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69號)和《中共連雲港市委、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0〕2號),設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區連雲港市
  • 依據文號:蘇委〔2009〕569號
  • 類型:市政府工作部門
  • 屬性:機構名稱
  • 內設機構:19個
讀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人員編制,

讀音

連雲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lián yún gǎng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地方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具體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本市創業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調任轉任、考核獎懲、培訓任用、辭職辭退、行為道德規範、職業道德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檔案、信息、宣傳、安全、保密和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目標考核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依法行政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權力的梳理、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調研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規劃統計與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擬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和促進創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管理;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屬企事業單位、在連部省屬單位人員調配事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經營管理人員、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管理企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承擔市工人技術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規劃、標準;依法審查、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並指導開展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種職稱、職業資格考試人員資格審核;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專家處
擬訂全市專家及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規劃,負責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博士後工作政策、規劃,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申報、審核等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編制事業單位招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
(十)公務員局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定、考試錄用、聘用、登記、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調任轉任、競爭上崗、公開選拔、輪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擔全市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參與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工作;負責科以下幹部出國(境)政審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與監察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擬訂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審核備案工作。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案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
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五)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定點健身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擬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市區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勞動契約的鑑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國家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在連部、省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九)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調查研究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績效考評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活動。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現任領導

局長:程曉紅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3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3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9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15名。另核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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