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工作辦法

《江蘇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工作辦法》是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
發布命令,辦法全文,

發布命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號
《江蘇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工作辦法》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優秀代表,包括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設區的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工作,並負責日常管理。
第三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和服務全過程。
第四條 勞動模範,授予企業職工、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先進工作者,授予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第五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一般採取定期評選的方式產生。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設區的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一般每三年或者五年進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開展及時性表彰獎勵,授予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六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獎勵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帶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黨紀國法;
(二)愛崗敬業、艱苦奮鬥、勇於創新、服務人民、奉獻社會,在民眾中享有較高威信;
(三)在本職崗位上取得突出業績,為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評選表彰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體現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 
(二)以德為先、注重實績、民眾公認;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規、堅持標準、從嚴掌握;  
(五)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
第九條 評選表彰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推薦。推薦的人選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居民(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等民主程式自下而上、逐級審核。
(二)審核。推薦人選上報後,經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應當對推薦對象徵求公安等部門意見。其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對企業負責人還應當徵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意見;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人選,還應當徵求統戰部門意見。
(三)公示。推薦人選通過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報同級黨委研究同意,並進行公示。
(四)決定。推薦人選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同級黨委、政府發布表彰決定,頒發統一標準的獎章、獎金、證書等。
第十條 省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按照規定享受省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設區的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各設區的市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有規定的,由各設區的市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具體負責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等。
第十一條 工會應當建立生活困難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幫扶對象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按照規定給予困難幫扶。
第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制定提高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規定。
第十三條 弘揚勞動最光榮、勞動最崇高、勞動最偉大、勞動最美麗的社會風尚。
工會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同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聯繫,為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創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十四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發生遷入、調離、工作變動、亡故或者嚴重違法、違紀等情況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的工會應當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十五條 工會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合法權益,支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依法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應當撤銷其稱號:
(一)通過偽造先進事跡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騙取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留黨察看、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或者喪失國籍的;
(六)其他嚴重違法違紀應當撤銷的情形。
撤銷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稱號,按照程式由原申報單位逐級上報授予其稱號的單位審核批准。批准撤銷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稱號後,應當依法予以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予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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