推薦單位領導幹部為省級勞動模範的,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省政府從一九八八年起,每三年召開一次全省勞動模範大會,集中命名表彰一批省級勞動模範;評為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經省政府核准後,同時授予省勞動模範稱號。對成績特別突出的個人又需及時表彰的,可隨時命名表彰。
省各系統表彰先進,不以省政府名義命名表彰;如因特殊需要以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經省勞模管理部門轉請省政府審定。
第六條凡被評為省級勞動模範者,發給榮譽證書和獎章。實行固定工資制的,從批准後下月起晉升一級固定工資;兩年內連續評為省級勞動模範的不重複晉級。不實行固定工資制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單位發給一次性獎金。省級勞模同時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每年公費體檢一次;日常醫療費及由有關單位安排到各地療養所需的費用,所在單位應據實報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期間,六個月以內工資照發,六個月以上按本人現行標準工資75%發給。
(二)分配住房時給予優先安排。
(三)配偶不在勞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照顧調入所在地。工齡滿二十年,其配偶在農村,年齡滿四十歲的,可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城鎮,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其子女就業。
(四)本單位未實行休假制度的,每年準予帶薪休假半個月。
(五)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其退休費可提高5~15%。獲全國勞模稱號者,退休費提高15%。每獲省勞動模範稱號一次,提高退休費5%。但提高后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六)農民勞模男年滿六十歲、女年滿五十五歲,仍保持榮譽的,由當地政府每月發給補助費三十元。
(七)本人報考本省高等院校,在錄取時享受本省最高優惠待遇。
(八)憑省政府頒發的《勞動模範榮譽證書》,在本省境內優先就醫、購買車、船票。
第七條國務院各部委命名的勞動模範,本系統規定的待遇高於省規定待遇時,享受本系統待遇,但不得重複享受兩種待遇。
第八條自一九八八年五月起獲得計畫生育工作三次省級榮譽稱號者,可享受省級勞動模範所享受的晉級和優惠待遇。
第九條各級領導部門都要加強對勞動模範的教育和培養,關心勞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定期召開勞模座談會,傾聽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要保護勞動模範的社會主義積極性,支持勞模的革新創舉,及時總結、推廣勞模的先進思想和先進經驗。對歧視、壓制、打擊和誣告勞動模範的,要認真追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要在民眾中造成尊重、愛護和學習勞動模範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的重大情況變化,如調動、提職、離退休、死亡等,原工作單位應及時報告省勞模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已被命名的省級勞動模範,凡經查證落實其主要先進事跡是偽造的,或因犯錯誤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及觸犯刑律受刑事處罰的,應取消其榮譽稱號。取消榮譽稱號按授予榮譽稱號的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第十三條省級職工勞動模範由省總工會管理。國務院各部委表彰的勞動模範,由其下屬部門或產業工會為主負責管理,同時由部門或產業工會負責將獲獎者簡況及簡要事跡,分別報送省和勞模所在地市勞模主管部門備案。農民勞模由省農委負責管理。
省系統命名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由各命名表彰系統工會或廳局負責管理,並由主管部門將獲獎者簡況及簡要事跡,送獲獎者所在地市勞模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福建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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