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

《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省長:肖秧
基本介紹,詳細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選,第三章 獎勵,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附則,

基本介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
省 長:肖秧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工作,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的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四川省內受國務院命名的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應當按照民主程式評選產生,實行自下而上的評選、推薦原則。
第四條 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企業職工和農民。
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重視和支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培養、宣傳、教育、管理工作。
全社會應當形成學習、尊重、愛護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風氣。
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應當發揚無私奉獻精神,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在本職工作中不斷發揮先進模範作用。

第二章 評選

第六條 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活動,每5年集中進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評選表彰的,可以及時評選。
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機構,負責確定評選的範圍、名額、標準、條件和程式。
第七條 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單位應當事先公布評選的範圍、名額、標準、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 評選、推薦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候選人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一貫勤奮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深化改革,為提高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出重大貢獻;
(二)鑽研科學技術,精通業務,在開展企業合理化建議、推廣運用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新產品方面作出重大貢獻;
(三)在科研、教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
(四)依靠科技發展農業生產,發展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帶領農民民眾致富作出重大貢獻;
(五)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貢獻。
第九條 職工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候選人,由被評選人所在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委託的機構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推薦,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縣(市、區)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逐級遴選後報省人民政府。
農民勞動模範候選人由被評選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村(居)民討論、推薦,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經縣(市、區)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逐級遴選後報省人民政府。
第十條 在集中評選期間以外,因特殊情況需要及時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申報。
第十一條 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同時頒發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證書和獎章。
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候選人,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
第十二條 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須填寫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登記表一式6份,分別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勞動、人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總工會以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存檔。
第十三條 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證書和獎章,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登記表,由省人民政府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機構統一製作。

第三章 獎勵

第十四條 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總結、推廣、宣傳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先進事跡和崇高精神,提高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社會地位,關心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吸收他們參加對外交往和科技交流,選拔任用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到合適崗位上發揮先進、骨幹作用。
第十五條 獲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獎勵標準和獎勵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應當優先解決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夫妻分居困難。
第十七條 逐步改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住房條件。分配、出售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對居住困難的,可適當增加居住面積,但不超過應住標準的20%。
第十八條 職工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每年由市(地、州)總工會或省產業工會安排一次身體檢查。查出疾病應當及時安排治療,所需經費由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承擔。
農民勞動模範因患疾病治療費用數額較大,本人承擔確有困難的,經基層單位同意,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看病住院,醫療單位應當優先照顧,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九條 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療養和休養,療養和休養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勞動模範,每人每月由勞動模範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不低於60元的生活補助費,其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一條 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報考高等院校和函授、廣播電視等各類學校時,可適當降低分數線,優先錄用。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應與有關部門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密切配合,做好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經常性管理工作,定期聽取和反映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在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歧視、打擊報復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和制止,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和相應的待遇:
(一)偽造模範事跡;
(二)主要模範事跡嚴重失實;
(三)受到降級以上行政處分;
(四)依法被勞動教養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
取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須按照取得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審批程式申報批准。  取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應同時收回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證書和獎章。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享受全國或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其他先進人物的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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