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在2009年2月5日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攀枝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號
《攀枝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5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劉曉華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全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在建設繁榮、富裕、文明、和諧攀枝花中的先鋒帶頭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勞動模範的管理。
第三條 攀枝花市勞動模範,是指在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進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市政府命名表彰,並享受勞模待遇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攀枝花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模管理委員會”)負責我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勞動模範命名、表彰、管理所需經費按照市政府的決定由市財政局給予安排。
第六條 “攀枝花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市政府命名授予。命名表彰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市政府研究決定,也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七條 每次命名表彰勞動模範的名額,由市勞模管理委員會在堅持先進性、兼顧代表性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確定。
第八條 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間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中,尤其在重點工程建設、搶險救災、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中做出重大貢獻,事跡特別突出的,經市政府研究批准可隨時命名表彰。
第九條 勞動模範評選範圍:
(一)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的職工;
(二)農民;
(三)個體勞動者。
第十條 勞動模範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攀枝花,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法紀,廉潔奉公,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投身於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
(二)工作成績突出,在本區域、本行業(系統)有重大貢獻。
第十一條 勞動模範是時代精神的體現者,具有時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據不同時期的要求,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
第十二條 勞動模範的評選按照評選條件自下而上進行民主推薦,面向基層,面向生產建設第一線,兼顧各行各業,並得到民眾公認。
第十三條 評選勞動模範的程式:
(一)推薦。被推薦對象是企(事)業、機關職工的,應經被推薦人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同意。被推薦對象是企(事)業、機關領導的,在履行上述程式的基礎上,還應經單位所屬市、縣(區)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環保、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計生等部門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被推薦對象是村民的,應經被推薦人所在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
其他被推薦對象,應經被推薦人所在居民委員會討論同意。
(二)評選。市勞模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基層推薦人選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經市勞模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
(三)公示。勞模候選人在本單位和本市主要媒體分別公示7天。
第十四條 勞動模範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除命名時市政府頒發獎章、榮譽證書,給予一次性獎勵外,在政治和物質生活方面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勞動模範稱號:
(一)主要先進事跡是偽造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黨員勞模受到黨內記過處分以上的。
(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的勞模因犯嚴重錯誤,受到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六條 取消“攀枝花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應由勞模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按評選審批程式逐級上報。
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應同時收回勞動模範榮譽證書和獎章,並終止其享有的相關待遇。
第十七條 攀枝花市成立市勞模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籌備和召開攀枝花市勞動模範代表大會;
(二)審批攀枝花市勞動模範;
(三)審議市勞動模範獎勵相關政策以及在勞動模範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確的重大事項。
市勞模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管理、培訓等具體工作以及市勞模評選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各縣(區)政府、大企業、產業工會負責本區域、產業、單位的勞模評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工作;
(二)總結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
(三)協助落實有關勞動模範的待遇,反映勞動模範的意見,幫助解決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難;
(四)上報勞動模範在提乾、嘉獎、調動、退休、死亡、處分等方面的情況;
(五)做好勞動模範管理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民眾團體應關心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建立與勞動模範的聯繫制度,聽取勞動模範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新聞、出版、文藝等單位應加強對勞動模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高尚情操和他們所創造的先進技術、先進工作方法的宣傳。
第二十一條 在勞動模範評選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企(事)業、機關單位應依法維護勞動模範的各項合法權益。對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範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制止,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攀府發〔1988〕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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