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5年1月1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1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雲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依照憲法和法律及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加強自身建設,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工會應當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四條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尊重工會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工會應當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各項工作。
第五條 地方總工會、地區工會組織、產業工會發展和加強同各國特別是周邊國家的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六條 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為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剝奪。上級工會有責任幫助指導基層單位的工會組建工作。
第七條 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不得隨意撤銷、合併或者將其歸屬其他部門;確需改變工會組織隸屬關係的,應當報經上級工會組織同意。
第八條 地方總工會、地區工會組織、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經地方總工會或者地區工會組織確認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工會主席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委員及主席、副主席必須按照民主程式選舉產生。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事前徵得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十條 自治州、自治縣以及少數民族職工較多的地方和單位的工會組織,應當重視推薦少數民族會員作為工會領導成員的候選人。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會員不足二十五的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財產、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利和特殊利益。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一般按照職工總人數的千分之四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職工總人數不足二百五十人的,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工會組織應當從工人和工會工作者中依法推薦人民代表大會候選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起草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物價、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政府部門與相應產業工會應當採取聯席會、情況通報會和其他方式,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法建立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具體負責職工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培養、推薦、宣傳、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凡屬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國有企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有職工代表(包括工會負責人,下同)參加,職工代表一般不少於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一。
國有獨資公司和以國有資產為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工會負責人不是董事會成員的,可以列席董事會的有關會議。
實行承包、租賃的國有小型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十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會組織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組織,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事先聽取工會意見。
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工會有權就職工合法權益問題與企業經營者進行交涉、談判,協商處理。
第二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
第二十一條 機關工會應當協助行政負責人加強機關的民主建設,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上級工會應當監督集體契約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契約或者給予勞動者行政處分前,應當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研究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本單位工會。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撥付經費,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地方工會、產業工會應當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工會代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提出糾正意見,用人單位拒不糾正,工會應當支持職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參加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經同級勞動、衛生等部門和工會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投放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條 工會發現生產過程中有危害勞動者健康的情況時,應當向企業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人員提出解決的建議。情況緊急,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時,工會有權要求現場指揮人員立即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現場指揮人員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安全。
對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問題,工會有權參加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應當按上月全部職工(含外籍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當月的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確定。
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工會經費由工會組織獨立管理和使用。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預算、決算和審查監督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工會經費的管理許可權。工會經費收支情況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上一級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以及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地方總工會、地區工會組織及其所辦的文化、教育、醫療、體育等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或者職工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控告,有關機關應當受理,並及時處理;造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
(二) 隨意撤銷、合併、解散工會組織的;
(三) 隨意改變工會經費管理許可權,或者拒不撥交工會經費的;
(四) 侵占、挪用工會經費、財產的;
(五) 任意調撥、處理工會經費、財產拒不改正的;
(六) 限制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或者對工會工作者、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三條 工會工作者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就《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 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現行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現行實施辦法”)是1995年1 月13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施行的。現行實施辦法施行以來,對我 省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協調穩定勞動關係,激發工人階級 主人翁精神,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履行工會的職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 要作用,為我省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工會工作和現行實施辦法面臨著一些新的情況和新的 要求:一是立法依據發生了變化。現行實施辦法是依據1992年4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工會法》制定的,2002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重 大修改,並頒布實施。為維護法制的統一,有必要對現行實施辦法進行修改,使之與修改後的 工會法相適應;二是現行實施辦法施行八年來積累了一些經驗,但與發展和變化了的現實情 況也有不相適應的方面,如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工 會組織和工會幹部權益保護等,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以促進工會工作健康發展;三是現行實 施辦法調整的對象發生了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的社會經濟 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企業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變 化。一些企業侵犯職工權益的現象吋有發生,勞動爭議案件大量增加等,客觀形勢對工會工 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會工作應當適應社會發展要求,與時俱進,適時加以調整;四是工會的 組建、維護職工權益職能的發揮以及工會會費的收繳和財產保護等工作遇到的許多新情況、 新問題也迫切需要依法解決。因此,根據修改後的工會法,總結經驗,對現行實施辦法進行修 改、補充和完善,促進修改後的工會法貫徹實施,更好地發揮工會職能作用,是非常必要和迫 切的。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省人大內司委與省總工會、省人大法制委和省政協法制 委聯合成立了修正案草案起草小組,在深入學習,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正案草案,通 過反覆研究修改,多次座談論證,徵求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政 府財政、勞動、經貿、稅務、人事、法制、工商、公安、司法等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認真聽取了 各級工會和部分企業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考察借鑑了部分省市自治區的立法經驗,九易其 稿,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正案草案。
二、修正案草案的指導思想、原則及修改的主要內容
這次修改原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淪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為指導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充分體現黨的全心全 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變化的要求,充分 發揮工會組織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促進工會法的貫徹實施。總的(修改 原則是:一是不與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維護法制的統一;二是從我省工會工作的 實際出發,把工會工作的成功經驗,實踐中急需通過地方立法進行規範的問題加以補充、修 改和完普,突出法規的實踐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對行之有效的規定繼續保留,保持法 規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甚於修改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修正草案對原實施辦法的條文由34 條增加到47條,對工會的基本職責、新建企業工會的組建、職工和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的保 護、工會經費的撥繳以及侵犯工會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作了相應的修改、補 充,具有於法周延,於亊簡便,切合實際,便於操作的特點現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 如下:
關於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和途徑。
工會作為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代 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促進社會主義巿場經濟體制的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 用。修改後的工會法對工會的職能作了重大調整,明確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 基本職責修正案草案根據修改後的工會法對工會的職能作了相應的修改和補充,規定:工 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工會的基本職責是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 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土的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第一條);從工會工作的具體實踐,進一步明 確規定了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職能的四種主要途徑,既: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維 護職工勞動權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制度保障職工民主權利;通過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和實 行勞動法律監督制度促進勞動關係穩定和諧;通過開展職工互助合作,幫助困難職工群體, 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修正案草案第四條)。
(二)關於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主要手段。
針對當前存在用工不簽勞動契約和隨意變更、解除勞動契約;剋扣、拖欠職工工資;不重 視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為充分發揮工會依法維護職 工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修正案草案就工會維權的主要手段作了具體規定:工會有對訂立和 履行勞動契約進行監督的權利和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契約的權利,對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 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進行交涉,並要求有關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修 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就工資等事 項進行協商,在協調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定(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企業、實 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應當建立勞動保護監督組織或者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査員, 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檢査工作並參與勞動安舍問題調査處理;對企亊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 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向有關企亊業單位進行交涉,要求改正,拒 不改正的,有權依法提請政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修正案 草案第二十九條)。此外,為從巨觀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了縣 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這些規定有利於發揮工會的維權職能,有利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關於工會組建和法律保障。
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是工會履行維權職能 的前提,也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針對當前新建企業組建工會難的實際,修正案草案規 定:職工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戶籍、就業期限和形式等 為藉口,阻撓和限制;職工人數較多的村、城市社區可以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企業、事業單 位和其他組織開業或者成立半年內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 工會,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第六條、第九 條)。
(四)關於工會幹部的設定、管理和保護。
工會發押職能作用,必須有一支穩定的工會幹部隊伍作保障,修正案草案依據工會法, 結合我省實際,對專、兼職工會幹部的配置和人數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的具體人數,由上級工會與企亊業單位協商確定(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 )。為解決企業負責人 近親屬擔任企業工會主席不利於為職工說話辦亊的問題,修正案草案規定:企業、亊業單位 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人選(修正案 草案笫十條針對工會幹部尤其是企業工會幹部近年來,因依法履行職責而遭受解除勞動 契約、調離、下崗、降低工資待遇等打擊報復的事件屢有發生的情況,為加強對工會幹部的保 護,修正案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變動、調動工會主席崗位、解除其勞動契約的程式,須經本級 和上級工會同意(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條)對工會幹部因履行職責被解除與單位簽定的勞動 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補發應得勞動報酬,依法支付賠償金,工會幹部本 人不願恢復工作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修正案草案 第三十九條)。為工會幹部依法瓶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關於工會經費和財產的法律保護。
工會經費和財產是工會組織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依法履行維權職能的物質保障。當前拖 欠工會經費,侵占、挪用和隨意調撥工會經費利財產的現象比較突出,嚴重影響工會維權工 作的正常開展。因此,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撥繳工會經費的標準、時間和辦法;對工會興辦 的企業、亊業以及工會的辦公、文化設施等也做出了保護性規定(修正案草案笫三十七條、第 四十五條)。
(六)關於違反實施辦法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實施辦法的貫徹執行,針對阻撓、拒不建立工會及非法撤併工會組織;阻撓工 會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契約;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建立工會,幫助、指導下級工會平等 協商簽訂集體契約;不繳、少繳工會經費、侵占工會財產等侵犯工會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修正案草案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為工會組織依法維權提供了保障。
此外,根據本修正案草案,對現行實施辦法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 相應調整。為便於委員直觀地了解實施辦法修改情況,我們準備了實施辦法修改對照稿,供 委員們審議參考。
以上說明連同工會法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工會法〉辦法(修正 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修改後的工會法修 改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著力 強調了工會的地位和作用,工會組織的建設,工會應當履行的基本職貴,工會維護廣大職工 合法權益的主要手段以及工會經費、財產受法律保護等問題,對強化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力 度,促進工會法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人翁作用非常必要和迫切。同時,常委會組 成人員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補充意見。
會後,法制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總工會,對常婁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認 真研究,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2002年1〗月14日,法制 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改決定草案。現 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施辦法篇幅較長,個別條款可以合併。經研究認為,隨著 改革的深入發展,賦予了工會一些新的職能,工會的工作內容有所拓寬,工會的工作任務有 所增加,工會法在修改時櫃應增加了一些條文,因此,我省的實施辦法的條文也有所增加。根 據婁員的意見,合併了實施辦法中內容相近的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刪去了第三十二 條,並對一些文字作了適當的刪減。
二、
關於工會經費的使用。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管埋工作,根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 對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條作了補充:“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三、
根據工會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提法,對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十三條作了一 些修改,使之與上位法的規定相一致,在表述上也更加規範、淸晰。’
四、
有的常婁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家族式企業的工會如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及民工 的權益的保護問題應當體現於實施辦法中。經研究認為,實施辦法所規範的企業包括了個私 企業,工會對職工的維權也包括了民工在內。因此不在實施辦法中再作專門規定。
此外,還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真修改後形成 的修改決定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決定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