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宜昌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意在為進一步加強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先進模範作用,激發全市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宜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4日
  • 適用地區:宜昌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先進模範作用,激發全市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勞動模範,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勞動模範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勞動模範的培養、宣傳和管理工作,維護市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市勞動模範在推進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進步中的模範作用。
第二章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
第四條 市勞動模範在下列人員中評選:
(一)企業職工(含港、澳、台同胞和華僑在本市境內投資企業中的內地職工;本市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
(二)農民(含進城務工人員);
(三)事業單位職工;
(四)縣處級及以下公務員;
(五)其他社會各階層人員。
第五條 市勞動模範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立足崗位,開拓創新,勇於奉獻,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民眾中享有較高聲譽,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業改革、推進管理創新、推動技術進步、促進安全生產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或完成重大科研項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應對突發事件、保衛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進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環境、保護資源、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市勞動模範一般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縣級(或相當級別)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中評選產生。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市勞動模範。
對作出重大貢獻、事跡特別突出的優秀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推薦申報程式,即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勞動模範稱號。
對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應對突發事件而犧牲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申報追授市勞動模範稱號。
第八條市勞動模範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眾公認的原則,堅持先進性標準,突出時代精神。
第九條 被推薦的市勞動模範人選,必須經本人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居民(代表)大會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取得民眾公認,並經所在單位及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後,方可推薦上報。
被推薦人選是企業負責人的,必須經當地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其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
被推薦人選是黨政機關(含人民團體)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條 被推薦的市勞動模範人選,要在所在單位和縣級、市級宣傳媒體上進行公示。第三章市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
第十一條 對命名表彰的市勞動模範,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宜昌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證書,並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市勞動模範的先進模範作用,邀請市勞動模範參加有關經濟建設和推進社會進步、加強社會事務管理的會議和活動,聽取其意見。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勞動模範的培養,推薦、選送其參加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並創造條件,選送在生產一線、技術崗位工作並具備有關條件的市勞動模範,參加黨校培訓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四條對因工資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災害及子女上學造成生活困難的市勞動模範,由市財政每年專項列支給予補助。
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總工會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勞動模範,同等條件下優先落實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十五條完善市勞動模範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
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市勞動模範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十六條有計畫地組織市勞動模範療(休)養、考察和培訓,參加活動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承擔。
其中市勞動模範療(休)養費用,由市財政給予部分補貼。
第十七條定期組織市勞動模範開展健康檢查。在職勞動模範體檢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離退休職工勞動模範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農民勞動模範體檢費用,由市財政列入預算安排解決。
第十八條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因企業破產、停產而失業的市勞動模範,優先提供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等服務,優先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優先為他們提供由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企業要積極為市勞動模範提供工作崗位。
改制後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原企業的市勞動模範,並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確定勞動關係。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適時走訪慰問市勞動模範尤其是離退休、有特殊困難的市勞動模範,及時幫助其解決生產(工作)生活上的實際困難。
第四章市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總工會負責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
(二)負責市勞動模範即時性的表彰和取消榮譽稱號的申報及承辦工作;
(三)參與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市勞動模範的信訪接待、日常管理工作;
(五)協調市勞動模範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
(六)依法維護市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市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取消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依照評選審批程式進行,由原申報單位逐級上報,市總工會審核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其獎章、證書,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市勞動模範重要情況報告制度。
凡涉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工作變動、錄用晉升、辭職、失業、離退休、死亡和嚴重違法、違紀等重要情況,原申報單位應當書面向市總工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經費、市勞動模範獎金由市財政列支。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在我市範圍內工作曾獲省內外其他市(州)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比照市勞動模範,納入市勞動模範管理範圍。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高新區管委會,
各大中型企業,各大中專學校。
抄送:市委各部門,宜昌軍分區,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
部省屬在宜各單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4月4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