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築材料行業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評選表彰及管理辦法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中國城建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建築材料行業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評選表彰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中國城建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全國建築材料行業(以下簡稱“建材行業”)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以下簡稱“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的評選表彰及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在建材行業建設和改革中的骨幹帶頭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勝於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必須是在推動生產力的發展方面起顯著作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
前款所稱集體,是指建材行業各級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基層組織。
第四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和中國城建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城建建材工會”)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勞動模範應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對建材行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一貫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有突出成績的;
(三)在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搶救、保護國家財產,或在工作崗位上同壞人壞事作鬥爭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五)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先進集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導班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密切聯繫民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加強民主管理,作風正,團結好,紀律嚴,勇於改革,富於開拓精神。
(二)在完成各項工作中成績優異,其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
(三)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提高職工政治和技術業務素質方面成績突出,能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四)在科研、設計、勘探、人才培養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
第三章 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的評選及表彰
第七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一般每五年評選一次。對有特殊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可按程式及時予以表彰。
第八條 每次授予勞動模範的總數不超過250人,其中一線職工所占的比例不應少於60%,並要注意評選一定比例的工程技術人員、黨群幹部、女職工、少數民族以及歸國華僑等人員。
第九條 國家建材局和中國城建建材工會組成全國建材行業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第十條 勞動模範應按民主程式評選產生,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單位的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簽署意見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同級產業工會共同審核,報評審委員會。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勞動模範,由國家建材局業務主管司審核,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 先進集體的產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同級產業工會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評比條件有關要求,民主協商,共同向評審委員會推薦。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先進集體,由國家建材局業務主管司向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十二條 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由國家建材局和中國城建建材工會批准,並授予稱號。
第四章 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的待遇
第十三條 全國建材行業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是國家部級榮譽稱號,相當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並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勞動模範除享受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待遇外,還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參加國家建材局和中國城建建材工會組織的療養;
(二)報考建材系統內的各類學校,在錄取分數上給予適當照顧,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對先進集體,上級單位可視不同情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的管理
第十六條 有關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登記表、批准檔案、重要變更等材料應分別歸入本單位的文書檔案及本人檔案,並由國家材局、中國城建建材工會、省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產業工會備案。
每次大會的表彰通知、決定和名單,要分別送全國總工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勞動模範工作調動時,應將其有關材料移交新調入的單位。
第十七條 先進集體的有關材料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同級產業工會對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重大情況的變更,應及時向國家建材局、中國城建建材工會和有關方面報告。
第十九條 勞動模範因主要事跡是偽造以及犯罪受刑事處分或犯嚴重錯誤受到開除、留用察看者,可以取消榮譽稱號。取消稱號必須經授予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 先進集體的表現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及先進集體的稱號不相符時,應由原批准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工會要關心勞動模範的思想和生活情況,定期與不定期地召開勞動模範座談會,注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和工會要加強對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的管理工作,定期檢查,不斷改進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和中國城建建材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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