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2022年8月29日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2年9月14日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獎勵和服務管理工作,發揮先進人物在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中的模範標桿引領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以及《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雲南省表彰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經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1982年以前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省外調入我省的全國、省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適用本辦法。
《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規定(試行)》頒布前,載明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經中華全國總工會確認、省總工會審核認定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經省總工會審核認定,享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退役軍人符合條件,經中華全國總工會確認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經省總工會審核認定享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規定(試行)》頒布後,經國家表彰獎勵主管部門、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確認享受國家級表彰獎勵獲得者、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的,其待遇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除已有其他檔案明確規定的以外,由表彰獎勵獲得者所屬系統、所在地區及單位落實有關待遇。
第三條 各級黨委、政府,企事業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及我省有關規定,重視宣傳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先進事跡,切實關心關愛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崇尚勞模、學習勞模、爭當勞模、關愛勞模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推薦評選服務管理工作,做好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推薦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繼承和發揚愛崗敬業、爭創一流,艱苦奮鬥、勇於創新,淡泊名利、甘於奉獻的勞模精神。
第二章 稱號設定、推薦評選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農民符合條件的,授予雲南省勞動模範稱號;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符合條件的,授予雲南省先進工作者稱號。
雲南省勞動模範和雲南省先進工作者屬於同一等級稱號。
第七條 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每5年開展1次。
第八條 推薦、評選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應當按照省委、省政府規定的表彰範圍、名額、條件和程式進行。推薦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推薦人選必須熱愛祖國,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帶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本職崗位上奮發進取、拼搏奉獻,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奪取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勝利,譜寫好中國夢的雲南篇章貢獻力量,在民眾中具有較高的威信和影響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推動雲南建設成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築牢國家西南生態安全螢幕障,推動雲南建設成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堅持內外統籌、雙向開放,主動服務和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推動雲南建設成為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加快創新型雲南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健全社會治理體系,推進邊疆民族地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加快推進法治雲南、平安雲南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辦好人民滿意教育,加快健康雲南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大力推動鄉村振興和新型城鎮化戰略,推動形成城鄉發展一體化新格局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推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產業強省,建設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堅定文化自信,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推進“文化潤滇”行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十)在構築現代基礎設施網路等重大工程建設、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抗擊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突發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十一)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切實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帶頭踐行初心使命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推薦評選對象:
(一)有嚴重違紀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
(二)涉嫌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等,有關程式尚未辦理完結的。
(三)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的。
(四)嚴重違反公序良俗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近5年來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受到行政處理處罰,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未依法建立工會,有重大失信行為且沒有修復的企業負責人。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為推薦對象的。
第十一條 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推薦評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全省經濟社會建設主戰場,兼顧其他各行各業,以基層一線生產工作者和勞動競賽中湧現出的先進個人為主。副廳級或者相當於副廳級以上幹部不參加評選,縣處級幹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同時,應當注重推薦優秀的少數民族和婦女人選。
第十二條 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推薦評選,按照工會組織隸屬關係自下而上進行。
州(市)或者廳(局)級單位應當按照差額推薦、等額上報、及時替補的原則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 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推薦評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由省總工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作方案,按照程式報批後下發推薦評選通知。
(二)基層推薦。充分發揚民主,體現廣泛性、代表性、典型性。擬推薦人選所屬(所在)單位按照評選條件民主推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在本單位公示,由工會和黨政主要負責人簽署推薦意見,逐級上報。
州(市)被推薦人選應當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表決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所在單位逐級上報所在縣(市、區)、州(市)總工會以及黨委、政府審查。
省級機關、省級事業單位、中央駐滇單位和省屬企業被推薦人選應當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表決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所在單位按照程式報相應工會和黨組織及行政部門審查。
農民勞動模範被推薦人選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逐級報鄉(鎮、街道)工會組織,縣(市、區)、州(市)總工會和黨委、政府審查。
縣級及以上推薦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地區)推薦人選徵求公安等部門意見和審核推薦工作。其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還應當徵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意見;對企業負責人還應當徵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稅務、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聯等部門意見。
州(市)、廳(局)級推薦單位負責審核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推薦程式的規範性、推薦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推薦人選的身份、簡歷、事跡等,並對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考察,形成考察報告。
(三)初審。省總工會會同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對各州(市)、廳(局)級推薦單位報送的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初步確定擬表彰對象,並反饋各州(市)、廳(局)級推薦單位,由各州(市)、廳(局)級推薦單位分別在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
(四)複審。州(市)、廳(局)級推薦單位對擬表彰對象進行公示無異議後,省總工會會同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組織複審,根據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經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審領導小組討論審核,進行省級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報省委、省政府審批。
(五)決定。省委、省政府決定表彰對象,發布表彰決定。
第三章 獎勵和待遇
第十四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表彰的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由省委、省政府授予稱號,頒發證書、獎章和獎金,享受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
省財政每年按照規定安排省勞模專項補助資金,用於發放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春節慰問金、生活困難補助金、特殊困難幫扶金、療休養和健康體檢補助金及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組織、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農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等按照規定需保障的資金。
第十五條 優先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作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人選。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擔任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機關領導班子兼職副職。
州(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有關單位、部門舉辦重要慶典、紀念活動或者召開重要會議時,可以邀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代表參加或者列席。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在重要節日、紀念日等採取多種方式,走訪慰問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十六條 按照規定適當提高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工資或者薪酬待遇。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獲得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的,高定2個級別工資檔次或者薪級;獲得雲南省先進工作者稱號的,高定1個級別工資檔次或者薪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2個以上同等級別表彰獎勵的,只高定1次級別工資檔次或者薪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2個以上不同級別表彰獎勵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高定級別工資檔次或者薪級,不重複高定。高定的級別工資檔次或者薪級從表彰獎勵決定下發當月起執行,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獲得全國或者雲南省先進工作者稱號,高定的級別工資應當予以單列保留,在以後的政策性工資調整時不予沖銷。
企業人員獲得全國或者雲南省勞動模範稱號的,所在企業應當提高其薪酬待遇,標準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十七條 對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或者不屬於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達到城鄉居民養老金領取年齡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保持榮譽期間可以發放榮譽津貼。榮譽津貼發放標準根據獎勵層級、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的全國先進工作者符合條件後每月享受300元的榮譽津貼,雲南省先進工作者符合條件後每月享受200元的榮譽津貼,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
國有企業的全國或者雲南省勞動模範符合條件後發放的榮譽津貼由所在企業參照機關事業單位有關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所在企業自行承擔。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組織、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農民勞動模範符合條件後,按照全國勞動模範每月300元、雲南省勞動模範每月200元標準發放榮譽津貼,所需費用由省財政安排。
第十八條 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由省總工會負責對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給予春節慰問,慰問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有困難的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困難補助金、特殊困難幫扶金。
第十九條 對去世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近親屬給予撫恤慰問。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去世的,向其近親屬發放慰問金,發放標準為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5000元,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3000元,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列支。農民勞動模範撫恤慰問金,以及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發放確有困難的,所需經費由所在州(市)總工會、省級產業系統公司工會列支。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每年組織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健康體檢補助金從省財政安排的省勞模專項補助資金中統籌列支。應當定期組織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進行療休養,療休養時間不計入年休假時間。
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在省內三級醫院優先掛號、就診、繳費和住院。
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單位,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申請將戶口登記在實際就業地的社區集體戶不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居住證辦理條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在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時,各級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對於住房特別困難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於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先解決。
第二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可以為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建立榮譽、技能、創新工作室,採取樹立雕塑、設立榮譽牆、創作主題文藝作品、製作公益廣告、載入地方志或者組織史等形式,弘揚勞模突出貢獻和精神風範。
第四章 日常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落實好有關獎勵和待遇。
第二十四條 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培養、推薦、宣傳、教育、服務、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級工會組織負責,有關部門共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做好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檔案管理工作;做好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調入或者調離我省的勞模檔案轉接手續工作。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調離本單位時,應當將其有關勞模檔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單位,新的工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接收檔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全國、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調離、退休、失聯、去世的,所在單位工會應當及時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省總工會。
第五章 稱號撤銷
第二十七條 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撤銷其稱號:
(一)為獲取稱號弄虛作假、隱瞞情況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受到撤職以上政務處分,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惡劣,繼續享有將會嚴重損害稱號聲譽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撤銷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會組織發現應當撤銷稱號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逐級向省總工會報告;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應當撤銷稱號的情形時,可向省總工會反映、舉報。
第二十九條 建立由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撤銷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稱號工作聯動機制,由省總工會組織聯動機制單位複查審核。
在作出正式撤銷決定之前,允許被撤銷稱號的個人提出申辯、異議。省總工會應當對申辯或者異議進行核查,及時作出答覆。
第三十條 對經聯動機制審查符合撤銷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稱號情形的,由省總工會按照程式報請省委、省政府作出撤銷決定,並向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備案。被撤銷稱號的,收回其證書及獎章等,取消因獲得稱號而享有的相應待遇,並視情追繳其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經認定享受相應待遇的,出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通過撤銷稱號工作聯動機制審查後,停止執行有關待遇。
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以及經認定享受相應待遇的,出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通過撤銷稱號工作聯動機制確認後,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停止執行有關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總工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5〕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