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

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
  • 性質:工會法
  • 城市:廣州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在籌備開業的同時應為籌備組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條件。
上級工會、產業工會或所在地總工會有權到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指導職工依法組建工會,用人單位應予支持。
第四條 已組建工會,會員在200人以上的企業,需要設定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由工會同企業商定。
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藉故辭退。藉故辭退的,工會有權要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用人單位予以糾正。
第五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民主監督權利的行為,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不予糾正的,可要求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研究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有工會代表參加或者聽取工會意見。
第七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執行法定的工時制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社會保險、福利制度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制度實施監督。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工會有權提出糾正意見,並可要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勞動時間工資、不執行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契約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工會有權要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用人單位糾正。
第九條 工會對本單位裁減人員實行監督。對違法裁減人員的,工會有權要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用人單位糾正。
第十條工會應幫助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依法取得社會保險待遇,並指導其參加職業培訓和重新就業。
第十一條 工會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參與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審查和驗收,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三條 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由發包方或出租方向企業工會依法撥交。
國內跨地區聯營企業集團,由發放職工工資的企業向工會撥交經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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