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省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省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89-12-22
- 生效日期:1989-12-22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9]5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閩政[1989]51號
【發布日期】1989-12-22
【生效日期】1989-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由省直各系統命名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省五一獎章獲得者,按地市級勞動模範管理。
(一)在發展生產,深化改革,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二)在發明創造、技術改造、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技術扶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三)在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降低消耗以及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五)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六)忠於職守,不畏艱難,踏踏實實工作,在平凡崗位上做出不平凡業績者;
(七)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八)在勤勞致富,脫貧致富或傳幫帶他人致富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九)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省勞動模範管理部門應根據上述基本條件提出本屆次具體條件和辦法,由省政府發出通知進行評選。
推薦單位領導幹部為省級勞動模範的,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省各系統表彰先進,不以省政府名義命名表彰;如因特殊需要以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經省勞模管理部門轉請省政府審定。
(一)每年公費體檢一次;日常醫療費及由有關單位安排到各地療養所需的費用,所在單位應據實報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期間,六個月以內工資照發,六個月以上按本人現行標準工資75%發給。
(二)分配住房時給予優先安排。
(三)配偶不在勞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照顧調入所在地。工齡滿二十年,其配偶在農村,年齡滿四十歲的,可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城鎮,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其子女就業。
(四)本單位未實行休假制度的,每年準予帶薪休假半個月。
(五)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其退休費可提高5~15%。獲全國勞模稱號者,退休費提高15%。每獲省勞動模範稱號一次,提高退休費5%。但提高后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六)農民勞模男年滿六十歲、女年滿五十五歲,仍保持榮譽的,由當地政府每月發給補助費三十元。
(七)本人報考本省高等院校,在錄取時享受本省最高優惠待遇。
(八)憑省政府頒發的《勞動模範榮譽證書》,在本省境內優先就醫、購買車、船票。
省系統命名表彰的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由各命名表彰系統工會或廳局負責管理,並由主管部門將獲獎者簡況及簡要事跡,送獲獎者所在地市勞模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